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犯了錯:關於支持同性戀"婚姻"立法與否的一些看法。首先,偶得請看官注意兩點:
1. 本文討論的是同性戀"婚姻",帶引號的。為什麽帶引號,下麵會說明。
2. 立法,屬於作用於社會群體,對所有人都有可能影響的政策法規,不單是隻針對同性戀者的東西。
有了這兩點,可以開始談:
首先,從概念入手,先談關於帶引號的問題:是同性戀團體首先非要社會承認他/她們的結合要被認同為“婚姻”,也就是要擴展傳統婚姻的概念,從男女之間到包括男男和女女之間。這是正反方對這種要求支持與否最根本的矛盾。概念上要擴展一個從發明“婚姻”二字開始就約定俗成的概念雖然並非完全不可以,但是,這種要求是否考慮到其必要性和副作用,如果你說非要這麽說不會招惹人,可是事實明擺著已經很多人不同意,那麽為什麽還非要去招惹?為了自由?為了自由就去招惹其他人?好,就算你為了自由不息招惹其他人的感受,你的感受比別人更重要,那麽當別人用這種想法回應你的時候你就不要覺著委屈了,因為這是你自找的。可選擇的方法有二:
1. 繼續堅持擴展,繼續爭議,繼續覺著委屈,繼續自找沒趣。
2. 不擴展這個約定俗成的詞,自己選擇一個同性戀團體自創的詞,既體現你們自己的要求,也不用和傳統婚姻概念混淆。
關於這一點,可能的反駁無非是,隻要自願相愛結合在一起就是婚姻!不用和性別有關。嗬嗬,讓偶告訴你這種邏輯的可笑之處:這相當於說隻要會飛的都是鳥,比如蝙蝠,蜻蜓都是!!!(請注意,本人對鳥和蝙蝠都不歧視,憤怒的小鳥和蝙蝠俠都是相當令人愉快的東東!)。因而,下麵的繼續分析中,請首先區分對待傳統婚姻和同性戀“婚姻”所麵臨的問題。
其次,談談生物學和行為學問題:同性戀團體或者支持者們最常用的一個理由就是同性戀是自然的現象,是客觀事實,不受主觀左右,所以要理解他們,因為他們的生理決定他們的行為隻能是同性戀。這裏有幾個潛台詞:
1. 同性戀都是自然現象,比如基於遺傳學,錯!錯在都字上。首先,自然發生的同性戀比例非常低,遠沒有目前對同性戀比較開放的地區的比例高。
2. 同性戀隻能是同性戀,又錯,錯在隻能,哪怕是在現今號稱自己同性戀的人群中,不僅僅有大量的同性戀,還有很大比例的雙性戀(同樣是自願的)同時存在。說明他們也可以是異性戀。
因而,要理解他們可以,但是是需要確認他們是自然的那種,是隻能同性戀的那種。
最後,再說社會學問題:同性戀團體及其支持者說那是他們自由,社會要保護“婚姻”的選擇自由,尤其是當他們的這種自由來自於其生物屬性,甚至即便不是生物屬性也是自由也該支持。那麽主要有下麵兩點:
1. 先說自由問題:自由從來都是一定範圍內可以,有以下幾種支持情況可以參考,各種情況下關於自由的是否應該予以幹涉,請用一致的邏輯,一樣的標準自己進行判斷,胡攪蠻纏者請再次灰溜溜的熄火:
a. 支持同性戀的支持者們,你們先問問自己,你們是否是目前一夫一妻製的支持者,如果不是請跳過這一項。如果是,那麽偶先告訴你動物界的確有生物學上一夫一妻和多夫多妻製的動物。比如具體說,有兩種鼠類,一種生活在平原,一種生活在山區,其中一種是一夫一妻,另一種不是,二者在基因學上被發現有一種激素受體基因的啟動子控製區內的衛星重複序列長度有差別,用基因學的方法更換之後會導致他們夫妻選擇的行為改變。但是,不管從生物學還是行為學上都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人類是生物學上的一夫一妻動物。動物界,事實上人類在生物學上是多夫多妻的。那麽你們這些廣大的支持同性戀又同時支持一夫一妻製的人們,是否從邏輯上應該支持多夫多妻?雖然你們可能自己堅持一夫一妻和異性戀,但是你們為什麽不能支持其他有多夫多妻自然想法的人?同性戀沒礙著你,這些人礙著你了嗎?你可能要說為了社會穩定隻能犧牲少數不能忍受一夫一妻製的人!所以,如果你不能同意對多夫多妻製立法,基於同樣的邏輯,你就不該同意同性戀“婚姻”的立法。
b.還有些支持同性戀的支持者們,如果你們也支持多夫多妻製,但是你們覺著自由就好,不需要生物屬性作為前提。很好,恭喜你,你離勝利稍微近了一步。但是,請問你是否支持人和動物結婚?想必你聽說過有人和動物做愛(比如狗,馬都聽說),也聽說過有人愛死自己的寵物啦,甚至和自己的寵物動物過一輩子的事情。顯然,這種情況不是自然生物屬性,但是!雖然人家可能目前還沒提出結婚的要求,可是偶先幫你們來麵對這種問題。(請注意:咱們現在說的是自由問題,不存在歧視問題,不是把同性戀當動物來歧視,更不是把寵物當同性戀來歧視!不能正確理解的同性戀支持者請自己灰溜溜的走開,不要亂跟帖。。。)。說吧,支不支持這種自由,支不支持這種人和動物的婚姻立法?
c.除了a和b的情況外,還有一種人,就是即支持多夫多妻製(請注意,並非要打到一夫一妻製,也並非要在目前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現狀的大背景下以身作則,就像支持同性戀的並不用打倒異性戀也並不需要都做同性戀一樣!想用這個抹黑火星人本生命周期輪回內婚姻觀念的地球人請再次灰溜溜的自己走開。。。),但不支持非生物屬性的同性戀,隻支持有生物屬性的同性戀。比如偶。這就是偶提出如果要為同性戀“結合”(注意,不支持用“婚姻”)立法,那麽,應該同時建立相應的製度來確認同性戀者的生物屬性,或者排除非生物屬性的同性戀。顯然其準確度和可行性與技術的發展有關,但是就目前的技術來講,要縮小範圍完全有可能。比如通過對一些性激素水平及其受體水平是否異常的檢測來進行判斷,在技術和研究不斷深入後還可以更完善檢測方法。
關於c,反對的意見除了幹涉自由,還有拿傳統婚姻作比較,說什麽傳統婚姻為什麽不用檢測。傳統婚姻本就是指男女結合,隻要能判斷是男女,就已經檢測了,因為是通過簡單易行的第二性征這樣的生物學證據直觀檢測的。如果你說要懷疑不是男女,非要做激素檢測。那麽,你是強詞奪理,因為你忘了,同性戀之所以應該做檢測是因為他們自稱不是男/或女,而第二性征上卻又是,無法直接判斷,所以才需要進一步檢測。這並不是強加給他們的,而是他們自己號稱的特殊的生物屬性造成的!就好比如果一個同性戀把自己化妝成另一個性別然後去追求一個異性戀者,而這個異性戀者如果懷疑他的話自然會要求他給出表麵看不到的東西才能證實一樣!
2. 再說法律效果問題:立法要考慮的不單單是保護一類人,而是要考慮社會問題降到最低。同性戀立法不是對同性戀者反對與否的問題,而是同時保護有生物屬性的同性戀和保護有生物屬性異性戀的問題,不加區分的保護不僅僅可能誤導異性戀者,即便對同性戀者,也可能損害他們的利益,比如非同性戀者的參入會出現混亂,讓同性戀者難以求同。關於前者,矛盾相對更明顯,比如被廣泛擔心的對孩子性取向的影響。目前根本沒有充足證據表明不會對孩子性取向產生影響。性取向不僅是個生理問題,同時也是個心理問題,也就是說不但和下半身有關,同樣和上半身也有關。下半身好理解,上半身就複雜了。但是至少,從教育和兒童的心理來講,從小和長期處於特定環境中的影響雖然不可能是一對一複製出一個和環境相同的上半身,但是對他們的影響巨大是毫無疑問的,因為人的成長和他們接觸的各種信息的多寡有直接的關係,其實這就是所謂的洗腦的基本機製和原理。
而且有條件立法的必要性也在於,如果給予那種真正同性戀結合的社會環境,那麽其實從長遠來講,是減少他們的無愛繁殖(因為社會壓力常常會使他們被迫異性戀並產生後代),其基因的傳播幾率會減少,也就是說會越來越少,而不是越來越多。可惜,現在的法律不是有條件立法的,沒有認真製定規則就趕時髦的通過了。
除了以上幾點之外,還有什麽對具體同性戀者人品好壞,知識程度高低,溫不溫文爾雅之類的言論這種不著邊際的東西,跟同性戀本身壓根一點關係都沒有。什麽性取向的人都可能很好或很不好。拿這個打小可憐牌,典型的混淆視聽,又讓火星人甩出一白眼,哈哈哈~~~
綜上所述。簡言之,同性戀可以“結合”並為此立法(而不是為其“婚姻”立法),但是應該有根有據而不是趕時髦追酷,更不是因為什麽傻乎乎的紐約州通過了立法和自以為是的美國佬的沒事就叫囂所謂自由的洗腦就頭腦發熱萬事大吉了不自己動腦子想問題了!
最後上首歌:《愛犯了錯》,哈哈哈
老是有人說同性戀占人口比例10%左右,所以是弱勢群體。以這個理由來決定弱勢群體不成立。富人占人口的比例也很低,但是他們是弱勢群體嗎? 女性占人口的比例高,但是目前女性仍然在為爭取自己應有的地位而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