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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的波士頓。
首先說明這裏的所有言論都是在幾百人的群或電郵網中分享過的,所以我認為可以自由引用而不需要知會那些留言的校友。
事情的討論源於同濟海外校友會即將在波士頓為慶祝同濟110周年舉行的聚會,國內剛開完,現在海外的又將在這周末登場。組委會忙了好長時間,準備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還有國內企業家的讚助,以及同濟海外精英校友們的報告交流。
組委會不斷以電郵的形式向電郵群的幾百位校友發放電子郵件的通稿,我在周末則這樣建議:"關於波士頓聚會。謝謝組織並預祝成功,辛苦了,我們有事不能來。下麵這條不妥,也很難實施,任何照片不能以任何形式分享,任何文字信息放微信都需所涉及本人的書麵同意?這怎麽可能,會議在陽光明媚的波士頓,又不是在塔裏班控製的阿富汗。祝好,雅美之途
5、為尊重和保護校友隱私,請勿將在本次活動上拍攝的照片發在任何公共網站、博客、微博、微信、QQ等網絡空間。若在網絡空間刊發涉及校友姓名和個人信息的文字材料,請務必得到這些校友的書麵同意。"
我的郵件發出後,迅速就有校友表示讚同:“您提的太好了!那個第5條讓我啥事都幹不成了!”。
主辦方不妥協,代表組委會的校友回答得非常清楚:“您好!尊重您的個人意見!越是開放的網絡時代,越要注重保護個人隱私,任何會議組織方都有義務保護參會人員包括肖像權和姓名權在內的個人信息,我們也一樣。否則參會校友的照片等信息在網上隨意泄漏,會引起糾紛甚至法律責任,所以這一條非常有必要。謝謝您的關注!”。
我則回複說這第五條執行起來幾乎不可能,他仍然堅定地回絕:“您好!任何規定都會有個別人反對,但要看是否符合多數人利益。個別人反對、個別人違規不代表這個規定不正確和不必要。您推測的情況可能會個別發生,相信絕大多數校友們還是有責任心的。”
看來已經跟這位校友說不清楚了,現在己經確定赴波士頓參加聚會的校友大概有100多人,大家出現在公開場合,照了照片不能任何外傳。他們還組織了同濟精英講科學、申請住院醫生或辦企業賺錢,這些活動本來應該廣爾告之才對,而這第五條規定在評論具體人的談話時還必須本人書麵同意,這是哪門子的事啊,一下子感覺生活在中世紀了。
美國人在公共場合基本上沒有肖像權,任何人都可以向你拍照而分享到公共空間;你在任何網絡的留言也可以自由轉發,很少會有所謂法律問題,歸根結底這是因為美國是個保護言論自由的國家。當然你如果從別人的朋友圈轉東西,或者在別人私家拍的照片,那需要主人同意。正如一位資深美國校友說的:“肖像權隱私權的侵犯是以商業是否獲利為前提的,除非證明有商業獲利證據,法院一般不予理睬和受理。”
一位校友這樣說:“這慶祝會的規矩我有沒有意見無所謂啦,我因不能參加盛會,這條暫與我無關,隻是覺得本來與會者分享那份聚會的喜悅,現在就不指望啦”。我是這樣回答的這位校友的:“我們中西部人是不相信這幫超級自由派的做法的,這完全違背了美國開國者的追求。給你舉個例子吧,我們這裏發生搶劫或殺人案,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的媒體會如實描述嫌犯,像身高多少或怎樣體型的非洲裔男子等等;兒子讀耶魯後,我從此開始讀耶魯新聞,耶魯新聞報道嫌犯和罪犯時,絕不談是什麽人,隻說年齡和性別,我隻能從英裔或愛爾蘭裔的姓氏才能判斷他們是什麽種族”。
華裔的科學家可能沒有讀過美國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才出此昏招,如果有可能應該去哈佛法學院聽點課:“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百科的譯文:國會不得製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我確實把這同濟聚會的第五條上升到憲法的高度,不是鬧著玩的,你們沒有權力限製信息的分享。美國最為可貴的東西是自由的空氣,這個不是什麽大道理,而是覆蓋美國大陸的所有生靈的,包括我家的狗和貓,你對它們不善在美國也會坐牢的。美國自然的空氣是新鮮而無味的,當然藍天白雲幾十年如此,但是你若經過我們聖路易斯地鐵站的電梯旁,那裏的空氣則不同,會有小混混們方便後遺留下來的尿騷味。
一位美國資深校友這樣說:“強烈呼籲博士屯的校友們開恩,放鬆一些規定,否則咱去不了大城市的鄉裏人眼巴巴地也看不到成功校友的尊容了!”。這確實說出了我的心裏話,波士頓的精英們這麽不開放,不自信,據說不允許放照片是他們最近幾年的做法。他們精心準備了那麽多高大尚的講座,讓大家吃營養食品,開企業賺大錢,卻隻限製給那些買得起機票的人現場去聽,確實對我們鄉裏人太不公平了。本來讀同濟就是為了將來穿皮鞋,現在仍然是穿著草鞋開著福特在美國中西部的農村忙碌著。
沒有想到我是以這種方式為海外校友的聚會宣傳,這篇文章將會有成千上萬的人閱讀,希望組委員能夠斟酌修改他們的第五條。這些照片是我拍的我們都十分熟悉的校園,走過的同濟小徑,國內的校慶期間,我同學可是在班群裏現場分享照片的,美國應該向中國學習囉。
樓主隻是對言論自由適用的場合理解有誤,倒不涉及誹謗。。。
我說的私人組織,意思就是這不是個公共(誰都隨便來的)活動。人家活動組織者有這要求,沒有任何不合法之處,您拿憲法出來說事沒有意義。您如果覺得要求不合理,三個辦法:1.想辦法勸組織者改變要求。2.同濟畢竟不是一個人,您也可以想辦法改變“同濟”選擇的組織此事之人選。換別人來組織,可能要求就不同了。3.不參加(至於要不要自己另行組織,那是另外一個問題)。
您如果非要參加別人組織的活動,還非要拿憲法來說人家的活動要求如何不對(注意,憲法是限製政府的,咱老百姓以及各民間組織不受憲法的限製),這個不合適。
此外,這恐怕是也受了老畢事件的驚嚇,保不齊哪位把您說的話錄了一段發出去。在美國批評一下國內政治到沒什麽,被有意的聽者散布出去造成什麽影響就很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