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大陸連續發生多起警察擊斃事件,帶給公眾極大的心理衝擊。
對待開槍事件,首先應去情緒化。有的當事人在街上揮刀追砍群眾,處置民警在追堵過程中被砍傷,包抄過來的民警若不當機立斷,後果不堪設想。該出手時就出手,不出手既是對自身安全不負責任,也是對公共安全不負責。特別在反恐形勢嚴峻的特殊背景中,民警碰到窮凶極惡的暴徒,確應開槍。基層民警承受著各種沉重的壓力,如果該開槍不開槍,會陷入輿論裹挾,被質疑無視公共安全。
不過,不該開槍就不能開槍,甚至不該配槍也不能配槍。我國《刑法》、《槍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都規定了嚴格的許可管理製度,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持有槍支,民警也不例外。即便有的民警有權持有槍支,如何使用槍支也有明確界定。
即便有權開槍,一般情況下也必須履行“亮明身份、鳴槍示警”等一係列警告程序,但有些特殊情況確可例外。
不能因為當前反恐任務重,就亂開槍;也不能因為瞻前顧後,該開槍也不開槍。
槍交到令人放心的警察手裏,公眾的安全才有保障。但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開槍權也應該關進製度的籠子裏。隻有嚴格規範管理、高度專業訓練,提高持槍警察的素質,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走火”,“安全”開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