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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9歲的吳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街辦事處高莊村民。曾經因為家務和村務糾紛上訪,被當地視為維穩對象。2008年7月16日,吳 春霞在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法院沙北法庭參加和前夫的離婚案開庭審理過程中,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的情況下,直接衝進法庭將吳春霞 帶走並拘留十日,隨後將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長達132天。
住院期間,吳春霞被勒令“禁止外出,禁止探視,不準接打電話”。出院後,吳春霞決心為“被精神病”討個說法。2009年,吳春霞將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參與送治的送治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辦事處告上法庭。
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中認為,“醫院負有審查送治人監護人資格的責任,未盡審慎審查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判決小橋辦事處及河南省精神病醫院侵犯吳春霞人格權和身體健康權,賠償15萬元。
繼續維權吳春霞起訴當地公安局行政違法民事案件獲得勝訴之後,吳春霞沒有停下維權的腳步。2012年10月9日,吳春霞將主要送治人周口市公安局第二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公安 局將她強送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2013年5月6日,一審法院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吳春霞的訴訟請求,判決認為公安局參與將吳春 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為存在過錯,行為違法。
2013年5月17日,對方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院。7月18日,河南省高院開庭審理此案。
從下午3:00到5:00,雙方圍繞是否將吳春霞強送精神病院及訴訟是否超過時效兩方麵的問題,進行了激辯。吳春霞提供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對方的送治行為,並且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經過兩個小時的庭審,法庭未當庭宣判。
“這次訴訟,把握還是比較大的。”剛走出法庭的吳春霞信心十足地對記者說,她相信法律會給自己一個公正的審判,根據判決情況,她還會考慮是否對強製將她送醫院的民警進行追責。
吳春霞成為“被精神病”維權明星
從2009年以來,農婦吳春霞已經在訴訟維權的路上孤身走了4個年頭,她四處奔波,付出了很多,很累但她認為值得,就是想“讓違法人員受到法律的製裁,讓受到不公待遇的自己內心有個平衡”。
吳春霞沒有想到,因為這一係列的維權訴訟,她成為了“被精神病”的維權明星。
2012年6月,吳春霞的民事訴訟勝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為精神病院應審查送治人的監護人資格,突破了精神衛生醫療行業將送治人直接推定為“監護人”的“潛規則”。
吳春霞的案件被評選為2012年十大公益訴訟之一,被稱之為遏製“被精神病”的曙光性判決。
2013年6月,吳春霞作為“被精神病”的維權明星分享了自己的經驗,同時鼓舞其他幸存者一定要堅持,要看到法治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