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對吳英死刑,沉默還是呐喊
就近日引發民間廣泛熱議的 " 吳英死刑 " 事件,中國知名法學學者滕彪撰文,認為中國金融壟斷體製必須廢除,斷無靠重刑乃至死刑來維係壟斷特權的道理。
1 月 18 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 " 吳英集資詐騙一案 " 進行二審宣判,終審駁回吳英上訴,維持對她的死刑判決。
吳英案始末
2003 年夏天,我們在孫誌剛案後呼籲廢除收容遣送製度之後,開始營救身陷囹圄的農民企業家孫大午的時候, 22 歲的吳英在東陽市新開了 “ 貴族美容美體沙龍 ” ,展露出不凡的經營才華和交際能力。其實在 15 歲的時候,她就與別人合夥開了家美容店,生意逐漸做大。 2005 年又經營 KTV 、理發休閑店等, 2006 年注冊兩家公司,開始介入民間借貸、銅期貨等交易。之後大手筆組建本色控股集團:本色商貿、本色洗業、本色廣告、本色酒店、本色電腦網絡、本色裝飾材料、本色婚慶服務、本色物流 …… ,吳英及本色集團開始聞名全國。
多行業的同時運作需要大量流動資金,但年輕沒背景的吳英和更年輕的本色集團幾乎得不到銀行貸款,隻能借助於朋友熟人。材料顯示,除了一筆 1550 萬元的短期貸款來自工商銀行東陽支行外,她的幾乎所有資金都來自民間信貸。 2006 年 12 月,因債務糾紛,她被義烏市的楊誌昂、楊衛陵的楊氏家族成員綁架,並被強迫簽署空白文件三十餘份,現金數萬元、現金支票 330 萬被搶走,被強迫交出數張銀行卡密碼。吳英報案後,當地公安一直沒有立案,她卻在兩天後收到一封裝有兩顆子彈的信封。
民營企業急需貸款銀行不管,綁架搶奪屬於刑事案件公安卻不管,本屬民事領域的民間金融活動,因為有利可圖,政府的積極性來了。吳英報案似乎是她命運的轉折點。報案後不久, 2007 年 春節之前,資金鏈趨緊的吳英被刑事拘留,理由是 “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 。一審開庭時,給吳英做無罪辯護的律師認為, “ 吳英借來的錢隻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於公司經營上了,並承諾歸還。所以我們認為吳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隻能算民事糾 紛。 ” 但一心要置吳英於死地的法院完全不理會這些意見。法院認定,從 2005 年至 2007 年,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等 11 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 7.7 億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 3.8 億元。吳英的罪名從被拘時的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 變成了可怕的 “ 集資詐騙 ” 。 2009 年 10 月,吳英一審被判死刑。 2012 年 1 月 18 日 ,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維持死刑原判。
“ 吳英是眾多打破金融壟斷的行動者之一 ”
吳英作為民間企業家,向朋友借款從事實業經營,既沒有使用欺詐手段,也沒有非法占有的企圖,這隻能算是民事糾紛。與公權力何幹?受害者沒有站出來(借貸金額 7.7 億, 11 個債權人都否認自己被騙),公檢法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殺人?如吳英集資是為 “ 占有 ” ,何必搞巨額的固定資產投資和眾多的實業?在刑法上,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吳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哪?
2008 年 12 月 2 日 , 浙江省高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廳聯合下發的 “ 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 ” 會議紀要明確指出, “ 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 的情況, “ 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 ” , “ 不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集資詐騙犯 罪 ” 。 2011 年 1 月 4 日 ,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吳英與 11 位債權人均為朋友或固定合作夥伴,因此連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都夠不上,判定 “ 集資詐騙罪 ” 乃是欲加之罪、司馬昭之心了。
吳英非但不存在 “ 集資詐騙罪 ” , 曆史地看,她還是眾多推動金融體製變革、打破金融壟斷的行動者之一,盡管她未必明確地意識到這一點。 吳英案的曆史背景是,中國從導致國民奴役和經濟崩潰的計劃經濟中掙紮出來,逐步建立市場經濟,中國經濟 “ 騰飛 ” 了、 “ 大國崛起 ” 了。但問題是,這個市場製度 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是畸形的。一來政治體製沒有跟上經濟體製變革,缺少基本的政治自由和起碼的司法獨立,官商勾結,腐敗蔓延,政治體製成為社會發展的瓶頸。二來關鍵的經濟領域,石油、電信、電力、金融、石化、鐵路等仍然被壟斷(實際上被高幹家族控製),行政扭曲價格,公權豪取利潤,頑固對抗市場。 “ 入 世 ” 這麽多年,美、日、歐盟等仍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原因應該在此。
金融壟斷的弊病是顯而易見的。經濟學家茅於軾說, “ 你把金融業壟斷起來了,老百姓的錢就沒地方去,一方麵錢很多,一方麵借錢還借不到,這就說明我們的金融業有很大的問題。金融業幹什麽?就是把錢能夠用到好地方去,現在老百姓有很多錢,而中小企業又很缺錢,就是你金融業有毛病。 ” 吳英在法庭上說,她購置固定資 產,目的就是想從銀行借款,但卻極難從銀行係統融資。中小企業或個人要發展,隻能轉向地下錢莊借貸。另一方麵,存款利率低,有錢人不願把錢存銀行,一定設法尋求更高的回報。民間借貸門檻低、有信用、效率高,因此是市場的必然。
民營企業支撐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全國企業總數的 99% 以上都是中小企業,而且基本都是民營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於 G D P 的 60% ,近些年 GDP 增量的 80% 以上是民企創造的。但民營企業卻難以得到銀行的支持,隻能靠處於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數據表明,銀行的短期貸款中,民營企業隻占不到 20% 。據全國工商聯一項調查,有 90% 以上的民營中小企業表示,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全國民營企業和家族企業在過去三年中有近 62.3% 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進行融資。在溫州,隻有 10% 的企業能從正規金融係統獲得融資,而有接近 90% 的企業需依賴民間借貸途徑融資。溫州有 89% 的家庭個人和 60% 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完全合法化勢在必行。 2011 年 11 月,央行負責人稱,民間借貸具有製度層麵的合法性,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鼓勵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運作。另有學者透露,兩三年前就已經搞了一個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草案,但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一直拒絕提交這個草案,無法進入討論程序。
解決問題之本,應在開放市場,建立自由金融製度。反市場、高腐敗、低效率的金融壟斷體製必須廢除,斷無靠重刑乃至死刑來維係壟斷特權之道理。 若幹年後回頭看,當中國自由金融體製得以建立,吳英們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符合市場規律的、為國民經濟做貢獻的, —— 而今天這樣的行為竟獲死罪,這是何等的悲哀?吳英能親眼看到那一天嗎?以投機倒把罪為例,中國 1997 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到 2008 年才被廢除。此前,有太多同胞被定為投機倒把而入獄甚至被處死,而他們從事的交易行為今天看來是完全正常的。韓慶生等 4 名國企工程師轉到鄉鎮企業,設計了兩套生產汙水淨化器,卻因 “ 技術投機倒把罪 ” 被判入獄。我聽過一個案例,有個人把一些豬從一個省趕到另一個省去賣,竟被以投機倒把罪判無期徒刑。溫州從事民間金融的鄭樂芬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死刑, 1991 年被執行死刑,她是中國死於投機倒把罪的最後一人。回頭看,這些同胞難道不是市場經濟的推動者嗎?不正是他們的生存需要、才能和勇氣,逼出了市場化改革嗎?改革還遠遠沒有完成,改革需要付出代價,但我們就不能長一點記性,避免這類悲劇嗎?小崗村的 18 個立下生死狀的村民如果被槍斃,後果將會如何?我們就不能稍微仁慈一些,在完全可以避免的情況下,非要流血不可?為了那不久的將來定會實現的自由金融體係,非要人頭落地、扼殺一個又一個鮮活的生命?
“ 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
中國古代長期以來刑民不分也體現在吳英案上。蕭瀚評論到: “ 說穿了,就是偽公權可以肆意作惡,蹂躪民間私法關係,夫妻倆吵架吵到官府那兒,可能會被痛打一頓關牢裏。現在也一樣,吳英借人錢,生意沒做好搞砸了,借錢的人隻想要回錢,但官府說你隻許管我借錢,借不借給你看我高興,不許管那麽多人借,你瞎借錢,我 就要宰了你。 ” 先是與民爭利,繼之殘民以逞。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竊鉤者被誅,竊國者誅人。司法隻是個表象而已,搶劫殺人工具而已。
什麽是法治精神?幾個世紀以來,法理學的一個核心爭論就是 “ 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 ” ?這不是一句兩句能說清的。在一個政治經濟體製迅速變遷的社會裏,這個命題就更加複雜。可以說,人類社會的發展時刻伴隨著惡法和對惡法的違反。 改革就是對僵化法律製度的突破,這種突破基本上都是事實上的突破導致立法上的變更,而不是相反。 農村改革、國企改製、證券製度、戶籍製、宗教信仰、教育製度、新聞出版、信訪製度、訴訟製度、城管製度、勞教製度、社團製度,哪一個領域沒有經曆過突破的嚐 試?哪一個領域沒有過公民的血與淚的抗爭和受難?哪一個領域徹底完成了改革?哪一個領域不需要繼續改革或者說徹底變革?
法治是人類的事業,因此也必須是符合人性的。但是在一個法律和人性被肆意踐踏的年代結束之後,法律體係不完善、法治水平落後,社會上存在著太多僵化教條的理念,落後的、反人性的法律政策。很多情況下,法律 “ 陷人於不仁不義 ” 的境地。比如 “ 親屬作證豁免權 ” 製度建立之前,一個了解了母親犯罪情況的孩子,就必須 在親情倫理和法律義務之間做出痛苦的選擇。毫無疑問,法治、善治、普世價值、一切常識,都要譴責反人倫的法律,而不是自然的人性。
中國公民苦於 “ 非法化生存 ” 久矣。孫大午案的時候,人們就熱議 “ 民營企業的非法化生存 ” ;公盟被查抄的時候,大家又討論 “NGO 的 非法化生存 ” ;崔英傑案、夏俊峰案,人們反思城管的非法化生存;當下的吳英案,民間信貸的非法化生存又進入人們的視野。目前的公權力製度的不完善還造成了 “ 官員的非法化生存 ” ,誰都不幹淨,所以隻能聽話不能站錯隊,否則貪汙、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生活作風問題,說你有你就有,真沒有也可以有。有關係就 沒關係,沒關係可就有關係了,為商為官,都是如此。
本來就不應該被禁止的、自然的、自由的,生生地製造了一個非法化生存的法律環境,誰之過?本來健康的製度可以避免某些人性之惡,但一個激發人性之惡的製度遲遲得不到修正廢除,誰之過?吳英就算有罪,也是社會變革大背景下不健全的融資製度之罪,是曆史和社會之罪,讓吳英一個毫無特權的弱女子來承擔,這是極端殘 酷和不公正的。
“ 不道德的體製讓每一個人都染上了不道德的病毒 ”
吳英當然不是天使。她雖然有經濟眼光和企業家本領,但她不幸沒有生在一個健全的市場製度和政治製度下。為了生存,為了擴大財富,她被迫選擇了適應這個體製,就像很多來中國做生意的老外也要適應中國的商業政治潛規則一樣。吳英檢舉過她所行賄的多名官員,也當然意味著她有過行賄行為。(需要指出,在檢察院沒有指 控吳英犯有行賄罪的情況下,律師和公眾並不應該扮演指控者的角色。)假如從一開始就僅指控吳英行賄並且證據充分,在法律上似乎問題不大。但行賄罪沒有死刑,在受賄者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更不能匆忙認定行賄。何況還是吳英主動交代的,依法應 “ 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何況是被索賄還是行賄還難說。
但這都不是問題的根本。我們當然要譴責行賄。但假如吳英能夠通過正常的渠道得到貸款,她還需要行賄嗎?更應該譴責的是這個金融壟斷體製和公權力不受約束的體製。
我們生活在一個不道德的體製下。 這個不道德的體製讓每一個人都染上了不道德的病毒,極少有人能幸免。更進一步,這個體製經常置我們於於道德困境之中、甚至法律困境之中。 稍有中國底層生活的經驗,就不難理解這種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狀態。
曾幾何時,你收聽國外電台,你非法了。你舉辦一個舞會,你非法了。你雇傭的工人超過 8 個, 你非法了。你賤買貴賣,你非法了。你把自己的奧拓開上二環路,你非法了。現在情況變了,很多原來違法的事情變得不違法了。但另一個角度也可以說,情況沒變。你在城市打工沒辦暫住證,你非法了。你沒辦準生證把孩子生了,你非法了。隻能生一胎你卻生了兩胎,你非法了。阻攔強拆隊伍毀壞你家房子,你非法了。發 帖子批評官員,你非法了。為了討薪你爬上立交橋,你非法了。在路邊擺個攤兒賣烤白薯羊肉串,你非法了。沒經過出版社自己印些書分發給朋友,你非法了。沒經過公安登記而留宿外國人,你非法了。不放棄某一種氣功,你非法了。你的孩子奶粉結石了,你站出來帶頭維權,你非法了。調查地震校舍質量問題,你非法了。越 級上訪,你非法了。自焚,你非法了。沒死成活來下了,你非法了。在這片神奇的土地上,不非法你能活下來嗎?
你的親人生病了要做手術,不給麻醉師和醫生紅包,手術質量就要下降 —— 有多少人選擇不給?不通過關係給領導好處,孩子就上不了稍好一點的學校 —— 有多少人選擇不給?你或者你的親人酒後駕車被抓住,有多少人首先想到按規定接受處罰而不是托關係說情?在有攝像監控和沒有攝像監控的情況下,你遵守交通規則的程度有 沒有不一樣?你有沒有購買過盜版軟件、光碟和書籍?你有沒有答應上級領導的不道德的或者不合法的要求?你有沒有享受親屬的或多或少的特權利益而沾沾自喜、毫無愧疚?麵對重大的非法行徑,你有沒有選擇沉默而不是挺身而出?我的一個熟人花錢買了一個駕照,我的一個親戚通過提交假體檢報告而提前病退,我的另一個 親戚通過關係享受低保待遇,盡管他窮,但周圍很多比他更窮的、顯然符合條件的家庭卻得不到低保。低保指標腐敗是全國性的,我知道。至於我自己,以下省略 2000 字 …… 。 幾乎我們每個人都曾得到 “ 非道德或非法 ” 的好處,同時更因這種普遍的 “ 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 ” 而受害,但問題是,我們中有多少人接受甚至享受這種 “ 非道德化或非法化生存狀態 ” ?
拋開案件證據本身,吳英不是完全清白的。你我也不是。我們不能太過幼稚和勢利,在吳英有錢的時候,我們仇富,在她落難的時候,不聞不問、幸災樂禍。 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吳英。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吳英。 我們都是從過去那個體製下的幸存者,我們都希望活到我們希望的那種體製實現的時候。我們都從他人的受難中獲利,我們沒有成為犧牲者,僅僅是出於偶然。 “ 總有人犧牲,隻要別輪到我頭上。 ” 這些人往往話音未落,災難就已降臨。 幸存者得到製度變遷的好處,但沒有誰幸運到每一次都是幸存者。
誰希望吳英死?
吳英自己說, “ 也不知道多少人希望我死,多少人希望我活。 ” 誰希望吳英死?吳英被刑拘後,為求立功免死,曾檢舉她所行賄的多名官員。其中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副行長周亮、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行長梁驊均已經獲刑。吳英的父親透露,吳英在看守所中舉報了另外 7 名官員。此外,一審前,東陽市政府十幾名官員曾寫聯名信,要求一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一審判決完後,這些官員又曾到浙江省高院,要求二審維持原判。
有網友例舉了吳英被抓後的資產被處理過程的可疑情況:本色概念酒店,至少 5000 萬, 450 萬拍賣; 38 輛汽車, 2000 多萬, 390 萬拍賣;法拉利, 375 萬,去向不明;珠寶, 7000 多萬,去向不明;博大新天地商品房買斷銷售權定金, 500 萬,去向不明;希寶廣場定金, 500 萬,去向不明;本色集團財務沒收現金, 75 萬,去向不明;強行拍賣得款, 500 多萬,去向不明 …… 這裏麵有多少貓膩?
吳英究竟檢舉了多少官員?姓甚名誰?多少金額?有無查處?哪些官員聯名要求處死吳英?他們從吳英資產中獲利多少?這些官員不正是做賊心虛嗎?按圖索驥有何困難?成功檢舉貪官屬於重大立功表現,為何法院量刑時不予考慮?在這麽多問題沒有說法的情況下,匆匆忙忙判吳英死刑,不是殺人滅口又是什麽呢?殺吳英或是一 箭三雕:一殺雞駭猴,恐嚇民間資金流動,阻撓自由金融製度,維持壟斷特權。二殺人滅口,埋葬吳英掌握的大量官員腐敗的證據。三殺人奪財,重新上演屠殺資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為公,而是化私為官。
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廢除死刑
死刑是國家殺人。國家有權殺人嗎?殺人殺錯了,如何挽回?有哪一種司法製度能夠 100% 避 免判錯死刑?死刑能威懾犯罪嗎?統計數據表明,不能。殺人償命?這種同態複仇觀早已過時,以眼還眼,舉世皆盲。犯罪是社會的,不能把全部責任放在犯罪者個體身上,槍斃了事。這也是廢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把吳英案放在中國金融製度麵臨改革、司法製度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尤顯廢除死刑之必要。
全世界的大潮流是廢除死刑。 1977 年,僅有 15 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到 2001 年,在法律或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有 108 個, 2010 年則為 139 個。仍在執行死刑的國家在 2009 年僅有 18 個( 2010 年是 22 個)。全世界保留並且執行死刑的這一小撮兒國家裏,絕大多數情況下死刑也僅僅適用於最嚴重的暴力犯罪。
中國是死刑超級大國。 2010 年除中國外的其他國家至少有 527 例死刑被記錄在案,中國執行死刑的數字屬於國家絕密,但據學者和人權機構估計,每年大約有 8000 人被執行死刑。但中國也在減少死刑。 2007 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 2007 年)中提到,我國現在應逐步減少適用死刑, “ 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 ”2011 年廢除 13 項非暴力死刑罪名。這些都是限製死刑的努力。
也許對暴力犯罪廢除死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對所有非暴力犯罪,應該盡快廢除死刑(目前中國仍有 31 項非暴力罪名可處死刑)。 是以極刑維護畸形的金融壟斷體製,還是以此為契機啟動改革破除舊規?中國到底奉行慎殺還是濫殺,吳英案或成為一個檢驗。回首過去的司法實踐,經不起時間檢驗的死刑案件太多太多了。 確立殺人指標的 “ 鎮反 ” 時代和抽瘋式的 “ 嚴打 ” 期間,自不必說。近年見諸報端的就不勝枚舉。無罪的聶樹斌、滕興善,殺了。正當防衛的好公民曹海鑫,殺了。發現屍體去報案的 18 歲 小夥呼格吉勒圖,殺了。基本上可以認定是精神病人的邱興華,殺了。喊了幾句話的荊中秀,殺了。受刑訊逼供被黑社會的樊奇航,殺了。現在又來殺吳英。甘錦華案,疑點重重,死刑;承德陳國清案,子虛烏有,死刑;夏俊峰案,正當防衛,死刑;吳英,被控罪名根本不成立,死刑。 —— 中國司法像 “ 鎮反 ” 和 “ 嚴打 ” 那 樣,殺紅眼了嗎?
吳英案發生在不可阻擋的曆史洪流之中。和我們一樣,吳英是弊端重重的製度中的行動者。她聽到死刑判決時的絕望和無助是我們每一個人的絕望和無助。我常常想象,在被押赴刑場的路上,與我同齡的聶樹斌的內心世界。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聶樹斌。同樣,吳英的生命也是和我們每一個人有關的。問題僅僅在於,這一次,我們有能力阻止司法成為謀殺機器嗎?或者僅僅在於,我們的後代在回顧吳英案時,看到的是我們的呐喊呢,還是沉默?
作者:滕彪
責編:吳雨
作者簡介 :
作者簡介:滕彪,中國知名法學學者、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興善研究所所長、公盟研究員,曾參與多個法律公共事件,如 2003 年因 “ 孫誌剛案件 ” ,參與發起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參與臨沂暴力計劃生育調查; 2008 年被當局吊銷律師執照。曾獲 2003 年格雷茲曼基金會社會成就獎; 2007 年法國人權獎; 2008 年美國民主基金會民主獎; 2010 年人權觀察赫爾曼 . 哈米特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