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世一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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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重磅——機構改革怎麽改

(2018-02-28 17:23:10) 下一個

兩會前,為期三天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閉幕。晚間出了一篇長長的公報,除了人事之外,最重要的內容無過於審議通過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方案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在坊間已經傳聞已久,具體的方案版本也是各有猜測,當然,一切都要等5天後開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後才能知曉。

那麽這次三中全會公報就沒有硬貨了?其實也不是,公報裏披露了這次機構改革的一些信息還是蠻重要的。

範圍

比如這次機構改革的現實原因,就是兩個“還不完全適應”:黨和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同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同實現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這些障礙和弊端,必須通過機構改革來破除。

公報提到,從新中國成立後,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過程中,黨和國家機構職能就在改革中不斷優化、逐步規範。製度必須同現實相適應,這次機構改革同樣是這個曆史邏輯的延續。隻不過這次機構改革冠以“黨和國家”的名義,比以往限於國務院係統、政府係統的機構改革,廣度、深度和影響要大得多。

有多大?公報裏也有體現,四個方麵:黨、政府、武裝、群團。

四大塊分別有改革的目標。

黨的領導體係的改革目標是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政府治理體係的改革目標是職責明確、依法行政;武裝力量體係的改革目標是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群團工作體係的改革目標是聯係廣泛、服務群眾。應該說,這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涉及“黨政軍群”四大塊,範圍和改革力度可謂空前。

這其中,首要任務自然是完善堅持黨的全麵領導。公報說,加強黨對各領域各方麵工作領導,確保黨的領導全覆蓋,確保黨的領導更加堅強有力。建立健全黨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製機製,強化黨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等等,這些表述無一不在強調這次機構改革的總抓手,就是加強黨的領導,因為這是實現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和關鍵

這個思路是習近平執政以來最鮮明的一個特色。“黨政軍民學,東南西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把中國的事情辦好,關鍵在黨。前五年,全麵從嚴治黨獲得了很大成效,接下來就要通過機構改革,把黨的全麵領導的原則以製度和組織的形式,貫徹下去、固定下來。

兩點

公報還強調了兩個點,頗有意思。

一個是強調要理順中央和地方的職責關係,更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結合十九大報告,裏麵提到要“統籌考慮各類機構設置,科學配置黨政部門以及內設機構權力、明確職責……賦予省級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以往政府機構改革過分強調“職責同構”,上級機構有什麽部門,下級機構也得“照搬照抄”,看起來整齊劃一,其實不少脫離了當地實際。一些部門光占用編製養閑人不幹事,而真正想用編製的部門卻用不上,這在基層工作的島友應該深有體會。賦予省級及以下政府更多機構設置的自主權,其實能更好地使機構設置貼合當地實際,這樣,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才能達到公報裏說的“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

但賦予地方一定的機構設置自主權,並不是完全放開。總量上依然需要控製,這就是公報強調的第二點:機構編製法定化。這七個字很關鍵。

編製

機構編製其實就是對各機關單位的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及其運行程序等做限定規範。

早在1976年,鄧小平就提出“編製就是法律”,也就是說,要在國家立法層麵,用一係列的法律法規來確定機構編製管理過程中應遵循的規則、審批程序及審批權限,從而實現機構、編製、職責的法定化。

其實,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和2004年製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對機構編製都有一定的規定,但都是原則性的“粗線條”。

1997年,國務院製定施行了《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標誌著機構編製管理法製化進入立法探索階段,2007年通過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則是地方機構編製管理法製化建設的裏程碑。

但這些《條例》的涉及麵還較為單一,隻涉及政府部門,尚沒有廣泛覆蓋黨委機關,以及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條文也較為原則、寬泛,對機構編製工作中的一些具體問題尚未涉及和規範。另外,在全國人大層麵,目前還沒有通過一個關於機構編製的全局性的成文法

因為機構編製缺乏法製規範,一些地方的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工作隨意性較大,超編進人,財政供養人員過多,造成行政管理費用呈直線上升,政府拿不出更多資金用於提供公共服務、改善民生,全國有一半的縣財政為吃飯財政。

另外,編製把口不嚴,“人治化”嚴重,機構級別和層級的確定、編製數的多少有時憑領導的主觀意誌和行政指令,有時憑經驗來進行機構調整,這導致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設置過多、過散,職責交叉、權責脫節、爭權諉責現象較多,行政效能不高等等,根源上都源自機構編製管理上不規範。

而要解決這些問題,關鍵就是推進機構編製管理法製化建設,用法律的手段取代傳統機構編製管理的“人治”現象,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製的法定化。

這次三中全會公報也提到了一個很重要的信息:加大機構編製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力度。

近年來,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機構編製部門對機構編製紀律可以說是三令五申,多次出台規範性文件,但收效甚微。原因在於機構編製管理法規中,處罰條款的剛性程度難以把握,機構編製管理機關的法律主體地位不明確。目前違反機構編製管理紀律最嚴重的僅給予行政處分,是共產黨員的給予留黨查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如果機構編製法定化,這些行為完全可以上升到法律層麵來處罰。

這樣一分析,雖然三中全會公報裏隻字未提具體改什麽,但是一些原則和方向的框定,可以讓我們對最後的改革方案做到心中有數。因為,改革也是有章有法,不是隨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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