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63)
2022 (56)
2023 (134)
這篇不說鋼琴事件誰對誰錯,我感興趣的是它引導我查了一下法律意識。
如果沒有這個爭論我也想不起來去查一查英國和加拿大是如何規定公共空間攝影問題的。
查了以後發現中英在有關“公共空間攝影權利”的法律規定差別極大。
英國和加拿大人在公共空間都有拍攝自由,基本上沒所謂肖像權爭端,隻要是公共空間,正常情況下,想怎麽拍就怎麽拍。相對自由。
而中國的肖像權,就有點怎麽都不能拍,基本上可以說是不能拍人。太容易違法。
如果兩相比較,覺得還是加納的的法律對公民在公共空間的自由有更多保護,如果再說遠點,比如當官的或警察啥的,在公共場合也可以被人自由地拍攝,而記者不會擔心被指責違法。
而在中國,弱勢群體被拍可能也就過去了,但是有背景的機關或個人,就很容易抓住你的行為上升到法律糾紛,並且對你繩之以法。
加拿大:
https://ambientlight.ca/laws/printable-laws-pamphlet/Ontario-Photography-Laws-V1.0.pdf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在攝影圈引起熱議的是其中對“肖像權”的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讓攝影人焦慮的地方有兩個:一個是,“肖像權”的侵權範圍不再是過去的商用了,隻要“發表”,包括社交網絡、展覽等可能沒並沒有收入的情況,肖像權人就可以主張侵權;另一個是,“肖像權”並不僅僅是指“臉”,而是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甚至是經過影像、雕塑、繪畫等再創作後的可識別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