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94)
2015 (139)
2016 (126)
2017 (121)
2018 (72)
2021 (1)
聞乎格案有關人員受“處分”
(詩韻新編,十四寒)
何種護符堅?赤旗繡斧鐮。
烏紗旗下保,刃向草民嚴。
第二句故意孤平,以示缺(公)平。古人有”拗背字句格“,常用於鳴不平之事,此處試用之。
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2-01/doc-ifxnzanm3898969.shtml
參與呼格案的司法人員涉案27人,最多是行政記大過。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參與刑訊逼供和造假的相關警務人員均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