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明月品茶夜談

生於美麗的杭州。小時愛在西湖邊上賞月納涼,品茶夜談。好詩詞,小說,和數學。1989年人在北京,那一天,那些人,那些事,從此改變了我。風花雪月隨歲月遠去,政治,曆史成為了我的新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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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學習張家川,從此無冤案

(2013-09-29 08:01:11) 下一個
 
 
     黎明:每個冤假錯案都包含“權威謠言”

    從9月23日多家媒體的報道中,我們得知“甘肅初中生發帖被刑拘改為行政拘留,今晨獲釋”。據甘肅省公安廳的解釋,之所以撤銷初中生楊某的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拘留,是“依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鑒於楊某係未成年人以及歸案後的悔罪表現”。

    對楊某刑拘轉行拘,認楊某無罪有錯,錯的還是甘肅警方和張家川縣領導人。

    對某案件死者死因提出某種說法、某種懷疑,這情況多了去,很正常。好多案子的案情令人匪夷所思,連公安局辦案人員,也是根據連續發現的事實與證據,逐個排除命案中死者死因。而一開始就鐵嘴鋼牙地咬定隻有死者一種死法,在警察內部也不被當作優良作風。

    當警察認定某個案子的案情如何之後,一旦有人懷疑、叫屈,就立即將此人抓起來,會產生什麽後果呢?答案是這樣:從此不會再有冤假錯案得到糾正,無論如何警察都不會錯,所有冤案都由警察做成了鐵案,所有判決實際上在警察手裏已經做出,檢察院和法院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

    要在全國推開“張家川抓謠標準”嗎?要不要對“張家川抓謠標準”指導一番?掂量一下,看著辦。

    至於指控並處罰少年“煽動遊行”(即建議遊行、提出遊行),此乃法盲言論。就算楊某能煽動成又如何?那無批準的遊行,也隻是辦理遊行審批手續方麵的問題,是組織者、申請者的事情。憲法規定國民有遊行集會的權利,警察要剝奪權利或者加罪於遊行,也不可以像張家川警方這樣明著說,因為,正常情況下,國家公務員公然否定憲法規定的國民權利,這屬於不得了的大罪。

    “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開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記錄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強製措施、不起訴或因輕微犯罪被判處刑罰的記錄”。甘肅警方在通報“張家川初中生網絡尋釁滋事案”處理情況時,散布楊某盜竊摩托車的信息,這違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部門規定,違反了就白違反?

    這件事給我一個啟發:司法機構辦成的所有冤假錯案,其中都包含著一樁“權威謠言傳播罪”,另有一樁傷害巨大的“權威性侮辱、誹謗罪”。

    初中生楊某沒犯罪,張家川警方實際上就對楊某進行了大肆誹謗、故意侮辱,由於警方誹謗侮辱楊某的信息傳遍全國,轉帖已達若幹個“500次”,據“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之理,借兩高解釋之新法,問題出來了:抓不抓張家川警察呢?

    當然不抓。此處彰顯“官謠”不受製約、免遭處罰的特權;官謠猛於虎,對個人、社會之巨大危害由此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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