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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不受法律約束的暴力?

(2010-07-26 19:49:59) 下一個

6月23日上午,湖北一位副廳級高官的太太在湖北省委門口遭六個便衣警察暴打整整十六分鍾。後來,警方負責人去醫院向高官太太請罪,他最抱歉的是打錯了人。打錯了人而不是錯在打人,這個混賬邏輯不被受害者接受,也不被公眾接受,自在情理之中。

邏輯固然混賬,但如果把打錯了人視為事實表述,我卻堅信它說的是真的。

想像一下暴打的戲劇性前奏吧。雄糾糾有備而來的六個便衣,潛伏在省委大院張網以待,他們誌在必得,因為他們掌握了據說是準確的情報,某訪民可能在某時某刻出現在省委大院門口。他們已經得到了命令,隻要她一出現,就馬上拳腳相向。

《南方都市報》的報導說,他們屬於警方特設的所謂“信訪專班”。這即意味著,那樣不問情由地暴打訪民,是他們的工作。既是工作,奉命打人當然沒什麽錯,錯隻在他們太性急太粗心,沒仔細辨認目標,估計大致像那麽回事,就迫不及待地一擁而上了。

這才叫陰溝裏麵翻船。他們以為他們麵對的都是平民,都是底層,都是弱者。所以,打了就打了,打錯了又能怎樣?需要那麽仔細地辨認麽?需要那麽繁瑣麽?他們萬萬不會想到,竟然大水衝了龍王廟。光天化日之下打人,在省委大院門口打人,在哨兵眼皮底下打人,而且打得那麽輕率,說明他們打人是不受任何製約的,本來不會有任何後果的。

什麽叫不受法律約束的暴力?這就是。

所謂“信訪專班”,顧名思義,當然主要是用來對付訪民的。那麽他們怎麽對付訪民呢?單單“打人”二字已不足道其壯觀,還是讓受害者親人給我們還原現場吧:

“打人的那個光頭,滿臉橫肉,人高馬大的,一上去就把我姐姐的提包一腳踢飛幾米遠,對著頭就是一拳,照著大腿又是一腳。他們的裝束既不像工作人員,也不像好人,更不像人民警察,看上去完全就是黑社會。”

“後來又有四個人一起上,一個人拉著手,三個人用腳踢,推倒在哨兵的鐵護欄上。我姐姐掙紮著想爬起來,又被他們打倒在地,其中一個人兩隻手抓著我姐兩條胳膊,像是日本相撲的動作,把我姐甩在地下,腦袋和四肢全部著地。”

這真個叫風卷殘雲。打人能打到如此境界,那不是一般的專業,那是打到了藝術的層次,因為顯然,打人者已經把打人當作了享受。所以才會打得那麽投入,那麽忘情,那麽如癡如醉。就此來看,所謂“信訪專班”,倒不如稱作打人專班更恰如其分。

重兵布防,無情打擊,在和平年代,隻有對付販毒等重案才會使出這種霹靂手段。用這種霹靂手段對付訪民,是否意味著訪民的地位,跟販毒分子已相去無幾?暴戾的十六分鍾,血腥的十六分鍾。就在這十六分鍾中,不受法律約束的打人專班,和事實上不受法律保護的訪民,兩個特殊群體的隱性身份,就這樣浮出了水麵,令人唏噓,更令人驚懼。

打的畢竟是高官太太,以致舉國嘩然,照理後果很嚴重吧?但據警方最新宣布的查處結果,事件原委卻不過是,“民警肖邦明、鄭誌強、蒲全鴻在拉扯中行為粗暴,致陳玉蓮受到輕微傷害。”對照受害者親人還原的現場,尤其對照受害者被打成腦震蕩、軟組織挫傷幾十處、左腳功能障礙、植物神經紊亂等實際傷情,那樣的查處結果不是太輕佻也太狂妄了嗎?它是對受害者乃至對天下人智商和尊嚴的雙重侮辱,更是對國家統一法製的公開挑戰。

更嚴重的是,這種輕描淡寫的查處結果,這種公然的掩蓋是否意味著,製造十六分鍾慘案的體製現狀將會延續,即不受法律約束的打人專班將繼續不受法律約束,不受法律保護的訪民將繼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高官太太被暴打被淩辱到了生不如死的地步,事後都隻能不了了之,那麽遑論普通人的命運?又怎麽叫公民對法治抱有信仰,對前途抱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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