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熊

白熊,達拉斯人。幹科研的,是個愛運動的基督徒,也愛唱歌,熱愛生活,願我的博客能交很多朋友!
個人資料
正文

ZT 依法治國:維權通訊:下一步怎麽辦?

(2015-10-23 03:35:00) 下一個

微信上的討論,我歸納總結羅列如下:

 

對於申訴來說,我們已經到頂了。給國家主席的公開信是頂。沒有更好的申訴辦法,途徑了。我們征集到690人簽名,五千多美元捐款,在紐約報紙大廣告,在習近平訪問紐約期間,通過公開信的形式,向他申訴。他肯定知道了。如果有人說:習近平主席沒有收到你們公開信的相關信息,那他其實是在說:你們喚不醒國家主席,因為他在裝睡,除非你們通過我才能上達主席。

我不會同意他的說法,認為他在吹牛,在胡說。中國官場可能辦事效率低,下級不願意報“壞消息”。但是,如果這是一個肯定掩蓋不住的“壞消息”,則,沒有人願意參加掩蓋,並為此承擔責任。

 

公開信的法律地位是:“權當送達”。已經公布於眾了,你沒有理由不知道。不知道,你,你的手下人負責。

 

最理想的辦法就是走法律。那得聽“法通”先生的了。田野老師的案例最好。我花了相當的時間琢磨,得到一個想法:借助《勞動法》和國務院107文件。準勝。有一個突破,就好了。
 

請大家關注一下田野老師的案例。

適用法律是《勞動法》。那是最高權威。不扯僑辦。我們不被看作僑。
僑辦即使給了政策,沒有工齡也百搭。比如田野。我堅持田野老師的案例,原因也在這裏。
公民的權利都沒有,更何況外國人。
我對田野也有同感。可,這次把她列為第一名。她沒公開反對,則,我們就有空間。

張的朋友“法通”也許需要時間,看形勢的發展,和田野老師的案例。或者通過我們的工作,社會輿論,找到別的律師,外資,或中外合資的律師事務所。
不是沒有可能的。我們的事業是正義的,合法的,捍衛法律尊嚴的。
終究會有律師出現的,隻要我們堅持努力。隻要律師介入,我們就成了。原子能所會要求庭外和解。
他們不會願意打官司,以現在的形勢,和我們的力量。
北京使館區內,有中外合資的律師事務所。上海也應該有。

律師費,以現在的情況,應該不是大問題。我們買廣告,就集了五千。如果律師費,真打公司,捐款會更踴躍。因為律師費是可以拿回來的。富豪一個人捐了,包了,也是可能的。這是義舉,善舉,是最好的廣告。

不要田野老師出力,出錢,隻要她同意。由律師來操作,協會來找錢。

我們在公開信事件中已經顯示了力量。集資,簽名。

誤區,找僑辦。他們無法解決工齡問題。我們也不是華僑。
要找人事部,它是“勞動行政部門”,有責任,有權力。或它的上級主管,國務院,國家主席,或幹脆找法院。

 

我們的有利條件:
《勞動法》沒有注銷工齡的規定,沒有給用人單位以注銷工齡的權力。藍天白雲早一點說對了: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但一個一個找單位,我們無力,被動。他一個不理,一個推,拖,我們無計可施。我們選一個案例,爭取打贏官司。

一個一個人去找單位,架不住,拖,推,不理你。他們有人發工資,有時間和你磨。
我們集中集體的力量,隻攻一個案例。提高成功機率。
田野老師通過法律途徑,拿到退休金。就有例子了。

 

相信勞動法。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法律,高於政策,規定,有人大,國家主席保證。
那為什麽選田野老師的案例?
田野老師現在仍然是中國公民,田野老師當初是訪問學者,屬留學生,受國務院【86】107號文件保護,受習近平主席最近的“來去自由”的保障,可以駁斥“逾期不歸”的濫言,被“自動離職”是錯誤的。

劉:關於和原單位打辭職公司問題,簡單說一下自己的看法:單位在可以通知本人的情況下,沒通知,道理上講可視為無效,很多人都屬於這種情況,理是這個理,但是官司很難贏,我在網上仔細查過,幾乎沒有贏的,反過來講,我們很多人實際上就是事實上和原單位脫離了關係,所以通常隻能求其次,去告單位手續有問題,而幾乎完全不可能打出還是原單位在編的結果。那麽結局不外乎就這幾種:1 單位有條文依據,法院在單位一邊,你完敗,一分不得,白忙活。 2 單位承認有一定責任,同意提供工齡認證和相關證明,但社保因喪失國籍無法開戶 3 單位承認責任,按上限賠你24個月工資。  4  還有一個有效上述期問題,有可能根本不受理。

 

我們找一個沒和單位脫離關係,沒和中國脫離關係,回國後在單位又工作了10年(沒有工資)。老了,幹不動了,回家(不是退休)了。卻拿不到醫療保險,發現自己沒有工齡。

 

工齡(退休金)本來和國籍是沒有關係的。但,確實是一個重要幹擾因素。田野老師的案例說明,即使沒有國籍,戶口問題,出國人員仍然存在退休金,工齡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
還有一個有利條件:田野老師是自費訪問學者,按留學生待遇,受國務院【】107文件明確保護:出國前後工齡合計。
她當初是聽了鄧小平“來去自由”的號召回國的。但,法院不接受(大概因為個別領導人的說法,於法無據吧,而且,那時維穩是壓倒一切的大局)。
勞動法有規定:有勞動爭議的,但,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單位要支付。單是這一條,田野老師可以拿到歸國後服務10年的工資。
另外,根據國務院【】107號文件精神,留學人員不因失聯,視為“曠工”,而受“自動離職”處理。
國家在領事館內專設教育組,管理留學人員。國內單位是協助管理。交通協管員是無權開罰單的。

 

按國務院文件精神,留學生的任務是努力學習,為報效祖國。單位的任務是保持聯係。所以,“失聯”,責任不在留學生,或不算是大事。失聯,不是叛逃。
我理解的國務院【】107文件。單位對留學人員,在留學期間,沒有人事處理權。

據田野老師自述,關於控告“除名違法,要求恢複公職”的法律程序都走過了,一審二審,抗訴。但,敗訴。要求恢複公職,有時效。職務不能空著,而且,單位相對有主動權。但,退休沒有時效。隻要人還活著,就需要退休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這是人權,不受侵犯。
除名作為留學人員的田野老師,單位的手續,據我的研究,是不合法的。但終審判決,已經生效。說也無用了。

現在爭工齡,是關鍵問題。而且,工齡,不存在時效。按國務院【86】107號文件。自費留學生回國後,出國前工齡,歸國後工齡合並計算。

國家主席簽字的《勞動法》裏有“自動離職”嗎?有“剝奪工齡”嗎?處理我們的時候怎麽“不苦於無法可依”,現在才“苦於無法可依”了?

 

我們不說那麽遠,隻說:《勞動法》有無“剝奪工齡”,有無對用人單位剝奪工齡的授權?如果有,我們大家散去,各回各家,各找各媽。如果《勞動法》上沒有,則,我們屬於被非法處理,是冤假錯案。

 

呼籲中央重申《勞動法》,重申國務院【】107文件,要求全國依法行政,怎麽會是“苦於無法可依”呢?

@Meihu,。 !?可不能那麽說。我們是依法維權。根據法律說話。不以違法為榜樣。我們給國家主席寫信,當然承認國家主席的權威。

 

@Rui Zhao?什麽是“正常出國人員”呢?我們都以為自己是正常、合法的出國人員。但用人單位認為我們不正常,違法。所以剝奪了我們的工齡。按法製,用人單位就無權剝奪勞動者的工齡。法院才有。

 

就和領主認為農奴需要人身依附於領主,自己並沒有獨立的人權一樣。單位認為我們(勞動者)需要人身依附於單位,沒有獨立的人權。單位認為我們(勞動者)需要人身依附於單位,沒有獨立的人權。

他們認為:連我們的工齡都是單位恩賜的,單位可以剝奪的。

 

您說:沒有戶口,沒有身份證,入其它國籍,與單位失去聯係是你們自己造成的。但,田野老師一直是和單位、組織保持聯係,從來沒有斷聯係。

 

我們是無法退休的老人。走投無路,才聚集在這裏。如果不是“無法退休的老人”,不用說“站著不腰疼的話”。我們誰願意“上訪”,誰願意“維權”?不是逼得沒辦法嗎?

田野老師77歲了。不抓緊,行嗎?不要教訓我們“愛國”,“體諒政府”。我在為中國“最惠國待遇”做西部13州協調人時,他還不知道在哪兒貓著呢。

黨中央號召,要“依法治國”。我們在落實。退休,工齡的問題,勞動者和單位的關係問題,都屬於《勞動法》。我們依法維權。支持習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的決策,要求落實“來去自由”,有什麽不對?

如果中央沒有說“依法治國”,仍然如以往,實行依權治國,當官的說了算。我們啥也不說,回家。

 

如果有人想代表中國政府和我們這個群對話的,最好了解了田野老師的案例,再說話。田野老師,77歲的原子能科學付研究員。有戶口,有身份證。她能領社會救濟,但沒有養老金,沒有醫療保險。她是第一簽字人。如果,“政府發言人”不能解決田野老師的退休金問題,請免開尊口。鏈接。

 

我的認識是,我在出國前有23年工齡,不管我現在持什麽護照,我的中國工齡是不變的。至於如何換算成退休金,如何發、如何領,按法律規定執行。如果工齡被單位清零的話,那是錯誤的,非法的。單位管得太寬了,超出國界了,甚至認為他們墨寫的公文能廢除鐵的事實。

 

如果是群主的客人,和高層有聯係,則請替我們向上反映問題,而不必解釋政府的做法。因為你有的是渠道,但沒有被授權。有嗎?我們也需要有管道的朋友。但與法通不通,有管道的朋友是聽。然後向上反映。

 

好。到此為止。群主在整頓時,有言在先:重新登記。不是“無法退休老人”的不再保留。或,自我介紹。所以,群主的客人,需要向大家說明。以便大家盡地主之誼。但,如果開辯,則雙方是平等的。

 

群主代表大家,主動找關係申訴,代表大家低聲下氣的申訴,是對的。我支持。但,我們也要有人堅持:個人和單位是平等的。我們和國家主席是平等的。我們不是請求誰來恩賜我們。我們是在幫助政府依法治國。我們是在爭取自己的權利。退休金是剛性需求,沒有伸縮,談判的餘地。

 

我的個人意見是,《勞動法》沒有授權,單位不可以剝奪工齡。中央需要重申《勞動法》,就像重申“來去自由”,我們找單位,才有話說。

不需要政策更新,重申gj 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家主席簽發的《勞動法》,明確解釋:用人單位不可以剝奪勞動者已經擁有的工齡。指出單位辭退勞動者,要轉交檔案。

 

《勞動法》最突出的特點,最大的貢獻是在中國首次擺平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以前,繼承革命傳統,單位、組織是淩駕於個人之上的。個人是依附於單位、組織的。但是,現在不是革命時期,執政黨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則,人對單位的依附關係要廢除。好比過去廢除農奴對奴隸主的依附關係一樣。這是進步,社會的大進步。好比,廢除農奴製度,廢除地主製度一樣的大進步。
胡錦濤英明(是他簽發的《勞動法》)。習近平英明(是他提出的“依法治國”)。

 

如果《勞動法》上無突破,是否考慮“來去自由”?原來是鄧小平說的,於法無據。現在是國家主席重申。
我們有了說法。因為我們被“剝奪工齡”的借口多是“逾期不歸”。我們討論討論,看單位說的“逾期不歸”是不是與“來去自由”衝突。“來去自由”是不是比單位的限期更權威呢,大家可以琢磨琢磨。
如果《勞動法》上無突破,是否考慮“來去自由”?

我們不必從國家整體的高度,隻從我們自己,從法治的角度考慮就好了。

單位不那麽說。不說我們是正常出國。說我們是“逾期不歸”。如果承認“來去自由”,則,沒有“逾期不歸”。
 
 
第三個辦法是,遍地開花,群眾路線。每個外國公民都去找地方媒體,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在美國社會解決退休金問題。有一個突破,就會有連鎖反應。
比如說張懋老師,他領美國社會救濟,有檔案的。現在拿出給中國國家主席的公開信,說明自己的困境。要求,特許中國工齡轉換;特許,買工齡。這也不是不可考慮的。

給習近平主席公開信的英文版已經出來了,刊登在亞洲商業周刊上。

 

反過來,地方主流社會報紙的報道,領事館肯定會知道。這樣的案例多了,就會有人捅上去。
供大家思考,根據個人的條件補充,完善。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33331-930309.html  此文來自科學網白圖格吉紮布博客,轉載請注明出處。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