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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縣原煤炭局長的家產過億 你猜猜法院判了多少年?

(2010-09-01 14:02:05) 下一個
消息來源:黃河新聞網

  8月30日上午,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蒲縣成南嶺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南嶺煤業)及郝鵬俊等逃稅、非法買賣爆炸物、挪用公款、貪汙一案依法作出二審判決,二審法院對蒲縣法院的一審判決部分予以維持,部分予以改判。即維持被告單位成南嶺煤業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罰金共計人民幣9860萬元;追繳其逃稅額人民幣1871.85374萬元,上繳國庫。維持追繳被告人郝鵬俊贓款人民幣48萬元,上繳國庫。維持被告人馮記明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以及被告人祖茂治、魏永超無罪。對上訴人郝鵬俊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汙罪改判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上訴人於香婷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改判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上訴人於小紅犯逃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改判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郝鵬俊、於香婷為上訴單位成南嶺煤業實際控製人,上訴人於小紅為成南嶺煤業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8年間,成南嶺煤業在與蒲縣遠中煤化有限責任公司等22家企業進行業務往來中,銷售原煤直接收取差價款而不進行申報,逃避繳納稅款人民幣18718537.40元,其中2004年逃稅額(國稅、地稅)占應納稅額比例為82.24%。2003年至2006年,成南嶺煤業因逃稅先後四次被市、縣兩級稅務機關處罰。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上訴人郝鵬俊安排原審被告人馮記明在追加火工品供應數量的書麵申請中誇大井下工程用量,並安排上訴人於小紅於2007年9月16日和2007年11月14日兩次申請,騙取追加供應計劃炸藥27噸、雷管8萬枚。成南嶺煤業分27次從蒲縣安隆物資公司實際購買炸藥113.5噸、雷管29.7萬枚,其中,超限額購買炸藥22.5噸、雷管10.4萬枚。2008年1月31日,成南嶺煤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蒲縣煤炭局下發文件暫扣其煤炭生產許可證,待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後,方可組織正式生產,在此期間,蒲縣煤炭局不再給該公司下達火工品供應計劃。但上訴人郝鵬俊為組織非法生產,安排上訴人於小紅、原審被告人馮記明5次書麵申請,以井下輔助工程需用火工品為由,在未經蒲縣煤炭局審核並批準的情況下,誇大火工品用量,騙取有關領導及公安部門的批準,超限額購買炸藥41噸、雷管9.56萬枚。2009年3月22日,公安機關在成南嶺煤業井下查獲炸藥11.712噸、雷管29234枚。

  上訴人郝鵬俊在任蒲縣安全監察局局長、煤炭局局長、煤炭局黨總支書記期間,於2003年5月借本縣部分煤礦安裝瓦斯監控設備之際,與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研究院銷售二公司聯係後,購置價值13萬元的礦用監控電纜。電纜運抵蒲縣後,由時任成南嶺煤業礦長的閆鴻博等人將電纜拉到礦上使用。2003年6月底,此13萬元電纜款由郝鵬俊簽字後在蒲縣煤炭局財務上墊付至今。2003年11月16日,上訴人郝鵬俊代表成南嶺煤業與江蘇省徐州礦務局孟煤項目部簽訂了《蒲縣成南嶺煤礦合作開采合同書》。同年12月23日,郝鵬俊付給孟煤項目部10萬元設計費,並安排從蒲縣煤炭局財務上支出,至今仍掛在蒲縣煤炭局財務賬應收款中。

  2003年8月,上訴人郝鵬俊同任天星等人在購買土地建房時,郝鵬俊安排時任蒲縣煤炭局辦公室主任的任文革在煤炭局財務借款5萬元交給城關村支書崔保彥辦理相關土地手續。2004年,郝鵬俊安排任文革找了一些招待費、修理費票據,經郝鵬俊簽字後,在煤炭局財務予以報銷。2003年9月,上訴人郝鵬俊以蒲縣煤炭局住宿費的名義虛開發票,共計金額20萬元,抵頂了其20萬元借款。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郝鵬俊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貪汙罪,上訴單位成南嶺煤業、上訴人於香婷、於小紅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祖茂治、魏永超無罪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原判認定上訴單位成南嶺煤業,上訴人郝鵬俊、於香婷、於小紅犯逃稅罪,依法判處是正確的,但以逃稅罪判處的罰金數額不當,應予糾正。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二審訊問上訴人郝鵬俊的過程中,該郝稱:其曾在一審開庭時反映過蒲縣縣委某領導向其索要5000萬元的情況。經審查,一審法院已依法向蒲縣人民檢察院書麵函告此情況,並建議調查核實,蒲縣人民檢察院將此線索移交臨汾市人民檢察院,後經臨汾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認定上訴人郝鵬俊反映的情況不屬實,並提供了書麵調查結論。

  8月27日,蒲縣人民法院收到蒲縣監察局依法對郝鵬俊、於香婷分別作出的蒲監發(2010)8號《關於依法沒收郝鵬俊違法違紀所得資金和房產的決定》、蒲監發(2010)9號《關於依法沒收於香婷違法違紀所得資金和房產的決定》和蒲監發(2010)12號《強製執行申請書》,人民法院將依法追繳郝鵬俊、於香婷的非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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