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路上的評論 May 27th, 2008
施老板的這篇寫得真好,我忍不住又要發出盛讚。
這篇堪與毛先生當年的那篇《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平起平坐了。
這麽說絕非有意溢美,而是我確實這麽認為。
毛的那篇,當年為共產黨劃清了自己鬧革命時可以依靠的中堅力量,點明了他們的對麵,並同時指出哪些人是他們可以並且應該爭取的中間勢力。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當年革命的首要問題。
施化兄的這篇,所論領域不同,著眼點也不同。當年講的是革命造反和破壞,現在說的是改革維新和修正。一個相信暴力和推翻,一個篤守和平與發展。但是,我認為今天每一個要想中國強大發展的人們如果明了這些,則與當年共產黨人們明了革命於中國當時各階級各階層人們的利益是一種什麽關係一樣,具有把握中樞和觸及命脈的含義。
公民社會的確立是憲政能夠得以實現的基本保證,是與文明相關的政治理念能夠得以推行的基礎,是所有關於人權和民主有可能實踐的基本條件,是一個國家走向以人為本告別封建人身依附關係的始點,也是自此以後生成所有繼生進步的強大保證。
施化這篇有理論有實際,既有對公民概念的縱向對比又有對公民實踐的橫向聯係,真正好文。
我這裏除了盛讚二字之外似乎再找不出更好的語言來表達我對它的喜愛。
這幾天的期待等來了這樣的一篇好文章,值得值得!
什麽人才是公民?
作者:施化
轉自:http://blog.dwnews.com/?p=37737&ci=229453#comment-229453
2008年還未過半,就已經被證明是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最多難的一年。舊曆新年間,中南多省的凍雪災害,食品價格的持續攀升,接著“3.14”西藏拉薩的騷亂,隨後奧運聖火傳遞在西方數國受到”藏獨”支持者的幹擾,然後是列車相撞,公車爆炸,手足口疫蔓延,直至數十年未見的四川大地震。可以預見的下半年,即便不發生新的災難,這些已經發生的難以承受之痛也已足矣。一國總理溫家寶積千言萬語說出一句:“多難興邦”。在這裏,“難”是已經確定了的,“興”卻還毫無頭緒。
毫無疑問,中國需要興邦。毫無疑問,這不靠某個英明的個人,某個開明的黨派或政治力量。興邦靠的是每一個中國公民。一個國家,隻有當生活在裏麵的每一個公民都有足夠的體力智力和能力,獨立創造出一份屬於自己的富足家業,國家才能談得上興旺。家旺則國興,家難則國衰。否則,國家任其平時聚積多少財富,到了災難當頭的時候,經不起幾次散撒,也就見底了。尤其是這個十幾億人口的大國。大自然做事情是不和人商量的,計劃得再周密也沒有用。可是,隻要有公民,公民們多少都有些家底,不靠救濟殘喘一輩子,國家就幾乎無憂慮。
公民是一個中國人較為陌生的概念,近代從西方引進。雖然引進了多年,可是伴隨著無數曲解。公民不僅僅是簡單的“某國公民”這樣的國籍身份,而具有更深刻含義。(參見:《公民概念在我國的發展》),用一句話概括,公民是參與公權力行使,影響公共決策,關注公共利益,富有公共責任感的那部分人。公民不是國家的附屬物,而是與國家權力對等的獨立人。用亞裏士多德的話,“……那些人們如果一旦參加城邦政體,享有了政治權利,他們就的確是公民了”。
中國有這樣的公民嗎?有多少?
鑒於目前的製度,中國現在生活得最安逸最穩定的,是拿國家津貼吃國家財政的人,主要是國家公務員和國營企事業管理者,還有一些靠國家包養下來科研學術文化界的成功人士,也許再加上待遇優厚的離休幹部。這些人嚴格講,算不上公民,因為他們不獨立,如離開國家就一天也生存不下去。這些人隨國家的鼻息而俯仰,雖然牢固地維護國家權威,但是隻會掏空國家錢庫,不會創造財富。
還有一些非常有錢的人,大多借改革開放的機遇,撈到了第一桶金。這些人比吃國家飯的人要獨立一些,他們多擁有自己名下的房地產,企業事業或各種證券,但是和國家還沒有建立契約關係。由於中國堅持社會主義特色,任一個再有錢的人,也跳不出如來佛的手掌心。他們的幾乎所有好處都是國家政策給的,也會隨著國家改變政策失去。當他們的利益和國家發生衝突時,沒有別的選擇,隻有認輸,再打官司也沒用。所以,國家說一就說就是一,說二就說是二。如果無力和國家對等協商,幫助國家出謀劃策,這樣的人算不得公民。
那麽,那些幾乎一無所有的農民和艱難度日的底層工薪階層就是公民了?他們很有可能成為公民,隻取決於是不是放開他們的手腳,給他們自由,包括思想上的自由和物業上的自由。如果不,他們中間很可能出現兩種極端,一種是毫無主心骨,完全乞賴於國家的準難民;另一種是極端仇視現存製度的潛在暴民。前者雖然平時供養著國家,災難的時候情形會很悲慘,無法自我生存;後者則是政權的心病,國家花大量財力人力組成的公安武警,主要是用來防範他們的。
現代國家的概念不同於封建製的天下國家。現代國家必須具有的要素,第一位是公民。公民是獨立於國家存在的人,他們有自己的精神世界和權利範圍,用不著靠誰的恩賜就成功地創造出自己喜愛的一切。國家是根據他們的需要組建起來的管理機構,平衡協調他們之間的矛盾衝突。國家本身不創造任何物質或精神財富,但是公民創造。公民的創造動力或者說創造基礎在於公民的獨立性和自由意願。
如果一個國家或者說代表國家的這一群人,拒絕公民社會的出現、形成和壯大,這個國家就是一個空洞。一個沒有公民存在的國家是假國家,名義上的國家。這樣的“國家”可以叫江湖,圈子,青幫紅幫,黑社會,就是不符合國家的條件,稱不上國家。即便有一統天下,隻是封建帝王的家天下,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國家。現代國家不養奴才,隻集合眾多不同才華,不同誌趣,不同利益的獨立公民。
隻要社會由公民組成,國家機器就自然處於被監督、被改進的狀態,幾乎用不著討論要不要三權分立的民主製度問題,公民就自然參預政治,著手改良一切不利於公民生存和發展的弊端,建立公正合理的製度。難道國家的管理者自己不會建立製度,非要請公民來建立嗎?的確不會。孫悟空的緊箍咒不會被他自己主動套到頭上,這個原理適用於法力無邊的國家機構。美國的華盛頓林肯傑佛遜們,為什麽能設立出一套相對成功的製度,因為他們首先不是國家代表,而是獨立公民的佼佼者。
很多人承認,權勢者隻有在受到極大壓力的環境下,才會思過從善,他們永遠不會在一片讚揚聲中反思自己。可是也有人擔心,萬一給當局施加的壓力過大,很有可能激出民變。更有一些人利用這種擔心,用盡渾身解數,隨時隨刻站出來給政權解圍當說客,也不在乎說的歪理有沒有人相信。
比如四川大地震以後,有不止一個民間傳聞,披露地震在不同程度上實際被預測到,但是沒有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注意,也有可能被故意隱瞞。有的政府部門在地震前幾天還嚴正辟謠,然後又悄悄把辟謠的網頁刪掉。這些披露一出現,立刻就引來了大量口水,不但把同樣是傳聞的東西當成確證,還誣蔑所有披露都是“造謠”,“沒良心”。
稍有辨別能力的人不用多想都會明白,盡管地震預測是一個未知的領域,但是對任何形式早期預警的重視和無視,兩者的是非如黑白一樣分明。對政府的無視行為提出追問,比幫政府打圓場開脫責任,遠遠有利於百姓,有利於國家,有利於將來得多。即便當事者逃過了這一次,也不敢僥幸下一次。惡狠狠把質疑的聲音統統打消,實際上就是為無視地震預警的人幫凶卸責,把國家的命運交給撒旦,把自己送上千古罪人的審判台。
這些幫凶邦閑們是不是公民呢?一定不是。公民從來不和政府穿連襠褲,隻會毫不留情地駁政府的麵子。這不是造反嗎?恰恰相反,這是在防止造反。一個天天挨批的政府,一定比一個天天受表揚的政府更謹慎,更敬業,更有作為。一個天天挨批的政府,永遠不會激出民變,因為民憤從不積壓。而一個被捧到天上去的政府,才最有可能忘乎所以,一不當心從高處摔下來,就摔出一個亂世。中央高層不是天天擔心,腐敗要亡黨亡國嗎?把各級領導交給公民就可以了,保證比中央的腐敗管製有效一萬倍。
2003年薩斯襲擊中國之後,我寫過一篇《中國,發展到哪裏去?》(原文在此),不久,就有人提出“科學發展觀”,這也許是巧合。希望今天在大地震後所寫的這篇《什麽人才是公民?》,也能引起某種注意,將會有人提出建設中國的公民社會。這是一個真正的世紀工程。一旦完成,中國就正式進入現代化了。
附一、《中國,發展到哪裏去?》
作者:施化
轉自:http://www.ah.xinhuanet.com/xinwen/2003-05/15/content_495185.htm
在中國,應該有數以億計的人知道鄧小平總設計師的一句話:“發展是硬道理”。這話沒錯,可是如果再深問一句:“發展到哪裏去?”每個人的回答可能就不一樣了,各種回答取決於不同的發展觀。
俗話說,差之毫厘,失之千裏。今天的國人已經到了搞清楚中國發展的最終目標的時候。不然的話,閉著眼睛不看方向地高速發展,哪天一頭撞上南牆或跌進深淵,後悔可就大了去了。
眼下正流行的薩斯恰恰是對中國現行發展觀的一個驗證。中國應當借薩斯之冷水澆澆自己,好好清醒一下頭腦,檢討一下自己的發展觀,以便在薩斯過後,發展得更健康,避免類似薩斯的天災人禍再頻繁地出現。
30年前,中國是以解救世界四分之三的勞苦大眾為己任的。那時也有過“十五年超英趕美”的口號,大踏步地跨進“共產主義”。後來經過大躍進和文革的教訓,發展觀就變實際了一些。“撥亂反正”以後的發展目標是“翻兩番”,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說白一點,就是要快快富起來。現在沿海城市已經很富了,也算提早達到發展目標。可是今年的十屆人大似乎又有所後退,打算在若幹年以後才實現小康社會。其實,小康了又怎麽樣,中國幾百年上千年前就出現過不止一個盛世了,小康算什麽?
問一個沒人愛聽的問題,難道一個民族或國家的長遠發展目標,必須是以財富或者錢為優先項來選擇的嗎?
雖然不明說,骨子裏中國正朝著這樣的目標發展。最簡單的事實,中國的各級官員的政績,是以該地創造財政收入的多寡來衡定的。中國政府自己的對外宣傳,重點也放在經濟發展速度有多快,國家外匯儲備有多高上,好象舍此就不能證明自己的正確和偉大。
對於中國的發展,民間有一句非常經典的話來評價:“改革開放二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意思就是說,中國是在逆向發展,目標是五十年前的價值觀。打一個不很恰當的比方,在發展理念上,中國政府腦子裏想的和中國傳統社會裏的土財主腦子裏想的並沒有很大不同。並且,這種發展理念已經象薩斯一樣,蔓延到全社會。錢,就是從精英到大眾,幾乎每一人心中唯一的追求目標。怎樣來錢快就怎樣來,犧牲所有普世的理念價值觀都在所不惜。
當然,比起解放前的國民黨,共產黨是闊多了。他有原子彈,人造衛星,世界第一的GDP。他有能力在三峽水壩,懸浮磁列車,國家大劇院等等地方大把花銀子而毫不心疼。然而這一切都建立在犧牲某些目標的基礎上。這些目標直到今天薩斯出現,才覺得不是可有可無。這些原先被看作拖累經濟的發展目標有哪些呢?資訊開放,文明意識,環境保護,衛生健康,教育文化,社區服務,社會保障,科研創造……
就拿教育體係和醫療體係來說。這兩個體係是最基本用來保障人的。而人,才是保證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唯一財富。這些年來,教育係統為了多收銀子,幾乎把世界普及的義務教育製度摧垮了。教師可以向一個換到前排座位的學生收費,更別說農村越來越多的失學兒童。公費醫療或醫療保險的範圍在漸漸縮小。在農村,現行的醫療體製連“赤腳醫生”製度還不如,真正回到了解放前。據報道,有一位薩斯患者因為交不出5000元醫療保證金,隻好離開醫院。
不過,從所有的新聞和官方文件上看,政府的發展計劃是麵麵俱到的。上述的問題好象也正在解決之中。“聽其言,觀其行”,言不可不聽,行才決定一切。
如果有兩種發展觀供選擇:為了增加財富而犧牲文明,或以發展文明來增加財富。你選擇什麽?記得有一位很有智慧的朋友告訴我,中國現在有些現象是不很合理,但別國的資本主義都是從這條血淋淋的原始積累的路上過來的。我部分同意。可是他沒有注意到這一曆史,如果沒有民主製度的保證,原始資本主義積累的直接結果就是瘟疫和戰亂。
我們沒有權力決定中國政府選擇什麽,可是有義務把自己的思考說出來,讓今後更多的人在選擇的時候不盲目。
附二、《公民概念在我國的發展》
轉自: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5300/157/2004/7/ma445143834157400286088_122314.htm
摘要:從“公民”的缺失,到公民概念的確立和普遍使用,公民概念幾乎伴隨著中國追求憲政的每一步進程。公民概念在一個國家發展的特殊曆史影響著公民意識的培養以及公民社會的建立。中國百年曆部憲法性文件在臣民、國民、人民、公民的使用上的發展變化及其背景折射出政治話語的變遷和政治文明的轉型。在國人孜孜以求的憲政建設中,公民實質上是指具有國家國籍並有權參與國家公共權力行使與監督的人。但長期以來“公民”的習慣用義與文本含義之間的落差,說明公民概念到了亟需澄清的時候。
今天,公民概念幾乎是一個國際社會通用的概念,但這並不是意味著每個國家都在同一意涵上使用公民概念。公民概念在一個國家發展的特殊曆史影響著人們對公民概念的理解和運用。公民概念被中國接受的曆史並不長,但公民觀念卻是一個足以影響中國社會生活的過去及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國,公民概念始終伴隨著國人追求憲政的曆程。本文主要從法律文件的角度考察公民在我國的曆史,並認為公民概念到了亟需澄清的時候。
一、近代 以前:“公民”的缺失
從漢字詞源學角度考證,“公”和“民”分別有著豐富的含義。
“公”是一個會意字。小篆字形,上麵是“八”,表示相背,下麵是“厶”(“私”的本字)。合起來表示“與私相背”,即“公正無私”的意思。本義:公正,無私。以下8種解釋都能從一定角度說明“公”的含義如①公,平分也-《說文》。背厶謂之公,或說,分其厶以與人為公-《韓非子。五蠹》。公之為言公正無私也-《春秋。元命苞》。兼覆無私謂之公-《賈子。道術》。舉公義,辟私怨-《墨子。尚賢上》。屈平疾王聽之不聰也,讒諂之蔽明也,邪曲之害公也,方正之不容也-《史記。屈原賈生列傳》。②公氣(正大,公正);公素(公正質樸);公潔(公正廉潔);公慎(公正謹慎);公誠(公正誠實)。③共,共同:如天下有公利而莫或興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清。黃宗羲《原君》。今黃生貧類予,其借書亦類予,惟予之公書與張氏之吝書若不相類-清。袁枚《黃生借書說》。④公患(共同的憂患,共同的禍患);公擬(共同擬定);公律(公認的規律)。⑤公共,公家,公眾的。與“私”相對,如:漢之為漢,凡四十年矣,公私之積,猶可哀痛。-漢。賈誼《論積貯疏》。⑥公中(公眾;大夥兒;公家;公有的。引申為誰也不管的);公揖(向眾人所作的一個揖禮);公本(公眾的奏本);公欲(公眾的欲望);公餞(公眾舉行的餞行宴)。⑦屬於國際間的問題。如:公海;公元;公尺,公裏。⑧雄的,雄性的。如:公畜。
“民”也有多解:①從古文之象。古文從母,取蕃育意。古代指黎民百姓,平民,與君、官對稱。如:民,眾萌也。從古文之象-《說文》,“萌”表示精神上的黑暗和無知。民,氓也-《廣雅》(土著者曰民,外來者曰氓。)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穀梁傳。成公元年》。夫民神之主也-《左傳。桓公六年》。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左傳。閔公元年》。黎民阻饑-《書。舜典》。民不適有居-《書。盤庚上》。哀我征夫,獨為匪民-《詩。小雅。何草不黃》。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論語。泰伯》。吾入關,秋毫不敢有所近,籍吏民,封府庫,而待將軍-《史記。項羽本紀》。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盡心下》。②泛指人。如民受無地之中以生-《左傳。成公十三年》。食者,民之本也-《淮南子》。石斧之民-〔英〕赫胥黎著、嚴複譯《天演論》。
“公”和“民”連在一起組成一個新的詞,是近代以後才出現的,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並不存在“公民”這一概念。馬克斯。韋伯曾就此指出:“在西方之外,從來就不存在城市公民的概念。”
沒有民主政治、沒有獨立個人的地位、森嚴的封建等級是造成近代中國以前公民概念缺失的主要原因。於君,傳統中國一直是實行皇帝專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民主政治無從產生。偶有聖賢明君重視人民,也隻是民本思想的流露。於民,公民無需享有和行使政治權利,無需做自己的主人,隻需做一個安分的守法主體、一個順從的義務主體即可。
同時,個人沒有獨立的人格,更不能享有獨立的公民地位。在傳統中國,國家實際上是一個擴大了的家族組織,而與之相對應的西方,社會的原子是個人而非家族。因此,西方人富於個性主義的人格意識構成了西方文化中自由主義的基礎;而東方的政治社會則是以家族結構為本位的家國同構,個人自由依附於家族才能生存,才能有地位。在這種製度背景下,“公民”個人難以生成。
另外,強烈的封建等級製嚴格固定了所有人的身份,公民無從產生。中國古代社會,一貫奉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奴婢、奴才、臣子、臣民等等都遵循嚴格的等級界限,每一等級不可逾越。三綱五常的長期教化侵蝕了人的心靈,使得民眾安於這種等級劃分,並習慣成為順民。
二、近代中國:從臣民、國民到人民、公民
1、“臣民”到“國民”
我國的立憲運動是從清朝末年開始的,標誌性的事件便是以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作為預備立憲的綱領,但該文件仍未脫離幾千年來的君臣關係的影響。文件最後專章規定“臣民的權利”,所有的“民”均被稱作臣民, 仍需要接受舊時的三綱五常的約束。隨後清王朝在辛亥革命的革命壓力之下,企圖力挽頹勢,於1911年10月30日倉促出台了《重大十九信條》。無論這部憲法性文件是否可信,有意思的是當時的攝政王載灃“還裝模作樣去太廟宣誓擁護” .《重大十九信條》不再出現“臣民”,而采用了“國民”的提法,但也僅在第7條規定:“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法定特別資格中公選之。”除此,通篇不提人民或國民的權利和義務。
盡管在近代立憲運動史上,《欽定憲法大綱》、《重大十九信條》一直被視作清王朝“假借立憲之名,行抵革命之實”的作品,但法律文件從“臣民”到“國民”的轉變卻是在這一過程中悄然完成的。這種明文表達至少說明清王朝意識到形式平等的重要性,顯示了一定的積極意義。
當然法律文件上采用這一詞,並不代表它在中國的最早使用,可以推測,近代中國的文人誌士在呼籲立憲、設議院時,在傳播西方憲法思想和著作的時候,就已經使用了“國民”一詞。學術人物的憲法用語被官方接受,說明清王朝深感立憲之必要,隻是為時已晚。兩千多年前,我們的祖先發明了君臣、君民、官民以及君子與小人等概念,並且以此規範人們之間的政治關係。而當我們接受外來詞“國民”時,也就意味著我們對政治關係產生了嶄新的認識。
2、“國民”與“人民”同時使用
辛亥革命勝利後,以孫中山先生為首的國民黨在南京成立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臨時政府為了光揚辛亥革命之勝利成果,以及限製日後上台的袁世凱,於1912年頒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臨時約法》莊嚴宣布:“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令人頗感意外的是,除該條之外,在規定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時候全部使用的卻是“人民”一詞。人民究竟何指,語焉不詳。而在隨後出台的《選舉法》中亦規定了種種限製人民選舉權利的條件,如“隻有具備年納直接稅二元以上和價值五百元以上的不動產,在選區內居住二年以上,並具有小學畢業文化水準,才能享有選舉權。”至於被選舉權更是設置了種種限製,印證了“人民”是對有產者的稱謂。因此,有學者對《臨時約法》所使用的人民概念作階級分析,認為“實際上它所指的隻限於資產階級本身,而不包括廣大勞動人民在內。”
1913年由當時所謂的“中華民國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擬定的《天壇憲法草案》,則更加明確地規定:“凡依法律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首次提及國民資格的認定。在基本權利義務的規定上則沿襲前文件使用的“人民”。自此,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又稱袁記約法)、1923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史稱賄選憲法)皆依此作出規定。
此後,1931年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以及民國政府後來擬定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史稱“五五憲草”)、製定的《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大同小異,皆以“國民”指稱國家權力的歸屬主體的每一分子,以“人民”概稱權利義務主體。但《訓政時期約法》增加了兩條規定,如第6條:“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依建國大綱第八條之規定,在完全之自治縣,享有建國大綱第九條所定選舉、罷免、創製、複決之權”。對比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的宣言中的一句話:“蓋民國之民權,為民國之國民乃能享之,必不親授此權於反對民國之人,使得借以破壞民國。” 似乎已經說明,民國時期國民的整體範圍與人民的範圍是一致的,隻是國民表現的是個體,而人民表現的是集體。這為公民一詞的接受埋下了“伏筆”。
3、“公民”的引入
公民概念所隱含的國民意識初發端於近代中國,一些學者亦較早在公民的意義上使用國民一詞。如陳獨秀認為國民政治覺悟大體有三個階段:首先是國民必須有“國家為人民之公產,人類為政治動物”之意識,此為覺醒第一步:“棄數千年相傳之官僚的專製的個人政治,而易以自由的自治的國民政治也”,此為覺醒的第二步:“自覺其居於主人的主動的地位”為覺醒的第三步。
“公民”一詞是舶來品。它最初進入中國人的政治語匯的時間應該是在20世紀初,大致是出現在近代文人誌士介紹西方憲法的著作中,如康有為就曾發表《公民自治篇》。康有為是較早提出近代意義的“公民”概念的人,也是最早主張“立公民”的人。 上海預備立憲公會也曾引發《公民必讀初編》小冊子。 有學者認為公民一詞引進自近代的日本,其原意指的是作為行使參政權等公權的主體 .我國民國時代正是在此意義上使用公民。近代著名的憲法學教材之一《比較憲法》專辟有“公民團體”一編,其中認為:“公民這個名詞,係指享有參政權的人民而言。因為某一國公民所享有的參政權,其範圍或與另一國公民的參政權不同。所以公民這個名詞,在一國有一國的涵義。” 並闡述公民團體的三種情形:(1)在有些國家,政權完全操諸政府,甚或操諸政府中一個獨裁君主,國民並無任何機會去參加國家政策的決定,如1905年以前的俄國等。在這類國家中,公民團體直可謂全不存在。(2)在另有些國家,公民團體是存在的,但公民的職權限於選舉,如現今的英法兩國。此時公民可與選民混稱。(3)在還有些國家,公民團體不獨享選舉權,並且享有直接立法與直接罷免官吏議員等權,如瑞士及美國各邦等。此時,選民不能代替公民這個詞。
孫中山早在《中華革命黨總章》中規定了“革命時期”黨員的享受不同待遇的三種身份(等級身份),並把黨員和非黨員的區別限定為公民和非公民的區別:“(1)凡於革命軍未起義之前進黨者,名為首義黨員;首義黨員悉隸為元勳公民,得一切參政、執政之優先權。(2)凡於革命軍起義之後,革命政府成立以前進黨者,名為協助黨員;協助黨員得隸為有功公民,能得選舉及被選舉權利。(3)凡於革命政府成立之後進黨者,名曰普通黨員;普通黨員得隸為先進公民,享有選舉權利。”至於“非黨員,在革命時期內,不得有公民資格,必待憲法頒布之後,始得從憲法而獲得之。” 孫中山關於革命黨人身份的認識與共和公民身份有著極大的差異,他所強調的是政治等級和特權,而公民身份強調的則是同等形式的平等民權和人權。但這種缺乏民主平等觀念的等級國民思想在當時卻被用作了“訓政黨治的重要根據”。由此可以窺見“公民”的特殊地位以及與其相關的政治權利內涵。
國民政府於1929年頒布的《鄉鎮自治施行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本鄉鎮區域內居住1年,或有住所達2年以上,年滿20歲,經宣誓登記後,為鄉鎮公民,有出席鄉鎮區民大會及行使選舉、罷免、創製、複決之權。惟消極之限製:(1)有反革命行為經判決確定者;(2)貪官汙吏土豪劣紳經判決確定者;(3)褫奪公權尚未複權者;(4)禁治產者;(5)吸用鴉片或其它代用品者。強調某些國民並不能登記為公民,沒有選舉權。 該自治施行法還取消了以前的自治法規對選民各種性別、財產、資曆和文化條件的限定,如年納直接稅2元以上者;有動產或不動產500元者;曾任或現任公職或教員者;曾在高等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有相當資格者等等。此時公民與國民之間存在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能夠行使參與政治的權利。
“公民”一詞首次出現在新民主主義的法律文件上,卻是1934年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修改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其中第4條寫道:“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男女、種族、宗教,在蘇維埃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皆為蘇維埃共和國的公民。為使工農兵勞苦民眾真正掌握著自己的政權,蘇維埃選舉法特規定:凡上屬蘇維埃公民,在十六歲以上者皆有蘇維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直接派代表參加各級工農兵蘇維埃的大會。”並在第13條中再次使用“公民”一詞:“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宣傳之自由,帝國主義的教會隻有在服從蘇維埃法律時才能許其存在。”該文件通篇表明“蘇維埃政權屬於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僅在規定選舉權和“政權公共利益”的場合使用公民概念。這與近代憲法理論的闡述是一致的。製定文件者並未意識到該問題,或許這隻是一個單純借鑒、仿效蘇聯文件的一個做法,因為在此後頒行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裏則完全看不到“公民”一詞的影子,同時也不再使用“國民”一詞,一律采用“人民”作為基本權利義務的主體。
政治話語的變遷透視著政治文明的轉型。近代中國“臣民”到“國民”是一大進步。“國民”到“公民”則是悄然的一大變化。而“人民”一詞作為基本權利享有主體的用語以《臨時約法》為肇端,後來幾乎沒有什麽變化。
三、新中國:“公民”與“人民”
1、《共同綱領》:國民一詞的悄然變化
新中國誕生之際所製定的《共同綱領》不僅繼續沿用“人民”作為基本權利的享有主體,而且在主權歸屬者上也同樣使用“人民”,如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幾乎拋棄“國民”一詞的運用。但《共同綱領》並沒有完全棄而不用,而是在其有關義務的條款中使用“國民”這一用語。 如第4、5條在規定各項權利時,主體采用的是“人民”一詞,而在第8條 規定義務時主體卻分明采用“國民”一詞,其次是在第42條提倡公德時,再次采用了“國民”。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微妙變化。在近代,特別是中華民國的憲法性文件幾乎都是將國民作為主權的歸屬者的,而新中國後第一部憲法性文件即將國民作為義務主體使用。難道真的是因為“敵人用之,我便否之”的心態嗎?
實際上,關於“人民”和“國民”之間的分別,在周恩來所做的《關於〈共同綱領草案起草經過和綱領的特點〉的報告》中作了辨析。“人民”是指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以及從反動階級覺悟過來的某些愛國民主分子。“而對官僚資產階級在其財產被沒收和地主階級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後,消極的是要嚴厲鎮壓他們的中間的反動活動,積極的是更多地要強迫他們勞動,使他們改造成為新人。在改變以前,他們不屬於人民範圍,但仍是中國的一個國民,暫時不給他們享受人民的權利,卻需要使他們遵守國民的義務。” 並強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的一個體現。可見,作為“人民”內部的國民與“非人民”的國民在享受權利上存在天壤之別。
2、公民概念的正式使用
新中國最早使用“公民”的規範性文件被公認為是1953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其第4條寫到:“凡年滿十八周歲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通篇除此一處外,竟難再見到公民一詞。立法機關對選舉法正式使用“公民”代替“國民”並沒有做出解釋, 而當年鄧小平同誌所作的關於該選舉法草案的說明中,也絲毫沒有提及采用“公民”一詞的理由和意義。同期的相關雜誌期刊也沒有對此做出說明。
竊推測 ,如果在當時以“公民”代替“國民”不是一個非常令人注目的問題,那麽就一定存在人們認為理所當然的理解和運用。進一步追問下去,人們理所當然的理由又是什麽呢?有些學者認為此舉一方麵表示出新中國對國民黨舊的法統的徹底摒棄,另一方麵也體現出與世界在使用詞語上的一致。這兩點理由雖未見於各種著述,但有一定的道理。因為廢除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傳統,一並拋棄他們的慣常用語,是符合我們當時的階級鬥爭情緒的。但也不是完全不用“國民”這個詞,如《共同綱領》即將之作為義務主體來使用的。影響我們采用公民的另一因素,主要是1918年《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蘇俄憲法》)的影響,如其中關於選舉法的一篇,規定:“但是凡年滿18周歲的俄羅斯公民,不問信仰、民族、居住情況如何,都有各級蘇維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誰影響了我們使用公民一詞?有理由相信來自於前蘇聯的影響超過了世界上其他任何一個國家對我們的影響。首次出現公民一詞的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在“公民”的使用似乎顯得很不經意,隻是由於我們在革命鬥爭初期需要以蘇聯老大哥為榜樣和方向,所以不僅在“蘇維埃”名稱上我們照搬了,而且在某些具體款項上,我們也保持著與蘇聯憲法性文件的高度一致。如1918年《蘇俄憲法》第64條規定:“凡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的下列男女,不問其信仰、民族、居住情況等等情況如何,凡在選舉日前已滿18歲者,均享有各級蘇維埃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第20條規定:“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鑒於各民族勞動者的一致性,對於居住俄羅斯共和國境內從事勞動並屬於工人階級或不使用他人勞動的農民中的外國人民,給予俄國公民的一切政治權利,並承認各級地方蘇維埃有權不經任何繁雜手續給予此等外國人民以俄國國籍的各項權利。” 而對我國近代有著較大影響的日本,無論是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還是1947年的《日本國憲法》,都沒有出現過“公民”一詞。
1953年4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選民資格若幹問題的解答》對“居留於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有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回答是:凡是居留於我國境內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業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具有公民資格、年滿十八周歲者,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這個回答中將“業已取得國籍者”和“具有公民資格”竟然作為並列的兩個條件。同時我注意到,為準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做好選民登記工作而頒發的《全國人口調查登記辦法》的第三條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均應進行登記。”這樣的法律規定似乎表明了國民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而公民資格是一個內涵更加豐富的詞匯,並不是取得國籍的當然結果。取得國家國籍即成為一個國家國民,但若沒有取得公民資格,就不一定是一個國家的公民。
問題是,比較《共同綱領》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選舉法》中“凡年滿十八周歲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們有理由認為這是一個用“公民”一詞代替“人民”一詞,而不是通說中代替“國民”的問題。在具體的選舉權的主體身份上,用公民這樣的一個個體概念來代替人民集體概念,反映了我們在立法上的成熟。因為作為需要具體操作和執行的選舉法最終都不得不落實到個體身上。
無論怎樣,我們發現1953年選舉法實際上仍按傳統習慣 在參政權主體的原意上沿用“公民”作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主體。而“國民”概念在新中國成立後悄然演變成為義務主體。所以,不少學者認為建國初期的《共同綱領》是在“公民”的意義上使用“國民”。 實際上是錯誤的理解。然而這一變遷並未引起足夠的注意,如《憲法學全書》把公民解釋為“通常具有一個國家國籍,並根據該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把國民解釋為“具有一國國籍,依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人,一般指公民。”
3、公民概念的普遍使用及正式明確
1954年憲法開始,“公民”這一用語就不僅用於表示一般的基本權利的享有者,同時也指基本義務的承擔者。“自此,公民這一概念的法的內涵發生重大嬗變。” “國民”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從憲法性文件中消失,除了與“經濟”“生產總值”等組成另外意義的詞匯。“人民”由先前表達基本權利的主體轉而僅僅適用於表明主權歸屬者的身份。此後,相繼製定修改的三部憲法中,均廣泛采用“公民”這一概念,同時亦不再獨立使用“國民”這一概念。
但是公民涵義的明確直到1982年憲法頒布才得以清楚的顯現。其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它表明,在我國,公民除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外,沒有另外的資格限製。不僅公民的範圍得到擴大,而且公民之間的資格平等性也得以彰顯。當然具體到每一項公民權利時,由於權利本身的不同,公民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享有並不完全一致。
一國社會成員一旦具有公民的身份,那麽原先與人有關的其他身份或屬性諸如階級、集團、地域、民族、性別、職業、信仰、地位、經曆等等差別,在法律麵前一概變得狹隘了。此時,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成為擺脫各種關係的國家中的一個最小單位,共同的身份決定了具有某些共同的“人性”。這就是公民身份與其他身份的區別。
盡管台灣地區的“憲法”多使用“國民”一詞,但是對“公民”仍然有自己的研究。“公民”係指享有國家公法上權利的居民及負擔公法上義務之國民而言。因國民並非人人均享有公權或負擔公法上義務,故國民未必公民。 依台灣地區的“憲法”第130條及選罷法第14條均規定,國民年滿20歲,在一定區域內繼續居六個月以上,或在本籍而無以下情事者為公民,但新設定本籍人應在當地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始取得公民資格:(1)被褫奪公權尚未複權者;(2)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者。因此,海峽兩岸目前對公民的使用並不一致。
4、公民概念在法律上的誤用
按照我國憲法的解釋,公民就是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但是這種主體身份不是用在所有的法律中都是協調的和相適應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2章的標題是“公民(自然人)”,這種表述民事主體的方式延續在以後的各種法律文件和民法著述中。在中譯本的大陸法係如德、意民法典中,關於民事主體部分的規定,卻不曾有這種現象。事實上,民法上的民事主體在漢語語境中的表述曾曆經數次變化,在1929年的國民政府的民法典中是“自然人”,在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各種法律文件中改稱為“公民”,在1986年的《民法通則》中被折衷地稱為“公民(自然人)”。
但這樣的標題“公民(自然人)”的確容易引起誤解,即自然人為公民的別稱,兩者可以套用。實際上,“自然人”與公民這兩個概念在外延上都是不同的。在中國境內,公民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自然人則不僅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可見,自然人的範圍大於公民的範圍。而民法通則基於這種尷尬的寫法也不得不另行在第8條第2款明確規定:“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在199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又恢複了“自然人”的提法。
四、“公民”的習慣用義與文本含義之間的落差
上述公民概念的追溯,僅僅局限於對規範性文件使用“公民”的追溯,缺少對同時代的公民概念在觀念上、現實中的習慣運用狀態進行考察。而現實的公民概念和觀念的公民概念最能說明公民概念的文化延續。國民、公民、人民的概念的變遷幾乎都與當時的時代背景有關,卻又幾乎沒有任何規範性文件做出說明。 所以,盡管1982年憲法已經明確公民的含義,但是在明確定義和實際使用上存在距離,在習慣用義與文本含義上存在落差。
或許,我們可以試著從普通民眾、學術界、政治人物的“公民”觀念來考察公民一詞,這樣的分類可能會招致批評:人為地破壞“公民”的平等性。但實際上,這樣分類反而使我們對觀念中“公民”有一個更全麵的認識,因為不同人物的觀念對政治法律會產生不同的影響。
1、普通民眾的“公民”使用。盡管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極少使用“公民”這個詞,多是用“百姓”、“草民”、“居民”等等詞來代替,偶爾使用公民往往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發生:①我是公民,我當然有權參加選舉……②你是國家公民,你應該以國家或集體的利益為重……③我是國家公民,所以,我有責任……④我是一個中國公民,所以對於祖國,我有歸屬感…… 熱愛祖國是一種公民自然情感的流露。總體而言,“公民”多是用來表達政治情感。
2、學術思想中的公民用語: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研究與公民相關的其他問題,以法律規定的公民概念為基點。另一種是以公民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理論, 則將公民局限於參與公權力行使,影響公共決策,關注公共利益,富有公共責任感的那部分人。學者徐國棟在《論市民-兼論公民》一文中,明確寫到“如果采用市民的標準,我們說一個法律規定的人性標準較低;如果采用一個公民的標準,我們說一個法律規範的人性標準較高。”
3、政治人物言語中的“公民”:政治精英的語言總是更能準確地反映一個國家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首先在鄧小平文獻中,我發現了我們改革的總設計師在這樣的幾處用了公民一詞:
在《致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一封信》中,寫道:“作為一個為共產主義事業和國家的獨立、統一、建設、改革事業奮鬥了幾十年的老黨員和老公民,我的生命是屬於黨、屬於國家的。退下來以後,我將繼續忠於黨和國家的事業。”
在《答美國記者邁克。華萊士問》中回答道:“我相信,在我有生之年退休,對現行政策能繼續下去比較有利,也符合我個人向來的信念。但這件事還要做更多的說服工作。最終我是一個共產黨員,要服從黨的決定。我是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服從人民的意願。我還是希望能夠說服人民。”
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一文中寫道:“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我們當前最大的政治,因為它代表著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現在,每一個黨員、團員,每一個愛國的公民,都必須在黨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克服一切困難,千方百計地為實現四個現代化貢獻出一切力量。”
其次,我國湖北省2003年2月底產生首屆“十大傑出公民”,分別是:恪守為民之責的好幹部吳天祥,艱苦創業的拓荒人秦銀科,叩響大山致富之門的劉銀昌,勇於開拓的優秀企業家李大紅,小康路上的領路人李世英,身殘誌堅綠化荒山的普通農民付本發,情係患者的好醫生吳詩琦,愛崗敬業的王和青,產業工人的楷模王濤和綠色田野的播種人周寶生。湖北省委書記強調他們是新時期弘揚雷鋒精神的典範。 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一樣,主要是從道德標準來要求公民的。
所以,我們觀念中的“公民”遠遠要比憲法中的“公民”豐富。在很久以來,似乎人們認為相對於政治國家,“每個公民生命的目的就是為國效力,為公獻身,在政治機器上克盡‘螺絲釘’和‘齒輪’的角色所賦予的職責。” 而且應知“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於個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公民所參加的政治生活也要高於個人的工商業生活。” 無論這種意識是多麽偏離公民的本質,或是多麽接近公民的本質,公民的公共責任、公民對於國家的權利、公民的公共意識在我國卻沒有太大的變化。
五、結語
在中國,公民概念的曆史並未循著公民概念在西方的發展規律演繹。但發展到當代,在概念的法律使用上我們卻走在同一條道路上(我是指國與國之間的法律交流),可是在公民的文化底蘊和主體意識上我們則有巨大的差異。而也正是這種差異讓我們迷惑了:公民到底是什麽?梳理公民概念在我國的曆史發展,追問公民含義在法律文本與習慣用法上的落差,是因為公民概念的確到了需要澄清的時候。
筆者認為,公民是具有某個國家國籍並有權參與該國公共權力行使與監督的人。自“公民”被引入中國以來,公民在法律文本上的發展與在習慣意涵上的發展並不一致,我們可以強烈地感受到公民的本質不曾改變過,空間改變它的隻是法律文本的界定。作為舶來品的“公民”從一開始就不明不白地在我國落戶,圍繞著它的並不總是一片與之相生相融的土壤。可幸的是,在意識領域,人們仍然以其固有的政治內涵使用“公民”。
惟有在這個意義上使用“公民”,我們才能產生與憲政相契合的公民文化;惟如此,公民之積極能動性才有了發揮的源泉;惟如此,公民之主體地位才可能被激發;惟有合格的公民,才有合格的社會;惟如此,我們才能走進公民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