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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竟非鄧小平獨有 2013-02-20 04: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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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竟非鄧小平獨有 2013-02-20 04:47:40

http://china.dwnews.com/news/2013-02-20/59135562.html
2013年02月20日 04:47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鄧小平在20世紀70年代針對中日領土爭議提出的政策主張,後來也運用於南海問題。盡管鄧小平已經不在人世,但是其外交理念仍沿承至今。在南海爭議和釣魚島問題越演越烈,民眾質疑中國擱置爭議,別人開發的情況下,在中國官方的外交辭令中這一點仍是解決問題的思路。不過令人吃驚的是這一中國處理領土爭議的金科玉津並非鄧小平獨有,鄧公也涉嫌抄襲。

據悉,當地時間2013年2月20日15時,中國外交部邊界與海洋司副司長歐陽玉靖將做客中國官方媒體《國際在線》網站,以“維護陸地邊界和周邊海上穩定,服務國內發展與周邊合作”為主題與網友在線交流。

在回答網友提問題,歐陽玉靖稱“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原則的提出是1978年鄧小平同誌針對釣魚島爭議提出來的設想,到了上個世紀80年代,小平同誌又將這一思想擴大到南沙爭議。中國領導人是從地區和平、發展及穩定的大局出發來考慮這個問題,並提出有關設想的。

從法律上來說,“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是在不影響各方主權和海洋權益基本立場前提下,政治上管控矛盾、經濟上實現共贏的一種務實的臨時性、過渡性安排。這不是中方所獨有的,它也符合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在國際上有著非常廣泛的實踐,特別是在一些存在領土和海洋爭議的地區,在尚未確定主權的情況下,有很多共同開發的先例。

據悉,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截止2012年國際上共同開發的實踐達20餘個,分散於世界各地;共同開發已成為世界範圍內的實踐,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劃界協定中規定共同分享利益和建立共同開發區;二是在未達成劃界協議前,先在重疊區就共同開發達成協議。此外,共同開發也得到國際法院的認可。例如,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1969年)中認為,大陸架劃界可通過協議解決,或達不成協議時通過公平劃分重疊區域,或通過共同開發的協議解決。

共同開發的國際法依據最主要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第3款或第83條第3款。不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上述條款使用的術語是“臨時安排”而非“共同開發”。從這個意義上說,共同開發是“臨時安排”的一種,實質一致名稱不同,鄧小平隻不過是起了一個中國人耳熟能詳的名稱。



(陸蓮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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