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狼的嗥叫

土狼遊走四方,現今在美國鄉村自我放逐。喜歡邊走邊寫邊拍。 愛美人愛山愛水愛人間情愁最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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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修正案的活學活用

(2020-05-31 12:55:40) 下一個

  美國憲法修正案中最著名的,也是最有爭議的就是第二修正案了。最初的第二修正案的原文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這句話翻譯過來就是“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能被侵犯”。 後來,來自維吉尼亞的大牛,當時的美國國務卿托馬斯-傑佛遜對標點符號做了修改,對大小寫也做了更改,變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那麽,新的譯文可以寫作:“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能被侵犯”。

  第二修正案是憲法的組成部分,而憲法是憲政國家的最高法律。從字麵上來說,它有著籠統的地方。比如,什麽是民兵的定義?一個人,一家人可以算作民兵嗎?它沒有說。 還有武器的定義是什麽?可以是槍,可以是炮或者坦克嗎?它沒有定義。 最模糊不清的就是“管理良好的”,什麽叫管理良好的? 完全沒有標準。因此,近幾十年來,支持擁槍的民眾和支持控槍的民眾都以第二修正案為依據打語錄仗。這樣的例子人類曆史上還不少。圍繞著第二修正案,控槍派和擁槍派的訴訟不斷,基本上都要打到最高法院。

   在2008年及2010年,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做出了兩個指標性判決。在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 554 U.S. 570 (2008))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保障個人擁有槍枝的權利,不論該人是否屬於民兵。並且可以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武器,如在屋內自我防衛。在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 561 U.S. 3025 (2010))中,法院判決第二修正案不僅約束聯邦政府,對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同樣具有約束力。

  土狼認為,一個又一個的控槍立法之所以能夠被得到最高法院多數法官的讚成,就是因為原文裏這個“管理良好的”。什麽叫管理良好,憲法沒有說,這要靠聯邦火器管理條例來規定細則,加上美國各個州,各個市,各個縣各自有不同的地方法律和行政命令,於是有了今天成百上千的槍支管理法規,而且這樣的法律法規越來越多,越來越嚴。 以下就是一些例子:

  1. 對彈匣容量加以規定,一些州規定不能超過10發
  2. 對全自動嚴格限製
  3. 對誰能攜帶,在哪裏能攜帶加以限製
  4. 對彈藥口徑,類型,加以限製
  5. 對槍管長度加以限製,對輕管加以限製
  6. 對軍用,民用區分

  不誇張地說,這麽多的法律法規,處處都是坑。 一不小心就跌進去了。

    可以推論一下,不遠的將來,即使不修改憲法,會有這樣的情形:擁槍者擁有的是不超過1發子彈的,栓動的,必須槍管超過16英寸的獵槍。 這樣的情況下,這把武器比燒火棍強不了多少。有趣的是,這樣的槍合乎憲法第二修正案中的“管理良好的”, 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也沒有被侵犯。可退一步看看,這樣的一把槍能夠滿足第二修正案的初衷來保證“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嗎?完全不可能的。 所以說,一個技術上文字上滿足第二修正案的槍,可以完全達不到第二修正案的初衷。一句話,在這種情形下第二修正案將成為擺設。 

  所以說,魔鬼在細節裏麵。各位看官細細的品是不是這個意思。

土狼 2020-05-31 Virgi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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