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在農村生活過的人大多有野外采摘的經曆,現在想起來大多是美好的,那時主要是為了填飽肚子,遊玩的成分較少。那時候土地都是公家的,也就是大家的。
到了美國,私人土地是不能隨便去的,那公共土地上的東西可以采嗎?這裏麵涉及到兩個問題,能不能和是否需要申請permit。
先來看看內華達(Nevada)土地管理局的文件吧(1):
【公共土地提供了廣泛的戶外活動,包括為了個人的享有和使用而收集資源,如:生火的木頭,寶石,鬆籽和化石等。土地管理局鼓勵人們探索內華達的四千八百萬英畝的公共土地。
在不破壞資源,盡量不使用電(油)動工具的前提下,沒有商業用途的合理數量的采集是允許的,包括:花,漿果,堅果,鬆塔,種子和其它植物部分,野營的木頭,石頭,礦物樣品,化石等。
一些受特殊保護的植物不在此列,土地管理局提供地圖和信息。】
這裏麵的關鍵點是非商業用途,不破壞資源和合理數量。
很多州對於野外采集都有具體規定,私人用途無需申請執照,如:蘑菇1-3加侖,果類20磅等,西部洲具體要求可參考(2)
加州規定較嚴格,在州立公園內收集野生食物是被嚴格禁止的,有些公園允許有限采集,所以得打聽清楚。州立森林裏可采集蘑菇但需要執照,國家森林裏可采集私人用的一定數量的蘑菇,果類,無需執照。國家公園內可采集,數量有限製,大多無需執照。(2)
絕大多數州對私人適量的采摘都沒有嚴格的限製,但前提是自用和不破壞環境。
一般情況下,在公園裏會有提示牌,提示不要幹什麽,我們看到最多的是”不要喂野生生物”。
對於花朵也有規定,一般情況下人工種植的花朵禁止采摘,野花可以,但稀有或危險品種不能隨意采,最重要的不能有商業用途。一般情況下適量采些野生植物的四個F-fruit(果),foliage (葉), fungi(真菌 ) 和flower(花朵)沒有什麽問題,但不能把野生植物刨出來種到自己的後院--1981 Wildlife andCountryside Act(3)
當然了,即使可以采摘,也有個形象問題,在遊人如織的風景區就算了吧,要是去了人煙稀少的地方,適當采些可以增加些遊玩的樂趣。
喜歡采些野物不僅僅是華人的喜好,野生的東西大量吃或許有危險,如蘑菇,所以要具備些相關知識,出去遊玩時要是有個植物學家在身邊,那是何等的快樂啊!
這裏掛一漏十,各個地方的具體規定需查詢當地政府,但總的原則就是少量,自用,不破壞環境。
(2)http://arcadianabe.blogspot.com/2012/03/rules-for-foraging-on-public-land.html
(3)http://www.theguardian.com/law/2011/mar/16/rules-picking-wild-flower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ildlife_and_Countryside_Act_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