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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洲是怎樣光頭的?”局勢詭異 各界質疑聲四起

(2013-10-26 14:20:40) 下一個

10月26日,中共官媒央視《朝聞天下》節目播出陳永洲“懺悔認 罪”視頻。報導稱,陳永洲為顯示自己有能耐、獲取更多名利,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受他人指示收人錢財,根據他人提供的材料連續發表針對中聯重科的大量失實 報導,致其聲譽嚴重受損。陳永洲為此向中聯重科、廣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誡同行“要以我為戒”。陳永洲表示非常後悔:“我願意認罪,也願意悔罪。”

在央視的視頻中,很多人注意,還未被審判的陳永洲已經被剃了頭。新京報官方微博發表一個隱晦評論,質疑事件背後有鬼。

新京報新浪機構認證:10月26日清晨6:24分,央視鏡頭下,剃過頭的陳永洲承認受人指使收人錢財,發表失實報導。

時 評家@鄢烈山:陳永洲是怎樣光頭的?劉誌軍光頭沒有?薄熙來光頭沒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長沙警方和央視,你們侮辱人格,已是被告。鄢:明天警方可以告訴你是陳要求剃光頭的!

局勢詭異 各界質疑聲四起

陳永洲央視“認罪”的新聞迅速在大陸各大門戶網站上轉載,各界質疑聲四起。

中國知名律師劉曉原認為,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如果一個公民因涉嫌犯罪被辦案機關刑拘在看守所,除辦案人員外,是不允許外界人員會見犯罪疑嫌人,但央視為何能屢屢進入看守所采訪?劉曉原表示,不能排除看守所中的嫌疑人,在無人身自由和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被迫接受采訪。

知名學者吳祚來質疑:“記者受人指使?這人是誰?給了記者多少錢?記者將廣告與招待費誤寫成廣告費,這比招待費幹淨多了,有什麽不妥?招待費高才是問題呢。先抓後審,用當事人車輛去抓記者,這才是問題,這筆錢看中聯重工如何入帳?是不是屈打亂招,存疑!”

知名博主、作家——天佑認為:“法院還沒審判,央視就開始報導陳永洲的‘罪行’,這跟辦薛蠻子案是一個路數,目的明眼人一看就明白。”

作家“草軍書”認為,官方媒體第一次報導中不見當事人律師的觀點,也沒有深挖事件經過,而是當事人主動“認罪”,央視報導的傾向性嚴重。

知名網友“秀才江湖”關注到,就在陳永洲“認罪”消息出來之時,微博上多個重量級的官方信息員,同一口徑發出微博,他認為事有蹊蹺。

作家@羅誌淵: 審判前,央視是否有權到看守所采訪嫌疑人?是否侵犯嫌疑人的隱私權?長沙警方刑拘記者在程序上是否合法?連續發了十餘篇中聯重科的負麵報導,報社對記者是否違規一點都不知情嗎?鏡頭前的陳永洲怎麽成了光頭?誰是幕後操縱者,目的何在。

海 口經濟學院院長劉耘:《新快報》記者陳永州被跨省抓捕,事涉兩大行業巨頭惡性競爭,背景極為複雜,國內外輿論高度關注此案,質疑抓捕程序是否合法,新聞自 由是否受到打壓。央視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就急於報導陳永洲自述“罪行”,令“嫌疑人”在電視上自證己罪,違反法治的基本準則,並再一次突破了新聞客觀公正 的基本底線。

《中國選舉與治理》專欄作家@朱智勇:關於陳永洲事件。一,法治原則第一,程序正義高於實體正義。先抓後審,央視法院定罪前介 入,有違基本法治精神;第二,媒體自律,媒體人職業操守,犯罪當究,但當依法而行;三,陳永洲假設有問題不等於中聯沒問題;四,警惕打擊造謠為名,行鉗製 言論之實;五,警惕公權淪為權力家奴,繼而淪為金錢家奴。

@作家-天佑:有一點我可以做到:如果有一天我進去了,他們不管采取什麽手段對付我,是灌辣椒水還是坐老虎凳,甚至使用美女計,我都不會答應上央視的。上了央視,不僅是坐實自己的罪名,還會傷害無辜。在這點上,劉虎和王公權做得很好。身體受點苦沒關係,千萬別做蒲誌高。

新快報“請放人”“再請放人”轟動海內外

《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上周五因涉嫌“損毀一企業聲譽”而被廣州一派出所召見,後被長沙警方帶走。長沙市公安局10月22日官方微博證實,陳永洲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已於10月19日被長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0月23日,《新快報》呼籲警方釋放本刊記者陳永洲,頭版直寫三個大字“請放人”,副標題“敝報雖小,窮骨頭,還是有那麽兩根的”,高調要求湖南警方放人。

10月24日,《新快報》頭版再次呼籲“再請放人”,副標題“一切在法律框架下解決,不能先抓後審”。

《新快報》記者被抓事件引發轟動。從23日起,從官方微博到民間聲援《新京報》聲音不斷,也引起世界媒體關注和報導。設在美國紐約的保護記者委員會也呼籲立即釋放中國記者陳永洲。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中聯重科高管向新浪透露,當天中聯重科臨時取消了原本要進行的發布會,因為“案件社會影響力較大,引發了全國媒體報導,也引發了中央高層關注,中紀委中宣部已介入關注案件”。

據報,陳永洲從去年9月26日至今年6月1日間,共發表了10篇有關中聯重科“虛報利潤”、“利益輸送”、“畸形營銷”及涉嫌造假等一係列批評性的報導,並向向香港聯交所、香港證監會及中國證監會實名舉報中聯重科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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