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針對昆明恐襲案引用老子之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直接或間接地以老子此言為殺人者辯。此濫用老子之言、曲解老子之意者,於理大謬,其心可誅!
誠然,老子此言一者為百姓的反叛而鳴冤辯解,二者是對統治者的譴責和警告。但此言的前提必須是,當統治者治國已至百姓普遍“不畏死”之時,如此則統治者失去了其統治的合法性。此時刑法包括死刑已失去威懾作用,而是到了有人振臂一呼,人民揭竿而起的時候。此時反抗暴政,殺死暴君酷吏將符合道義。所以對齊宣王質疑武王伐紂是否是“臣弑君”時,孟子答曰:“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也。”
但凡事皆有兩麵。含有此語的是《道德經/第二十七章》,其全文曰:“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傷其手矣。” 此章後麵的語句與其第一句同樣重要,相輔相成,卻不常被引用。其推論如下——
其一,倘若統治者治國有方,民富國強,人民安居樂業,自然就“常畏死”,則政府就享有其統治的合法性。而挑戰這種合法性,就是“為奇”的刁民,就應當“得執而殺之”,如此死刑就有“孰敢(?)”的威懾作用。孟子曰:“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即當君王治國有道時,連犯法的被誅者也不會抱怨執法者。
其二,“常有司殺者殺……”可以有二解。廣義之解為,道本身有“司殺”的性質,所謂“天生天殺”,而人——不論統治者或被統治者,不能隨意“替天行道”而殺戮,否則這種“代司殺者”也會遭殃。狹義之解為,當政府合法並主持正義時,百姓就隻能通過合法途徑伸張正義,否則就是“代大匠斫”,即越權代司法機關懲罰罪犯,此類人也應受到法律的製裁。
基於上述的分析,老子之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完全不能成為為昆明恐襲案暴徒的辯詞。其原因如下:一是必須是政府已使國家到了普遍民不聊生的程度——這點在目前的中國顯然是不成立的。二是即使政府已是腐敗不堪、民不聊生時,“不畏死”之民應當造政府之反而不畏死,而不是去殺其他無辜之民。所以昆明恐襲案的暴徒隻能按老子所言的“為奇者”處理,應當“得執而殺之”。
願昆明的死難者安息!
2014年3月4日
參考閱讀:
中國曆史上最早的反革命(圖)
真正不怕死就去警察局啊!
這些人真正怕的是他們身後的極端分子。他們不幹就會被無聲無息地殺掉。所以隻有放手一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