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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你打開了嘴唇,打開封藏一萬年的酒香。就在鐵灰色的深冬,火焰在酒裏秘密地跳躍。—— 朱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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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災區的“遼寧女”踩中的是什麽雷?

(2008-05-27 03:13:13) 下一個

侮辱災區的"遼寧女"踩中了道德還是法律雷區?
據新華網
轉自:http://news.wenxuecity.com/messages/200805/news-gb2312-612814.html

5月21日,全國哀悼日的第三天,山河同悲,舉國默哀。就在這樣一個肅穆沉重的日子裏,一段辱罵災區人民的視頻出現在國外最大視頻網YOUTUBE上,瞬間點燃了億萬同胞的熊熊怒火:在這段視頻中,一年輕女子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用惡毒的口氣大肆辱罵災區人民長達近5分鍾,而原因隻是她三天玩不了J5網絡遊戲!

“號召13億人一起動手把她找出來!”憤怒的網民立刻進行“人肉搜索”,不到半小時,網友就查出該女子叫“高千惠”,今年21歲,其家庭住址、身份證號、其父母親屬的信息均被公之於眾。21日下午,沈陽市公安局根據網上提供的相關資料,在一家網吧將高千惠抓獲並拘留。

但至此,這起轟動互聯網的“遼寧女事件”並未告終,而原本都義憤填膺的網友反倒開始爭論起來:警方將高千惠拘留的理由是什麽?高千惠在觸犯社會道德底線的同時,是否還觸犯了法律?

道德審判還是法律審判?

“隻是道德問題,並沒有違法!”
“構成侮辱誹謗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
……

由於沈陽警方並沒有透露抓捕該女子的具體法律依據,隻是表示“目前正在調查之中,稍後將公布調查結果”,於是這幾天,在各大門戶網站和天涯、貓撲等知名論壇中,高千惠行為是否違法以及如何處理,成了網友們新的爭論焦點。

“我們對高千惠的做法深惡痛絕!一個人怎麽可以無恥無知到這種地步?可以說,整個中華民族都不能饒恕她這個愚蠢的錯誤,這是對中國人民、對受災群眾、對死難者的褻瀆!”在天涯論壇上,一位網友這樣評價高千惠的行為。

不過,這位網友轉而又認為,辱罵災民是高千惠的道德問題,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也不涉嫌“危害社會秩序罪”。“一個21歲女孩的一番辱罵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嗎?這也太抬舉她了!”

對於這位網友的觀點,今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委員陳紹森表示讚同,並且他認為,高千惠的行為也構成不了侮辱誹謗罪。“因為誹謗罪的侵犯對象是自然人,但高千惠辱罵的不是具體自然人,而是抽象的‘災區的人’,所以不可能構成誹謗罪,而且即使是涉嫌誹謗罪,那也應該是自訴案件,首先要有人起訴,而且也不用公安機關插手。”

陳紹森進一步解釋,隻有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時候,誹謗罪才會成為公訴案件。但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擾亂公共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兩類犯罪中,具體罪名是侮辱國旗、國徽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但這些罪名都不適用於高千惠。可見,高千惠的行為談不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更與“國家利益”無關。

“不犯罪,但已違法”

“我認為,高千惠的行為雖然不至於構成犯罪,但顯然已經觸及了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行為。”北京市天睿律師事務所的華建明律師今天接受采訪時認為,如果要仔細推敲,高千惠的行為至少違反了我國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和防震減災法規定的法定義務。

華建明律師告訴記者,我國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在其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負有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義務。”防震減災法也在其第五章第三十九條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而高千惠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引發了大幅社會情緒震蕩,明顯違背了公民所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應依法受到法律製裁,公安機關也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其采取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措施。”華建明律師表示。

而陳紹森也認為,雖然網友們說的“誹謗罪”、“危害社會秩序罪”不成立,但這並不意味著高千惠的行為沒有任何違法之處,也不表示沈陽警方將其拘留的做法是“於法無據”的。

他認為,根據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由行政機關依照規定程序實施予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就有行政拘留。“高千惠的言行本來就可以看作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沈陽警方拘留她也屬於行政拘留,是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保護,並非於法無據。”

“人肉搜索”要有最基本底線

華建明認為,高千惠的言行固然令人不齒,探討其是否觸犯法律也屬自然,但此事件中,有一個現象也應引起人們的注意:麵對如今在互聯網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網民該如何避免自己原本正義的出發點演變為新一輪的“網絡暴力”?

“針對特定網友的特定行為,應予區別對待並對其合法性進行判斷。”華建明律師表示,如網友僅對高千惠行為進行客觀陳述或者理性批判,他們的行為當然不屬於違法;但如其脫離高千惠的特定行為,轉而對其進行惡意人身攻擊、侮辱,甚至將高千惠及其親屬的資料在互聯網上進行公布,則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的第42條的規定,屬於“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犯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等行為”。

華建明表示:“網友應堅持的底線為:不散布和捏造事實進行惡意攻擊行為、不侵害當事人及當事人的隱私權。‘以暴易暴’並不是理性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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