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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法律製度有什麽優勢?

(2010-12-16 18:49:36) 下一個

    歐人入美之前,深受歐洲政教合一的專製製度之苦,底層精英無力抗拒上層精英和王室的兼並欺壓,麵臨淪為賤民的命運,所以鑽天打洞要找出路。美國人都說祖先來美是因為在歐洲找不到工作。什麽樣的人要找工作呢?就是有一些技能,又有自謀生活意念的人。這些人往往有某種程度的教育訓練,不太會是徹底無技術隻有體力的勞工。找工作的多是那些祖產不敷日用的貴族下層,和平民上層。上層貴族不用找工作,下層貧民近乎半奴隸,仰賴雇主給飯吃,沒有自由找工的意念。故早期美洲開發者多為下層貴族裹挾貧民的小團體。
   
    這些歐洲人離開等級嚴明的舊大陸,到美洲都有一種猛虎出籠,誰也不比我大,天下任我馳騁的信念。在美洲開發早期的艱苦卓絕,常常教訓了他們中某些人想占山為王的野心,在歐洲的社會層次到美洲不被認帳了,形成了誰也不比我小的理念。清教徒們更在宗教意義上批判了歐洲的不平等,賦予美洲平等自由理念以道德肯定。在費城製憲之前,自由平等早已成為天下的信條,上帝教導你這樣做,現實隻允許你這樣做,還有什麽其他選擇嗎?
   
    去費城的製憲代表,確實都是有產者,赤貧階級從來不可能真正進入統治圈,雖然有些曾經赤貧的有產者號稱代表貧民。但是說製憲代表都是大資本家或其代表,我以為過激了。有很多製憲代表雖有產業,但平民牛仔故性不改,哪有什麽當大資本家的夢想,隻想著三五畝地一頭牛。費城製憲過程也遠非象油畫上那樣一群儒雅君子議論國是,而是七長八短漢,三山五嶽人的群雄大會,大多都帶著槍去開會。會中很多人揎衣露拳,指爹罵娘,還有人拔槍相脅,場麵比台灣國會的打架場麵,絕對還要驚心動魄。富蘭克林為會中年長者,常常充當和事佬,對維持會場基本秩序,使製憲努力不至於流產,貢獻極大,所以事後那幫差一點壞事的豪強牛仔都對富蘭克林由衷敬佩。

    費城憲法的住旨,其實會前已經被公認,費城的爭執,主要圍繞在州間和州與聯邦間的權益,比方說工業州可以禁槍,可是若滿地牛仔的畜牧業州禁槍,還讓人活麽?那麽槍械這樣的大問題,是聯邦管還是州管?至於限製政府權限,也不盡是出於怕政府偷錢,而是出於人人平等,官不能比我大的理念,當然也是從歐洲的王權腐敗學了教訓。
   
    兩百年來美國憲法是好是壞,我想以有公論。對當年製憲動機的評論,我覺得不是一個簡單的題目。有這麽多不同背景的人從不同的州來,在反複磋商間以拔槍叫罵之後做出的平衡選擇,我想絕不會是完全出於某一種動機吧。而且我也不同意說資本家想的隻是賺錢和保財,這就象說窮人想的就隻是要拿有錢人的錢來分一樣,是偏激的。大多數人都願意既保護自身財產安全,又能力所能及地照顧窮人和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人人平等,民重官輕,自然是美國憲法的一大特色,但是我認為美國的法律製度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優勢,一個保證美國體製經得起長遠曆史考驗,在中國這樣的大國真正崛起之後能令美國依然保持領先的製度優勢。我將在後文中解釋這一我認為比自由平等原則更為實用而有力的優勢。
   
    關於美國製憲受惠於曆史偶然因素的話題,我曾專門求教過幾位自許對政治法律深切關注也頗有研究的美國人。他們大多數認為早期製憲受宗教影響而形成上帝之下人人平等是美國憲法的優勢關鍵,一切其他好處隨之而來。這也是美國曆史教科書的標準說法。但是我對此說法取懷疑態度。讀過聖經的都知道上帝從來沒有對子民一視同仁。從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起上帝就對人類分等別類。聖經裏提到過的被分別對待,在天國有不同“優惠”等級的人群俯拾皆是,如女人,外邦人,義人,選民,富人,非利士人,等等。人不僅生來不同,後天機會也不同,如富人要進入天國難於駱駝穿針孔。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概念,我怎麽也無法看出是聖經的教導。更令我驚奇的是,美國憲法規定不許以宗教左右政府,俗稱政教分離,並且公立學校不準宣揚任何宗教。從基督教出發,怎麽可能製定出這樣把基督教“貶抑”成諸教各流之一的法律呢?
   
    人人平等的原則,我認為最大的可能,是費城製憲會議持槍暴力的平衡效果。爭執下來,最後憲法成了淩駕所有宗教信仰之上,而不是服從某種宗教信仰的公平契約。憲法保護平等故誰也不敢居先,憲法推崇自由故誰也不甘落後。由於製憲代表都是基督徒,所以公開說法隻能是在上帝保佑下製憲,而事實上美國憲法更本就是對宗教力量的獨立,甚或背叛。拉信仰宗教之旗,行排斥宗教之實,和中國人的打左燈,向右轉,如出一轍。這也不是美國人的唯一一次敢做不敢說。獨立戰爭時期,美軍打的軍旗一角是英國國旗,代表依舊效忠英皇。邊跟英軍打仗,邊說效忠英皇,天下有比這更好笑的事嗎?
   
    所以美國憲法之初,確有偶然成分。但是製憲者的宗教情節,也並非全不真誠。可能製憲代表們看出了宗教表麵下的人性互不相讓的本質,因此自我懷疑起來。原本宗教都是自我標榜終極真理的,可是號稱在神引導下製定而又淩駕於宗教之上的憲法卻不被認為是終極真理。在美國的聯邦憲法和各州法律中,都製定了嚴格而又可行的修改程序。我們都知道美國法律的程序可行性優於中國法律,這一點尤其體現在修改程序的可行性上。法律既能嚴格執行,又能隨時改進,這在我看來是美國製度最令人景仰的地方。在國會修改法律的爭辯中,很少聽到有人拿出先皇祖製,總理遺命,光榮傳統之類的理由,討論總是圍繞著怎樣改進現行法律的弊端,怎樣把將來的事辦得更好。每一版法律都理應在現實基礎上達到最佳,但是無法逆料將來情況變化。摸著石頭過河,抓住老鼠就是好貓,美國人二百年來一直是這麽做的。這種不拘泥,不固執,與時俱進的處事風格,使美國整個製度體係處於不斷調整優化的狀態,這是任何哲學理念都無法超越的。
   
    那麽上帝呢?信仰呢?自由平等博愛呢?所有這些道義原則都是用來監督保護現實體製的,道義不是引導,而是保底,所謂道德底線,故是謂也。這一點和傳統社會,無論中西,都完全不同。傳統社會強調主義原則,技術手段為主義原則服務,隻要能達到主義目標,什麽手段都可以用,也就是主義先行,手段保底。而美國是移民國家,各種族原始的主義原則多如牛毛,就索性放開江山任爾闖蕩,但是有法律底線,也有道德底線。也就是手段先行,主義保底。
   
    這個道理看似簡單,悟出來可不容易。美國製憲二百年後中國出了個絕世奇人鄧小平,悟出了摸石頭找貓的道理,可還是改不了動不動就要拿主義原則來正麵引導一下,手段或無法自由發揮,或發揮而不受法製道義監管。鄧小平出山實在晚了,老了,學新東西畢竟慢了。如果鄧小平再年輕二三十歲,中國一定不會是今天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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