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繽1998年2月調入孝感市中院工作。其妻胡敏原為下崗職工,2000年10月,該市中院為解決其家庭困難,臨時安排胡敏負責審判庭的清理衛生工作。2008年7月,法院根據相關文件將其正式清退。馮繽不服,從此經常以過激方式鬧訪。
在清退過程中,馮繽執意要孝感中院與胡敏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由於該要求不符合相關清退臨時工的文件精神,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其要求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馮繽、胡敏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然後到法院起訴。
孝感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法院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事實成立,依法予以確認。法院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申訴人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駁回申訴人的其它仲裁請求。
經省高院指定管轄,隨州中院於2009年9月16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孝感中院解除與胡敏的勞動關係通知書。由孝感中院為其按標準補交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6000元。法院判決後,馮繽拒不接受。
馮繽被開除黨籍並被免除法官職務,與其合法正當的表達訴求無關。作出上述決定的主要依據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期間,馮繽多次到孝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實施妨礙公務的行為,並打傷該局執法人員。
此外,馮繽還先後多次在孝感市中院培訓中心一樓餐廳,謾罵、侮辱、恫嚇正在進餐的院主要領導。2009年10月30日中午,馮繽在院機關食堂就餐時,趁主要領導不備,用食堂盛湯的長把金屬瓢向其頭部猛擊。對此,公安機關依法對馮繽作出行政拘留10天並罰款500元的處罰。當年12月14日,馮繽被開除黨籍。今年7月8日,孝感中院審判委員會一致通過免除其助理法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