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直是很多人心中的自由燈塔。回想起當年自己選擇來美國的第一動力就是看了萬寶路廣告的牛仔和美國開發西部時那些立於天地之間的牛仔的狂野和自由,還真的不是為了錢能多一些。自由這東西真的很勾我,那種說不清的召喚。等我來到美利堅德克薩斯州的休斯頓時,我除了看到烈日下飛馳的皮卡,大排量的轎車和大塊的德州BBQ,還有不少帶著牛仔帽的男男女女外,真的看不見電影上的牛仔。隻有每年一度的Rodeo表演,才能在展覽館裏看見那些辛苦跋涉一個月才趕來的牛仔們。在受限製的展覽館內看到的牛仔男女,無論多帥多性感,也無法和好萊塢電影大片裏的牛仔在廣闊的天地間無拘無束自由自在的樣子相提並論。
來美國時間久了,在喜歡上並愛上這個新的國度的同時,也慢慢多地了解自由的尺度。相對來說,美國依舊有著廣泛的自由和權利,與之相配的是十分龐大的法律法規。幾乎每個人都認可,世界上不存在不受限製的自由。這個問題就如同數學上的求解函數的最優解一樣,在沒有約束條件下的解,求解過程一般都簡單,答案看起來也很漂亮。但這樣的理想狀態下的最優解在真實世界裏幾乎很少有用武之地,因為現實世界中的函數最優解幾乎都是在多約束條件下的解。這樣的解,看起來很複雜,甚至是支離破碎,這就是現實。而且約束條件越多,函數求解就越難,甚至無解。
在法律框架下的自由也是一個道理,每一部法律,每一條法律都是為原本沒有限製的自由加上了約束條件。每多一部法律,自由的空間就被縮小一圈。那麽我們看看美國在聯邦層麵有多少法律法規呢?根據偉大的維基百科全書:
===
這是按時間順序排列但仍不完整的美國聯邦立法清單。 國會在其 115 個兩年一度的任期中,每次都會頒布大約 200-600 項法規,因此自 1789 年以來已頒布了 30,000 多項法規。
在美國的聯邦一級,立法(即“法規”或“成文法”)僅由美國國會及其前身大陸會議通過的法案組成,這些法案要麽由美國國會簽署成為法律,要麽由美國國會及其前身大陸會議通過。 總統否決後由國會通過。
立法並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規的唯一來源。 然而,大多數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需要引用]的法規必須源自國會的授權。 另請參閱:總統發布的行政命令; 行政部門和行政機構頒布的規則的聯邦法規; 以及聯邦法院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
這30000多項法律可不是小數。我們多數人認識的漢字不到5000個,而美國聯邦的大部頭法律就30000多部。法律涉及方方麵麵,細分可以分為很多不同的法律和專業,比如憲法,刑法,知識產權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移民法,。。。美國的律師很多,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可以很賺錢,但他們也一般隻熟悉某幾方麵的法律,完全不可能有一個律師敢誇口說他懂全部的聯邦法。在實際操作中,多數律師是沒有出過庭的,僅僅在辦公室處理文字方麵的準備工作。
這還是在聯邦層麵的,假如看美國的50各州,個上千個縣/郡/市的法律法規,總數就更加難以計數。美國立法機構的議員多數都是法律背景,他們擅長的就是立法,因此每年都會有很多新的法律出台。很多法律的名稱就是以該法律提案的牽頭的議員命名,這也鼓勵了議員們為了在曆史上留名而積極立法。
這樣的結果是,自由可以呼吸的空間被壓縮。比如每年的7月1日,維吉尼亞州都有很多新的法律生效。普通人除非專門花時間看政府的公告,否則沒有可能跟上如此多的法律信息。每年相比有不少人觸犯了法律法規,因為根本不知道新的法律存在。
在曆史上《摩西五經》或者說是律法,在《希伯來聖經》原典裏,這五本書是以開首詞語來標悉的,包括: 《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就這五本書,就讓我感歎《聖經》舊約的律法的繁多,看了幾遍也記不住其中的眾多規定。與之相比的是摩西的十誡簡單明了。
現在美國的30000部法律法規不誇張地說像看不見的網。多數的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也存在倉促立法,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法律。而且一旦成為法律,被推翻的程序很複雜和門檻也很高。從美國州法律看,一般認為比如加州紐約這樣的藍州的管理更細,法律法規的數量比紅州更多。各州的立法肯定收到該州主流的民眾的意識形態的影響。比如加州和紐約這樣深藍州的一些法律法規被人詬病對犯罪太寬容。在洛杉磯生活期間,龐大的政府和繁多的法律法規時常讓人感到。
每個王朝每個政府在立國的時候都是最有活力的階段,也是自由度較高的時期,宛若一個年輕人;隨著王朝或立國時間的增長,體製漸漸變得龐大,活力和自由度也漸漸減退,慢慢變成中年,老年。這基本上是規律,超越了文化和地域。
美國迄今依舊是自由的國家,正如美國國歌裏所唱的“自由的土地,勇敢者的家園”,這一點是無容置疑的。美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廣泛權力,尤其是憲法修正案所賦予的權利在世界上都是罕見的。在某些情況下,自由被濫用了。美國的南方邊境每天都有很多人非法越過邊境,世界上找不出第二個國家給這些人這樣濫用自由的權利。
作為公民和選民也要清楚盡量避免低效率的和不好的法律,支持好的法律。在每一次選舉中把票投給維護憲法的候選人。如果我們不這樣使用手中的投票權,自由的空間在未來就會越來越小。
愛自由的人,同時也應該是珍惜自由的人,更是保衛自由的人。
用我非常喜愛的黃家駒的歌詞作為本文的結尾。
Beyond:海闊天空
詞 曲: 黃家駒
今天我寒夜裏看雪飄過
懷著冷卻了的心窩飄遠方
風雨裏追趕
霧裏分不清影蹤
天空海闊你與我
可會變(誰沒在變)
多少次迎著冷眼與嘲笑
從沒有放棄過心中的理想
一刹那恍惚
若有所失的感覺
不知不覺已變淡
心裏愛(誰明白我)
原諒我這一生不羈放縱愛自由
也會怕有一天會跌倒
被棄了理想誰人都可以
那會怕有一天隻你共我
仍然自由自我
永遠高唱我歌
走遍千裏
豹子土狼 2023-07-29 寫於 Virginia
對官員,限製自由不能越權————ultra Vires i.e. Anything not allowed is forbidden .
這麽簡單明了的事,說的越多就是有潛在的目的性。
回複 'stevecanada' 的評論 : 謝謝評論。
謝謝您的文章,一貫平和而客觀,讀您的文章受益匪淺
回複 'stevecanada' 的評論 : 謝謝評論。
謝謝您的文章,一貫平和而客觀,都您的文章受益匪淺
==“回複 'Armweak' 的評論 : 真的不知您從哪一點看到您認為的我的立場的。:)”
這都屬於基本生存層的自由問題。
在美國是沒有去自己想去的地方這個概念的,這都是對美國不了解的時期的看法,僅僅是幸運而已。在美國經曆的越多,也就越失去這種不需要擔心的自由。
小家夥畢業時自己一個人做了亞洲五國行,我們沒有擔心過。其中一半時間在中國。但如果是做北美三國行,是不可能放心的,哪怕在美國做隨心所欲的獨自旅行一個月,父母也是無法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的。
沒有什麽比生命安全更重要的自由。
這事情上最大的反差在於,美國是相當富裕的國家,理論上社會在生存層的壓力應該不大,本來應該有最大的自由度,比如免於流落街頭或者失去生命。
這種事情隻有零次與一次的區別,計算的是機率。
美國的法,準確地說,是約束自古以來天生不平等、有錢有權有勢的人。這一點,在一部分從土共國移民過來的人身上看得非常明顯。他們是從土共國來的有錢有權等各種社會精英,一旦到了美國到了西方,他們發現,在美國嚴格執法的法律社會中,他們再也沒有了過去“人上人”的優越感,和普通人沒什麽兩樣,從而開始不喜歡美國,開始抨擊美國的方方麵麵。
許許多多自幹五就是這麽產生的。
在美國,近兩百五十年來,如果沒有公平公正的法律和嚴格執法,哪來老中移民一踏上美國國土就享受的各種平等的權利和待遇,以及社會中充滿的正義?在土共國的上海,從安徽河南乃至全國各地去的移民,在他們打拚多少年以後,才能享受和上海市民一樣的買房、各種福利、找工作、小孩入托上學……等各種權利?不要忘了,他們和上海市民一樣,都是土共國公民。
在美國,最好不要take everything for granted。
也是法律的一部份,如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憲法中沒明文規定,是 Marshall 法官從 馬伯利 訴 麥得遜一案中推導出來的,從而使最高法院一躍成為與國會,白宮平權的國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