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63)
2022 (56)
2023 (134)
按我的理解:英美法律體係的基礎思維是,法律的基礎建立在“保護好的行為”的,而不是“保護好人”的。最後的結果可能是保護好人。
而某些專製國家的的思維是:法律的第一要義是保護好人,而不是好的行為。
差別在哪裏呢?
差別在於,通常人們有一個傾向,都是認為自己(進而和自己是同好的人)是好人,是正義之人。既然是正義之人,當然值得被保護、也必須被保護。這也是人性的弱點所說的。
所以判案的時候,就要看人,你是誰的人,他是誰的人。比如文革時候,如果是毛的,那就是好的,不管做什麽行為,都是好人的行為,那就是要保護的。先發展到好人打壞人,那也是好。進而發展到,好人就是要有權利做壞事。這是不是很顛倒?
最後,法律武器化,即是說法律變成了一部分人對付另一部分人的工具。因為那部分掌握法律工具的人,先把某些人定義成了壞人,就不再需要根據具體行為判案了,都已經是壞人了,還審啥,直接懲罰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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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法治國的體製裏,為什麽那個正義女神要把眼睛蒙起來,就是表示我不看人,隻看你的行為。任何人做這個事兒,都不行。比如打人。你別一邊說自己是好人,一邊還打人。
再者,還有個基督教的影響,就是“什麽是好人,什麽是壞人,可不是你人說了算的,那個權柄是在上帝那裏”。你不能自封個好人,然後就讓法律保護你,違法亂紀也保護你。
所以,一視同仁的意思是:對事不對人。
當然,這是理想,人仍然可能不由自主受個人的愛憎所影響(誰沒情緒呢?),但法官還是要自我要求盡量做到公平。進而,為了防止個人情緒,抵消個人情緒對案子的影響,從製度上怎麽安排、設計呢?又加了個陪審團製度,讓很多人共同評判,期望偏見能被互相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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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為什麽我們看到,
兩種思路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