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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1934)

(2004-12-27 15:34:24) 下一個
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謹向全世界與全中國的勞動群眾宣布他在中國所要實現的基本任務,即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憲法大綱。這些任務,在現在蘇維埃區域內已經開始實現。但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認為,這些任務的完成,隻有打倒帝國主義及國民黨在中國的統治,在全中國建立蘇維埃共和國的統治之後,而且在那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憲法大綱才能具體化,而成為詳細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憲法。中華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謹號召全中國的工農勞動群眾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指導之下,為這些基本任務在全中國的實現而鬥爭。   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基本法(憲法)的任務,在於保證蘇維埃區域工農民主專政的政權和達到他在全中國的勝利。 這個專政的目的,是在消滅一切封建殘餘,趕走帝國主義列強在華的勢力,統一中國,有係統的限製資本主義的發展,進行蘇維埃的經濟建設,提高無產階級的團結力與覺悟程度,團結廣大貧農群眾在他的周圍,同中農鞏固的聯合,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   二、中華蘇維埃政權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的國家。蘇維埃政權是屬於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民眾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官吏,隻有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沒有選舉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的。   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最高政權為全國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蘇維埃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政權機關,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下組織人民委員會處理日常政務,發布一切法令和決議案。   四、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男女、種族(漢、滿、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國的台灣、高麗、安南人等)、宗教,在蘇維埃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皆為蘇維埃共和國的公民。為使工、農、兵、勞苦民眾真正掌握著自己的政權,蘇維埃選舉法特規定,凡上述蘇維埃公民在十六歲以上皆有蘇維埃選舉和被選舉權,直接派代表參加各級工農兵蘇維埃的大會,討論和決定一切國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務。代表產生方法是以產業工人的工廠和手工業工人、農民、城市貧民所居住的區域為選舉單位,這種基本單位選出的地方蘇維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參加城市或鄉村蘇維埃各種組織和委員會中的工作。這種代表須按期向其選舉人做報告。選舉人無論何時皆有撤回被選舉人及重新選舉代表的權利。為著隻有無產階級才能領導廣大的農民與勞苦群眾走向社會主義,中華蘇維埃政權在選舉時,給予無產階級以特別的權利,增加無產階級代表的比例名額。   五、中華蘇維埃政權以徹底改善工人階級的生活狀況為目的,製定勞動法,宣布八小時工作製,規定最低限度的工資標準,創立社會保險製度,與國家的失業津貼,並宣布工人有監督生產之權。   六、中華蘇維埃政權以消滅封建剝削及徹底的改善農民生活為目的,頒布土地法,主張沒收一切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雇農、貧農、中農,並以實現土地國有為目的。   七、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障工農利益,限製資本主義的發展,更使勞動群眾脫離資本主義的剝削,走向社會主義製度去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統治時代的苛捐雜稅,征收統一的累進稅,嚴厲鎮壓一切中外資本主義的怠工和破壞陰謀,采取有利於工農群眾並為工農群眾所了解的走向社會主義去的經濟政策。   八、中華蘇維埃政權以徹底的將中國從帝國主義榨壓之下解放出來為目的,宣布中國民族的完全自主與獨立,不承認帝國主義在華的政治上、經濟上的一切特權,宣布一切與反革命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否認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債,在蘇維埃領域內,帝國主義的海陸空軍絕不容許駐紮,帝國主義的租界,租借地無條件的收回,帝國主義手中的銀行、海關、鐵路、商業、礦山、工廠等,一律收回國有。在目前,可允許外國企業重新訂立租借條約繼續生產,但必須遵守蘇維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九、中華蘇維埃政權以極力發展和保障工農革命在中國勝利為目的,堅決擁護和參加革命戰爭為一切勞苦民眾的責任,特製定普遍的兵役義務,由誌願兵役製過渡到義務兵役製。惟手執武器參加革命戰爭的權利,隻能屬於工農勞苦民眾。蘇維埃政權下,反革命與一切剝削者的武裝,必須全部解除。   十、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為目的。反對地主、資產階級的民主,主張工人、農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資產階級經濟的和政治的權利,以除去反動社會束縛勞動者和農民自由的一切障礙,並用群眾政權的力量,取得印刷機關(報館印刷所等)、開會場所及一切必要的設備,給予工、農、勞苦民眾,以保障他們取得這些自由的物質基礎。同時反革命的一切宣傳和活動,一切剝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蘇維埃政權下,都絕對禁止。   十一、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徹底的實行婦女解放為目的,承認婚姻自由,實行各種保護婦女的辦法,使婦女能夠從事實上逐漸得到脫離家務束縛的物質基礎,而參加全社會經濟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十二、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為目的,絕對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蘇維埃國家的任何保護和供給費用。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宣傳之自由。帝國主義的教會隻有在服從蘇維埃法律時才能許其存在。   十四、中華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的地域的,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中國蘇維埃政權在現在要努力幫助這些弱小民族脫離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王公、喇嘛、土司的壓迫統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蘇維埃政權更要在這些民族中發展他們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語。   十五、中華蘇維埃政權對於凡因革命行動而受到反動政治迫害的中國民族以及世界的革命戰士給予托庇於蘇維埃區域的權利,並幫助和領導他們重新恢複鬥爭的力量,一直達到革命的勝利。   十六、中華蘇維埃政權對於居住蘇維埃區域內從事勞動的外國人,一律使其享有蘇維埃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權利。   十七、中華蘇維埃政權宣告世界無產階級與被壓迫民族是與他站在一條革命戰線上。無產階級專政國家--蘇聯,是他的鞏固的聯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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