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老杜案來看,打官司真不是一般人可以有的選項。不管前邊怎樣,僅僅後麵與Paul這個官司,除了自己的律師費,光需要支付對方的15萬英鎊,加上之前的律師費,足夠他破產兩次了。
在英華園看到有人評論,說是老杜其實是被他的律師給坑了,有沒有道理?轉載一下:
作者:Recycle
報道說:2008年5月8日第二次法院裁定下來,杜安翔贏了官司。但出乎他的意料,崔鴿當天“破產”。原來就在法院第二次裁定宣布這一天,丁繼峰崔鴿兩人將自己名下的房產(北安普頓先鋒街10號)賣給了德拉尼,而此前崔鴿已經將自己的店鋪一一處理,她成了“無產者”。
崔家的賣房合同,實際是屬於lease back home. 如果合同合法,說明崔家沒有房貸,應該收到了210K房款。 而當時崔家唯一的creditor就是老杜。 欠30多K。 我不理解的地方就是這210K那裏去了?如果210K,英國人沒給,就不存在交易,合同無效。如果210K崔家收到了,是破產當天前收到。 這個就是屬於preference payment。 在英國破產法裏是不允許的。 必須還給老杜先。 如果是破產後收到210K,那就更必須先還第一個creditor 老杜了。
這裏老杜找的律師犯了幾個錯誤:1)2008年 第二次告崔家的同時,沒有申請禁製令,對崔家財產凍結。造成崔家在宣判日破產
2)對崔家的財產沒有調查清楚,按老杜的說法上百萬英鎊。 而法院判的還款額隻有30多K3)這個是最錯誤的地方,去高院上訴英國人,認為房產交易無效。 實際應該告的還是崔家,違法破產法,轉移資產。就preference payment 這一條,老杜肯定就贏了。 你告人家房產交易無效,是沒有意義的。
經濟糾紛官司,能不能贏。 好的律師所,事先會給谘詢的。 我查了查老杜找的是伯明翰的律師所RES IPSA SOLICITORS, 這個所實際屬於 Civil litigation,Consumer problems,Employment law ,Landlord and tenant - residential ,Personal injury 而實際上這種商業糾紛不是真正的業務範圍。 最要命的一點, 這個所的人根本不懂Insolvency Act. 沒有抓住違法破產法轉移210K的事實。 崔家說經濟危機破產,而實際上creditor就老杜一個人30K,另外查到,這個所在2012年被Legal Ombudsman 罰了1萬多鎊。 原因:Costs excessive, Failure to keep informed, Costs information deficient,還有代理他們的印度律師 被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處罰過,暫停執照。英國的法律實際是很健全的。如果老杜當初找了有Insolvency相關經驗的律師所,肯定不是今天這個結果。 不可能崔家破產,還擁有百萬家財。上訴高院根本就告錯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