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宣布了開放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即開放單獨二胎,這一決定受到了普遍的歡迎。
雖然我支持開放二胎,但我不能不說,無論是雙獨二胎和單獨二胎,在立法原則上都是錯誤的。離開了基本原則的善政,終究是危險的。
我的理由基於以下三點:1.根據父母生育數量來約束下一代的生育權,是一種典型的連坐製;2.一事不再罰;3,包括生育權的在內公民權必須是完整和對等的。
首先,每個公民隻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當我們的父母做出生幾個孩子的決定時,我們根本沒有行為能力去幹預(甚至對他們自己也偶然的),那為什麽我們要為他們承擔後果?這是最最明顯的責任和權利不對等。
根據父母生育多少來決定子女的生育權,這是典型的公民權利上的連坐製。連坐,中國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係的人連帶受刑的製度。這種製度在現代法律中被視為野蠻的做法,也是被禁止的。
第二,對於那些父母已經繳納社會撫養費用的非獨生子女來說,對於他們生育權的限製,是典型的重複處罰。所謂“一事不再罰”,是指符合一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再罰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主體隻能給予一個和一次處罰。如果一個非獨生子女在長大成人之後,還要繼續為父母的決定接受生育權的限製,那麽是不是他們老了也要限製墓地的大小?這種連坐和反複處罰什麽時候是個頭?是不是非獨子女的子女也要為他們爺爺的一時歡愉承擔責任?
第三,公民權的平等和完整性。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生育權是任何公民,不論男子還是女子,不論是已婚還是未婚,不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項人格權。
因此,公民和公民之間,在生育權上應該是平等的,國家和法律不能對公民實行歧視性的政策,規定這一部分公民可以生二胎,另一部分不可以生二胎。
所以,開放“單獨二胎”的政策雖然是一種現實的善政,對於我們這個熱衷於“實用理性”的民族來說,程序正義反而尤顯重要。毒樹不結正義之果,立法的程序正義遠遠高於實體正義。
最後我要說,開放二胎就必須對所有的公民對等開放,但對放棄二胎的可以進行獎勵,甚至可以進行生育指標的流轉。像碳排放一樣,通過市場原則,讓不生育二胎的夫婦獲得回報。
(編輯 艾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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