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WTO公布了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專家組報告,裁定中方涉案產品的出口管理措施違規。一個月後,中國拿起了法律武器,向WTO的上訴機構提交相關上訴文件。據悉,中方對專家組報告中超過170處段落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報告曲解了WTO規則和中國入世文件,進而要求上訴機構駁回專家組報告中有關中方“出口配額”違規等裁定。近日,商務部對此事也表示,無論結果如何,中國環境保護、環境政策目標不會改變。
中方提出上訴
“我們注意到,美方於4月8日就其訴我稀土、鎢、鉬相關出口管理措施的世貿爭端案,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了上訴,中方於4月17日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交叉上訴。”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示,目前本案正處於上訴機構的審理階段,中方將會全力做好上訴工作。無論上訴結果如何,中國保護資源、環境的政策目標不會改變,也將繼續以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方式加強對資源類產品的管理,維護公平競爭。
WTO在3月26日發布了有關中國稀土案的專家組報告,支持大部分美、日、歐三方的訴訟要求,也駁回了部分起訴方的主張。報告認為,中國對包括17種稀土原材料、鎢和鉬等施加的出口限製措施違規,初裁中國涉案產品的出口管理措施違規。
商務部表示,對於專家組裁定中方涉案產品的出口關稅、出口配額以及出口配額管理和分配措施不符合有關世貿規則和中方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中方感到遺憾。
而按照相關規定,上訴機構應該在60天、最多不超過90天的時間內做出答複,支持、修改或駁回專家組報告。這標誌著,中國稀土出口爭端案由爭端解決程序進入上訴程序。不過,上訴隻能從法律解釋角度提出不同意見,不能重新質證,或者新開議題。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世貿組織尊重成員的自然資源主權,認可資源、環境保護政策目標,這一點在專家組的報告當中已經有所體現。”沈丹陽也表示讚同。
對於中國的上述行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專家認為:“就目前而言,對於上訴最終結果來說,希望與憂慮並存。在出口稅問題上,一些專家組成員以及俄羅斯、巴西、阿根廷等成員方對中國相關立場的支持使我們看到了希望。不過,從WTO以往的司法實踐看,上訴機構推翻專家組裁決的可能性並不很大,這也是我們對上訴結果的隱憂。但即便如此,也不應動搖、甚至放棄爭取權利的決心和信心,因為上訴畢竟是我們重申觀點和立場的重要機會。”
按照國際規則來“出牌”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高尖端產品的頻頻推出,全球對稀土量的需求增長迅速。而稀土的生產、加工對生態環境影響巨大,其開采所造成的環境汙染比較嚴重。近年來,中國政府通過出口關稅、出口配額及出口通道的限製,以實現保護稀有資源、保護環境的目的。這引起了美、歐、日等視稀土為戰略資源且長期從中國進口的傳統“大戶”們的不滿。不過據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稀土出口配額總量2.4萬噸,但全年實際出口稀土配額產品實物量僅為2.29萬噸,並未完成配額。
中國稀土出口配額爭議始於2008年,隨後在2009年,歐盟就提出過要求中國解除對稀有金屬產品的出口配額製度;2010年,美國、墨西哥等國又向WTO提交備忘錄,要求中國取消稀土出口配額製度;直至2012年底,美國、日本、歐盟提起關於稀土問題的訴訟,認為中國的稀土出口限製對各國的高端產業等產生了影響,有必要通過WTO進行解決。所以對於中國稀土行業來講,按國際規則“出牌”成當務之急。
對此,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金柏鬆強調,一是明確資源所有權。國外所有礦產資源都為私人所有,所有權明晰。但是,中國的資源所有權不明晰,應該明確資源持有者的所有權和開采權以及自由經營權,積極落實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有關的貿易投資的自由原則。
二是戰略資源封存。應學會按照國際規則辦事。美國目前沒有對稀土出口征稅,我們也不宜對稀土出口征稅,美國實行戰略封存,我們也可實行戰略封存。
三是安全原則。國際上有國防安全、經濟安全概念。世界貿易組織認為,安全原則是例外的。這一原則對於中國也是適用的。我國應設立法案,鑒於國防安全,對軍民兩用物品實行出口管製。凡是有可能用於軍事的資源、技術出口,包括有些可以用於軍事的稀土,中國可以理直氣壯地禁止出口。
此外,中國應積極爭取稀土交易話語權,對此金柏鬆建議:第一,將稀土資源通過公平交易,集中於少數企業;第二,在交易所上市,實行現貨、期貨24小時交易,為世界自由貿易發展作貢獻;第三,還可以考慮用人民幣標價,促進人民幣跨境交易。
根據行業組織中國稀土學會網提供的數據,中國3月份對美國和日本的稀土出口同比皆有增長,其中對美增長10.85%,對日增長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