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大俠很有大俠風範。剛剛看到大俠對房產/資產的大論,很感興趣,因為這個問題一直困惑著我肩頭扛著的這個笨笨的腦瓜。
房產嘛,總要建在土地上,所以提到房產,連帶著就提到了地產。
在中國,土地國有,因此對於百姓來說,土地隻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但建在土地上的房產,是有產權的。
住宅土地,一次性出讓,交納出讓金,拿到70年的使用期。所以說,所謂70年使用期,是指土地出讓年限,而不是房產年限。舉例來說,如果拿到土地之後,三年後才建好住宅交給住戶,那住戶的房產產權證上注明的期限,隻剩下67年,而不是70年。
正如上麵所指出的,房產證上注明的期限,是土地出讓年限,不是房產年限,實際上房產年限是無期限的。這裏就出現了一個矛盾。如果土地出讓年限70年到期,正巧房子也倒廢了,正好國家收回土地,沒有矛盾。但更可能的是,房子無恙,土地到期了,怎麽辦?有人提出有兩個辦法,一個是房主再次交納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另一個是把房子不要了,但國家視房產本身的情況給房主以補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中國的房產也是資產,這沒有什麽疑問。
解決了房產證上的到期問題,那中國的房產與美國的房產在所有權上還有什麽大的不同嗎?我怎麽感覺沒有什麽差別。
買賣——都允許,都要求依法交納買賣稅費
出租——都允許,都要求按規交納稅費
改建——都允許,但都有一定的審批程序
重建——都允許,同樣都有一定的審批程序
很多人,包括凸大俠你,都在說相比美國,中國的房產不算資產。如果改建、重建、出租、買賣都一樣,怎麽一個算資產而另外一個不算呢?我實在想不通,凸大俠能否賜教?
中美兩國在土地使用方麵存在的一個差別就是,因為在中國,土地國有,因此在房子地下的土地裏發現寶物或文物,歸國家所有,而非個人所有。在美國,個人與國家按比例分成。這是我看到的唯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