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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美國獨立日,源於美國於1776年7月4日宣布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獨立宣言》。這部宣言成了美國的製憲之本和國家政權運作綱領,其中最為精彩的是這一段: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在目前所能見到的中文翻譯,都有“人人生而平等”一句,其實是不對的,正因為這個錯誤的翻譯,不知道坑害了多少仁人誌士。原文是“created equal ”,不是“equal at birth ”、“born equal“。應該翻譯成:人被造時,一切平等。這句話的後一部分明確說明是Creator 賦予的權利,並不是人生來自帶的。這段話可以直譯成: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自我肯定的:人被造時,一切平等,造物主賦予了他們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文雅一些,可以是這樣的:
吾等堅信,真理自立:人被造時,一切平等。主賦予權,不可剝奪。生命為基,自由可取,追求福祉,皆為人權。
其實,人生而不平等,正因為如此,這部憲法的目的就在於為了維護造主賦予人的平等待遇,保障這種平等權利不因出身不同而被剝奪。當時的這些精英們都認為人是被造主所造,而非自生。就因為這個錯誤的翻譯,許多賤民以為他們和貴族(統治者)生來是平等的,於是奮呀、鬥呀的,結果是這種奮鬥和競爭隻發生在賤民之間,哪一個貴族是和你一起奮鬥來的?
這段話的根本就在於造物主,一切都是它賦予的,你隻有相信這一點,才有享受平等的人權。所以,你要在反對神權的社會主義國家享受這種人權,豈不是笑話?
基於人是神造的,人權是造主給予的,生命是平等的,所以無論人是否出生,都享有這些基本人權,這就是保守派反對墮胎的根據。如果說是born equal,那麽人在未出生前就沒有這些基本人權。所以,憲法是否允許墮胎,焦點問題就是這個基本人權來自哪裏,是上帝,還是生他的母親。由這部獨立宣言可見,這些基本人權是造主所賦予,任何人(特別是政府)無權剝奪。懂了這一點,就不難理解墮胎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