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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的來曆

(2019-03-15 10:35:36) 下一個

央媽從90年代初就開始辦3.15晚會,不過並未宣傳其曆史來源。俺也孤陋寡聞,知道今天才得知其來曆。

原來,1962年3月15日,米鍋總桶肯尼迪(台灣同胞叫“甘乃迪”)在鍋會鹽講,敦促立法保護消費者的 安全消費權(the right to safety)、知情權(the right to be informed)、選擇權(the right to choose),以及申訴權(the right to be heard).

1985年,聯合鍋采納了米鍋的四大權利並進一步發酵成八大權利,隨後國際消費者組織把3.15定為消費者權益日。

吃瓜群眾放心吃瓜的時候,要不要念叨一下上推登月下推消費權益的肯尼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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