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羅河水手中來

風在雲上,雲在水上,水在我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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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2015-04-06 07:23:37) 下一個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指: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幹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製,但此種限製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今天的言論自由,在國際的人權法受公認。這項權利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9條、歐洲人權公約的第10條、美洲人權公約的第13條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的第9條中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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