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很聰明,學位也高,有自己的專利,有自己的公司,是個很有本事的人。當然,他自己也是這麽認為的,無論從哪個方麵來講,都應算是個生活中的強者。平時聊天時,就能聽出來,他對自由派的同情弱者理念很不以為然,話裏話外流露出來的意思就是,這幫人自己不爭氣,沒本事,被生活淘汰算是活該。人就得自私,這才是社會進步的動力。這位仁兄的這番說辭,其實是代表了北美華人圈裏相當一部份人的想法。不久前,我寫過一篇有關早期赴美華工命運的文章,在下麵眾多留言中,比較生猛的一條,大體意思也是差不太多,就是說民主權力都是鬥爭得來的,沒本事的活該被欺負。
這樣的見識,你不能說他是完全錯誤的,但讓我感覺思路上還是多有偏頗不夠公正。我是覺得,從文明發展的脈絡來看,他們隻講對了事情的前半部分。表麵上看,生命傳續社會進步的動因,的確是來自生命的自私。但文明發展的目的,說穿了,卻是要有利於基因的傳遞。其實,生命的本質就是讓自己的基因傳遞下去,其本能就是要抵抗消除一切有害或阻礙自身基因傳遞的事情發生,而與此同時盡量地使自身的生存條件生存空間得以優化和擴展。從這個角度來看,生物本性自私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此,自私的個體之間為了自身利益而發生衝突,也是無可避免的。在自然界,生命個體之間的衝突演變是遵循叢林法則,即強者適者生存,弱者被淘汰被吃掉。這很殘酷,也很有效。
但是,當我們人類在自然進化的曆程中占得先機,統治了地球後,已經沒有其他的物種可以對人類的生存空間造成真正的威脅了。這種情形下,對於作為一個生命個體的人來說,阻礙其自身基因能順利傳遞下去的最大威脅,是來自他的同類,是另外的一個人。可在這種情形下,不管不顧的自私,卻又會阻礙人類整體文明的發展。於是,促進人類進步的法則變成了阻礙人類文明進步的法則,叢林法則成為了一個悖論。這種情況的出現,就是曆史考驗人類智慧的時候了。
赫布斯(Thomas Hobbes)是十七世紀的英國哲學家。這位先哲小的時候時候身體贏弱,他是在成年後不斷地加強鍛煉,身體才好起來,最後竟然活到了91歲,這在當時評價壽命才35歲的英國,簡直就是個奇跡了。赫布斯喜歡爬山打網球,在沒人的地方放聲高歌,提高肺活量。他外出行走時助步的拄杖手柄處藏有墨水,這樣他能把自己的靈感遐想隨時記錄下來。估計是以前受過不少強壯同伴的霸淩和欺負,赫布斯對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一直耿耿於懷。他認為,人類的局限在於,不斷地介入由於對自身自由和對他人駕馭的喜愛而導致的戰爭。所以,如何把叢林中那些人與人之間沒完沒了的爭鬥徹底結束掉,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即便是最強壯的人,也不會安全,沒人安全,老虎總有打盹的時候,強人腦袋後頭也沒長眼睛,總會有人在背後捅刀子。
最後,赫布斯想出的答案是,讓一個有能力有權力的個體(國王)或團體(國會)上位主導這個社會群體。作為主導者,他要與整個社會群體達成一種契約。這個社會群體中的每位個體,應該在自然的狀態下,進入這個社會契約,他們同意放棄一些危險的自由意願或權力,從而換取安全。而放棄的那些自由意願和權力,會被歸總到上位主導者那裏,赫布斯為之定義為“主權(Sovereign)”。這個“Sovereign”可以授權對那些越限的人給予嚴厲的懲處。如果沒有這種被稱之為“主權”的東西,赫布斯認為,生命生活著的社會就是地獄,它就會分解成人人都得把別人撕成碎片,自己才能成活的狀態。所以,赫布斯的思路是,個體有必要放棄一些自由(freedom),讓位於一個有權威的政體來主導社會的運作,而不是自己參與進去相互打鬥。就這樣,在叢林法則下持強用狠慣了的行為,在赫布斯的理論下被格式化了一回。不過,赫布斯不相信民主,不讚成權力的製約分享。像這樣民眾自主的問題,曆史把它們留給洛克和盧梭這些後來者去勾畫輪廓了。
到了十九世紀,英國出現了一個三歲研習古希臘六歲書寫古羅馬曆史的神童,這神童長大後成了羅素的教父,他的名字叫密爾(John Stuart Mill)。密爾對人應該享有的自主權力有獨到的見解,他認為人的一生就像是一棵樹,如果給他的空間不夠,他就會扭曲贏弱,好的地域足夠的空間就能發揮他的潛力。這就有點像是中國古代管子所說的十年樹木百年樹人的意思。1859年,也就是達爾文發表《物種起源》的同一年,密爾寫了《論自由》(On Liberty) 。他認為,每個成年人都應該享有自由,前提是你不能傷害到他人,這個所謂的“傷害原則”對於約束個人自主權力很重要。密爾憎惡多數人的暴政,但也同時指出,冒犯激怒並不等同於傷害,所以有修養的人應該學會容忍。密爾說,言論自由是以不激發暴力為準則的。
密爾告誡我們,不能強求別人過你認為好的生活,最好讓人自主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即使他選擇錯誤,這也是讓社會和個人達到最大幸福快樂的途徑,不要幹涉他人。比如說,一個嗜酒如命的人,每天喝光兩瓶威士忌,這會使他潦倒直至死亡,但如果他沒有依賴他而生存的兒童,就不要幹涉,不要用法律的手段介入。你可以告訴他這樣做的害處,可以與他辯駁醉酒有害,但不要強迫他改變自己的生活,隻要這不傷害到他人。這樣看來,自由派政府對待吸食大麻(甚至更烈性的毒品)的態度,其理論依據也是來源於此,我事先告訴你可能的危害可能的後果了,隻要你沒有妨礙或傷害到他人,你喜歡嗨是你的事。這就是自主選擇。
從赫布斯到密爾,可以說英國的哲學家為世俗社會建立了一種框架,它告訴大家,行為自由的邊界在什麽地方,自主選擇的範圍是什麽。是的,每個人都是自私的,但每個人也都是平等的,解決這樣的自私並且相互平等的個體之間的衝突糾紛,是可以用文明的方式取代野蠻的叢林法則的。當然,這裏還是有“活該”,不過那種活該是當事者自己的選擇,不是別人強加在他頭上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