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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遺產規劃中的信托運用介紹

(2010-08-19 13:12:15) 下一個
美國遺產規劃中的信托運用介紹

  著名的法理學家奧尼費·紋得爾·霍蒙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經說過:“不要把全部信任(Trust)都寄托於金錢上,也不要把全部金錢都寄托於信托(Trust)之上。”在美國的稅收和遺產計劃中,信托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從美國的信托製度中可以看出,信托是由某個被稱為信托贈與者(Grantor)、創建者(Creator)或設立者(Settlor)的人所建立的一種信任委托安排;在信托中,被稱為委托人的個人、公司或組織對贈與者所委托的財產擁有法定的所有權。受托人持有並管理著在技術上稱為信托本金的財產,而獲得信托利益的人則被稱為信托受益人。且受益人對信托財產有衡平法上的權利。

  
遺產信托的種類

  雖然有許多種個人信托形式,但到目前為止,在美國的理財計劃和遺產規劃中可以考慮的最為重要的信托包括:(1)生前信托;(2)根據遺囑所創建的信托(遺囑信托);(3)保險信托。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是在贈與者活著的時候創建的信托,為贈與者或其他人提供受益金。包含在生前信托的條款是在贈與者還活著時一直要執行的信托契約。遺囑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根據一個人的遺囑所創建,該遺囑在贈與者死亡時才生效。遺囑信托的條款是贈與者遺囑的一部分。保險信托(Insurance Trust)是一種特殊的生前信托,其部分或全部本金,在被保險人活著時是壽險保單,而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則是保險收入。

  生前信托可以是可撤消的,也可以是不可撤消的。可撤消信托(Revocable Trust)就是贈與者對信托條款保留取消或修正權利的信托。而在不可撤消信托(Irrevocable Trust)中,信托創建者對信托條款不保留取消或者修正的權利。在美國,大多數信托都是由一個人作為贈與者而創建的,而在有些情況下,也會有兩個或者更多的個人創建聯合信托(Joint Trust)。

  
創建信托的目的

  在美國,一般創建個人信托有以下一些比較常見的目的:

  允許受托人為了創建者、創建者家庭或者供養人的利益,根據信托條款來自主處理信托財產。

  將信托作為一種持有家庭財富的工具,以便使家庭財富能從一代人轉移到下一代人(也可能是在幾代人之間轉移)。

  可以對付來自家庭成員、朋友、配偶、準配偶等等的好意(或者歹意)要求或懇求。

  向未成年人給予或者遺留財產的一種方法。受托人可以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來管理財產,直到未成年人長大到能夠自己管理這些財產時為止。

  在有些情況下,當信托受益人的身體、精神或者情緒使其不能管理財產的時候,信托可以保護信托受益人免受自己的傷害。例如,信托可以保護受益人不受其債權人的請求。如果一份不可撤消信托中包含了禁止受益人轉讓、授予或者處理信托財產的揮霍條款(Spendthrift Clause),那麽受益人的債權人對信托財產通常都沒有請求權。相應地,信托財產可以作為贈與財產,不屬於信托受益人的當前配偶(或者未來配偶)的婚姻財產請求範圍。

  在創建者活著的時候,為其他受益人或者創建者自己提供專業投資管理和財產管理服務。同樣,還可以通過由許多家銀行建立的普通信托基金來實現投資的分散化。

  可以在所有者死亡後管理其企業權益,直到這家企業被賣掉或者所有者的繼承人能夠接管這家企業時為止。

  是建立節稅計劃的一種有效工具。

  在美國的最近發展中,一些州的贈與者通過將資產置入在其他一些州創建的不可撤消信托,以防範他們未來債權人的請求,從而保護自己。對自己債權人的債權防範也是某些人創建國外信托(Foreign Trust,也稱為境外信托,Offshore Trust)的一個重要目的。

  
受托人的選擇

  在美國的個人信托中,受托人可以是個人、公司或者其他在法律上能夠擁有財產的團體或組織。受托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兩個或者多個共同受托人。例如,共同受托人可以是兩個或者多個個人,也可以是一家公司與一個或者多個受托人。信托的創建者或者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成為受托人,但當創建者(或者創建者的配偶)或者受益人是受托人或者共同受托人時,必須要仔細考慮如何避免出現稅收問題。

  與執行人一樣,委托人可以對他們的工作收取一定的報酬。在美國,專業受托人所收取的費用差別很大。但每年支付給受托人的費用,有的以信托本金的價值為基礎來確定,有的以信托的總收入為基礎來確定,有的同時以兩者為基礎來確定,但一般都設一個最低年度費用。受托人也可能會根據信托的全部本金分配額來收取傭金費用。下麵這個例子是一份個人信托所收取的年度傭金費用表:

  按信托本金的價值計算
  本金的價值
  本金的年度傭金
  50萬美元以下(含)
  5.00‰
  5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
  4.50‰
  100萬美元至200萬美元
  3.50‰
  200萬美元以上
  2.50‰
  以上加上:全部所獲收入6%的傭金。

  最低傭金費用是2000美元。當本金被投資於銀行的普通信托基金時,這些費用將享受10%的折扣。

  因此,如果一份信托本金是40萬美元,每年的投資收入是2萬美元,那麽根據上麵的費率表,受托人每年的費用是3200美元(400000*0.0005+20000*0.06)。這相當於本金的0.80%,相當於收入的16%。

  受托人的選擇是一項很重要的決策,而且這種選擇通常都會落實到一個人或一家(信托)公司。個人受托人(或者多位個人受托人)可以是信托的創建者、一位家庭成員、一位值得信賴的朋友、一個律師或者其他某個人。創建者也希望繼續作為受托人來管理財產,比如確定投資策略。但在這種情況下,在規劃信托的時候就必須仔細考慮,以避免未預計的稅收。個人受托人可能會決定不收取任何費用。還有一個情況是,個人受托人與信托受益人的關係可能很密切,這樣就要比公司受托人更能滿足受益人的要求。最後,在管理信托財產的時候,個人受托人可以從律師、投資顧問、理財規劃師那獲得專業的幫助。

  但選擇公司受托人也有其他的好處。一般公司受托人是專業的資金和財產管理者,因此,他們可以提供這些領域的專門技術和服務。同時,個人受托人可能會死亡、辭職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公司受托人則能提供持續的管理服務。相應地,公司受托人沒有偏見,不受家庭壓力的影響。在出現信托財產管理不善的情況下,公司受托人還可以從財務上承擔損失的責任。另外,如果個人受托人擁有對信托收入或本金的意外處置權,而且他(她)本身又是信托受益人的話,那麽這位受托人可能會被認為是需要繳納聯邦遺產稅和聯邦所得稅的信托本金的所有者。而對於公司受托人來說,則不存在這樣的情況。但是,周密規劃的個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比如符合可確定標準時),通常都不會帶來這些稅收問題。最後,公司受托人也可以與一位或多位個人受托人作為共同受托人來管理信托財產,從而將兩類受托人的優勢結合起來。

  在美國,一份個人信托安排中也可以規定,根據信托受益人、贈與者或者某個其他人的要求,罷免公司受托人,而用另一家獨立的公司受托人來取代。因此,在信托中可以確定這樣一種機製,以便在一家公司(或者其他獨立受托人)的服務令人不滿意時,用另外一家公司受托人(或者其他獨立受托人)來替換原受托人。

  
信托期限

  在美國,一般這方麵的個人信托的期限相對較短,比如隻到一位未成年孩子年滿一定年齡(比如30歲或35歲)。有些信托的期限則是受益人的整個一生,這種信托提供終身權益或終身遺產。但近年來,在美國的有些州中出現了一些新的信托,這類信托沒有期限限製,從理論上可以永遠持續下去。這類信托通常被稱為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s)或者無期限跨代信托(Unlimited Duration Generation-skipping Trusts)。

  在美國老的信托普通法中,由於公共政策的原因而對信托期限作了限製,即被稱為非永久性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該規則規定,一項財產權權益必須在下列期限終止之前確定(比如一份信托必須終止):這一期限等於權益創建時一個人或多個人的生命期(通常指信托文件中所規定的受益人的生命期)加上21年及妊娠期。這一普通法律規則被引進了美國許多州的法律中。因此,在這些州中,這一規則仍然限製著該州所創建個人信托的期限。

  然而,近年來,其中部分州實施了1993年頒布的《統一永久性法定規則》(Uniform Statutory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USRAP)。在這些州中,最長期限是下麵兩個值中較長的一個:傳統的限製期限或者90年。且在這些州中可以改變不符合這一規則的權益。

  但在這領域中最大的發展在於,有幾個州最近修改了其法律,允許在這些州創建無期限信托(即朝代信托)。這實際上是全部或部分突破了非永久性規則,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就是開始允許個人信托可以持續到永遠。到2003年,沒有信托期限限製的州有:阿拉斯加、亞利桑那、特拉華、愛達荷、伊利諾斯、馬裏蘭、南達科他和威斯康星。其中部分州還允許這類信托免交州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同時,有些州則允許信托財產免受贈與者未來債權人的請求,以保障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比如在阿拉斯加州和特拉華州)。這些對法律來說,防範贈與者未來債權人的請求是很特殊的。這會使這類信托成為國外信托(國外信托的成本可能非常高,且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的替代品。當然,對贈與者債權人的防範並不適用於創建信托時已存在的債權人;不適用於已經發生、可能導致對贈與者求償的法律責任的情況;不適用於州法律所確定的其他情形。朝代信托可以避免所有未來的遺產稅和隔代轉移(GST)稅,因為這種信托永遠都不會到期。當然,創建信托還是要納稅的,如果是在贈與者活著的時候創建的信托(生前信托),那麽可能就要繳納贈與稅;如果是在贈與者的遺囑中創建的信托(遺囑信托),那麽可能要繳納遺產稅。贈與者也可以將其100萬美元隔代轉移稅免除額的全部或部分都運用於該信托,從而使其免交GST稅。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麽GST稅也要運用於應稅分配之中。跨代信托也可以無期限地對受益人提供債權人的債務請求權保護和婚姻請求權保護(即防債權人、防離婚)。這類信托有時也被稱為家庭銀行(Family Banks)。

  有些美國人考慮到,將財產無期限地鎖定在信托中並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後輩們應該能夠主宰他們自己的命運,即使是在財富轉移成本更高時也應該如此。同時,允許朝代信托的法律,特別是那些允許對贈與者提供債權人保護的法律,都是新近頒布實施的,還沒有經過實踐的檢驗。這類信托也會導致長期信托管理費和受托人費用。最後,由於朝代信托所具有的特征和複雜性,它們一般隻適用於富裕家庭。

  
信托資產的投資

  在美國,個人信托契約可以規定如何投資信托資產。贈與者在信托條款中確定投資策略。受托人一般都必須遵循這些投資政策。但信托通常也允許受托人在遵循所在州的法律的前提下自主投資。

  (1)《統一謹慎投資者法案》(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目前,美國許多州都采納了1994年頒布的《統一謹慎投資者法案》(有的州在采納的同時則做了一些細微的調整)。這一法律也適用於信托投資。該法案的實質是謹慎人規則(Prudent Person Rule),其內容是:在給定的環境,並將投資組合當作一個整體來考慮的情況下,受托人所采用的信托投資方式,應與一個謹慎人處理自己事務的方式相同。該法案還將現代投資組合理論運用於信托投資,規定必須評估整個投資組合(而不僅僅是某類資產)的整體風險與收益之間的關係。事實上,在美國沒有哪類資產本身屬於禁止投資的對象,但必須要根據它們與整個投資組合的風險結構之間的關係(比如他們與投資組合中其他資產的相關程度),來評估投資工具。雖然法律通常要求投資分散化,但在某些情況下,低分散化投資也許是更好的選擇。受托人也可以謹慎地委托投資運作,他們會適當地選擇共同基金進行投資。除非贈與者在信托契約中做出其他明確的規定,否則一般都遵從於《統一謹慎投資者法案》。

  (2)普通信托基金和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許多公司受托人都經營了多種普通信托基金,它們所管理的信托財產都置入其中。普通信托基金與共同基金非常類似,它將許多個人信托財產集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單獨管理的投資基金。公司受托人可能同時管理許多具有不同投資目標的普通信托基金(比如普通股票基金、平衡基金、債券基金等等)。消費者判斷公司受托人投資技能的一種方法是,評估公司受托人的普通信托基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比如5年、10年甚至是20年)內的投資業績。信托財產可以投資於普通信托基金,也可以對每個信托財產進行單獨管理。如果信托投資被分開管理(沒有集合在一起),那麽投資結果自然就要取決於特定資產的投資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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