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穀 -- 溪流

地球軌道是橢圓,不圓我有什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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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法律思路:1. 保護好人 vs 2. 鼓勵、保護好的行為?

(2023-10-18 21:44:41) 下一個

按我的理解:英美法律體係的基礎思維是,法律的基礎建立在“保護好的行為”的,而不是“保護好人”的。最後的結果可能是保護好人。

而某些專製國家的的思維是:法律的第一要義是保護好人,而不是好的行為。

差別在哪裏呢?

差別在於,通常人們有一個傾向,都是認為自己(進而和自己是同好的人)是好人,是正義之人。既然是正義之人,當然值得被保護、也必須被保護。這也是人性的弱點所說的。

所以判案的時候,就要看人,你是誰的人,他是誰的人。比如文革時候,如果是毛的,那就是好的,不管做什麽行為,都是好人的行為,那就是要保護的。先發展到好人打壞人,那也是好。進而發展到,好人就是要有權利做壞事。這是不是很顛倒?

最後,法律武器化,即是說法律變成了一部分人對付另一部分人的工具。因為那部分掌握法律工具的人,先把某些人定義成了壞人,就不再需要根據具體行為判案了,都已經是壞人了,還審啥,直接懲罰就是。

...

而以法治國的體製裏,為什麽那個正義女神要把眼睛蒙起來,就是表示我不看人,隻看你的行為。任何人做這個事兒,都不行。比如打人。你別一邊說自己是好人,一邊還打人。

再者,還有個基督教的影響,就是“什麽是好人,什麽是壞人,可不是你人說了算的,那個權柄是在上帝那裏”。你不能自封個好人,然後就讓法律保護你,違法亂紀也保護你。

所以,一視同仁的意思是:對事不對人。

當然,這是理想,人仍然可能不由自主受個人的愛憎所影響(誰沒情緒呢?),但法官還是要自我要求盡量做到公平。進而,為了防止個人情緒,抵消個人情緒對案子的影響,從製度上怎麽安排、設計呢?又加了個陪審團製度,讓很多人共同評判,期望偏見能被互相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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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為什麽我們看到,

  • 文革時人人都認定自己在保衛好人,結果到處都是違法亂紀打砸搶,社會癱瘓。
  • 而法治社會甚至承認自己沒有權柄判斷誰是好人,隻是謙卑地要做對的事兒,社會就更文明,有更多的好人好事。

兩種思路的差別:

  • 保護好人:無論他幹啥都護著他,結果,好人變壞
  • 鼓勵好的行為:壞人做好事,也是公平對待,結果,壞人也能變好。
  • 其實,這個在家庭和朋友之間也是如此,做的對的鼓勵,不對的不鼓勵,才是正道。否則溺愛和偏見都是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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