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譚作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二審辯護詞
發布者 siyu 在 10-04-22 06:16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譚作人案合議庭: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控譚作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已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譚作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宣告後,被告人譚作人不服,以十二字提出上訴:
“我無罪,我不服,我抗議,我上訴!”
一審中,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曾以四項所謂“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進行指控。即:
1、指控譚作人“炮製”題為《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以下簡稱《廣場日記》)文章,將該文通過互聯網發布在境外“自由聖火”等網站,指控該文主要內容為對黨中央處理“六四事件”進行“歪曲描述和誹謗”。
2、指控2008年“5.12地震”發生後譚作人“夥同”他人在成都天府廣場義務獻血點以獻血的方式紀念“六四”;
3、指控“境外敵對分子”王丹利用電子郵箱與譚作人主動聯係,並多次向其投發關於“六四”的宣傳資料,譚作人予以回複;
4、指控2008年“5.12地震”發生後,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體采訪,發表了大量“嚴重詆毀我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
辯護人對以上四點指控進行了逐條批駁,具體意見不再贅述。一審裁判認定了其中兩項指控:“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作人‘炮製’《廣場日記》並在境外媒體發表,以獻血方式宣揚所謂‘六四精神’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予以確認,其餘指控不予認定。”
一審法院此項認定以醉翁之意,定欲加之罪,無視事實,判決荒謬。在此謹向二審法院鄭重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一審對譚作人的“罪狀”指控含糊,判決荒謬。
1、一審起訴書與判決書中,多次對被告人寫作的文章《廣場日記》使用“炮製”、“歪曲描述”、“誹謗”、“詆毀”、“無中生有,捏造消息”……等侮辱性詞匯,並認定:“被告人譚作人以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海內久經文字獄。詳查中國曆史,因言獲罪者屢見不鮮;但無論構陷者如何深文周納、斷章取義,其構陷總算做到了對象明確、字句清晰。而指控譚作人造謠、誹謗,所指何句?所造何事?所謗何人?觀此起訴、判決,先舉出譚先生一篇長達一萬五千字的文章作為“證據”,再徑行扣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法律事實未能明確,何談依據《刑法》定罪課刑?如此含糊空洞之指控,如此輕浮潦草之判決,標新立異,別開生麵,見所未見,聞所未聞!
一審判決書並聲稱,“被告人譚作人及其辯護人對本案事實沒有異議”;實際情況是:在一審辯護詞中,辯護人已明文指出控方此項指控空泛,並無事實與證據支撐的問題。一審判決嚴重歪曲了辯護人的意見。
再查《廣場日記》一文,作於2007年5月27日,係譚作人為回應香港民建聯主席馬力有關“六四”問題的言論有感而作,其目的僅僅是為了說明事實。該文記錄其本人在1989年“六四”中的所見,合乎事實、忠於曆史。一審對此不察,辯護人請求二審合議庭結合史實對該文逐字逐句進行審查:該文章中,可有一字一句進行了“造謠、誹謗”?可有一章一節涉及“煽動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動機?二審合議庭如不能對事實進行正確描述,將何以明法度,將何以正人心?
2、一審起訴書與判決書中,指控、認定四川大地震之後,譚作人在天府廣場義務獻血點以獻血方式紀念“六四”的行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中國刑法定罪原則,是主客觀的一致性。譚作人的主觀動機是紀念六四事件,客觀行為是參與政府組織的獻血活動。辯護人不能理解:此獻血行為何以構成“造謠、誹謗”的刑事犯罪?莫非譚作人獻出的血漿,竟成為煽動顛覆的犯罪工具?輸入譚作人血漿的地震傷員,莫非將被煽動而變為顛覆分子?
犯罪行為有三個方麵的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辯護人要求二審人民法院予以界定並不吝論證:譚作人的獻血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是否違反我國刑法?是否應受到刑罰懲罰?
刑法第一要義,是為罪刑法定,法無明文,不得入罪。譚作人紀念“六四”,更無條文明禁。如此荒誕的判決,勢將載入司法史,為世人恥笑。二審諸位法官,應有挽回餘地。辯護人請求合議庭,依法予以改判!
二、一審判決譚作人涉嫌顛覆的犯罪對象已不存在。
一審《起訴書》指控譚作人“對黨中央處理‘六四事件’的方法和定性不滿”,而《判決書》則改變控方指控內容,稱“被告人譚作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法處置‘六四事件’不滿”。此項判決未能言明:譚作人究竟因對哪一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滿”而入罪?如是指以溫家寶為總理的現政府,則詳查譚作人《廣場日記》一文,其中對現政府根本未置一詞;如是指1989年以李鵬為總理的舊政府,則該屆政府連同主事之人,早已依憲法換屆下台,顛覆何從談起?
處理六四事件的曆史功過,無疑應由1989年在任的政府負責。譚作人先生對其不滿,又如何能夠逆轉時光、煽動顛覆?一審法院何以舊賬新翻,老調重彈,如此不顧大局、不知進退,挾“六四”以令中央,構譚先生於囹圄,陷現政府於不仁?
三、一審判決歪曲了對曆史事實的認知。
譚作人被控兩項“罪狀”,皆圍繞1989年的六四事件而來。當時風雨,塵封廿年。如魯迅所言,時間永是流駛,街市依舊太平,有限的幾個生命,在中國是不算什麽的。但譚作人先生既以“紀念六四”的“罪行”而被控“煽動顛覆”,辯護人有必要、有責任對六四事件的曆史事實與性質作出說明:
1、由於一審法院並未就該文內容是否構成捏造誹謗安排質證,控方對其罪過亦指控不明;辯護人概括其文章旨要,認為譚作人先生無非作為六四事件的親曆者,描述了始自“戒嚴”終於“清場”這一時期在北京發生的大規模學潮,再現了戒嚴部隊執行任務途中和占領廣場過程中曾與民眾發生激烈衝突的場景、指出這場衝突曾經造成過人員傷亡,並對此次事件進行了深刻反思。
辯護人認為,鑒於譚作人文中的上述描寫,幾乎為海內外各界人士所共知。代表國務院和戒嚴部隊出席記者招待會的袁木、張工,時任解放軍總醫院醫師、親曆死傷者搶救過程的蔣彥永,都從不同角度印證了譚作人的所言非虛。相關證據已提交法庭,請予審核。
辯護人認為,對譚作人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廣場日記》文中所述事實的真偽,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李鵬和擔任北京市市長的國務委員陳希同,以及受命承擔對外發布信息的國務院發言人袁木和戒嚴部隊發言人張工等,有機會了解事件全貌、有可能接近悲劇真相。從對事實和曆史負責,從為被告人負責的立場出發,基於辯護人義務,我們特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並通知陳希同、李鵬、袁木、張工四位證人出庭作證。我們認為,無論合議庭基於何種考慮而拒絕開庭,至少也應當向上述證人調查,並取得就待證事實所作的書麵證言。相關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我們已以專函呈遞。
2、在2004年3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舉行中外記者見麵會(全文由新華社播發)中,溫家寶總理在回答美聯社記者“你會把89年發生的事情宣布為愛國活動嗎?”的問題時,稱“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中國發生了一場嚴重的政治風波。”
2008年9月23日溫家寶接受美國《新聞周刊》國際版主編法裏德·紮卡裏亞專訪,針對“您從處理1989年那一問題上的經曆中獲得了什麽教益?”的問題,回答:“我認為,在推動經濟改革的同時,我們也需要推動政治改革,因為我們的發展本質上是全麵的發展,我們的改革也應當是全麵的改革。我想,你提問的核心是關於中國的民主發展問題。”
對六四事件從“反革命暴亂”到“政治風波”再到“民主發展問題”的定性,反映了國家政權對曆史的認知不斷深化、與時俱進的過程。
若撰文描述六四事件被定性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則參加六四事件的學生、工人、市民,是否皆應定性為“顛覆國家政權”?我們的國家裏,是否隱藏著數以百萬計的顛覆分子,尚待指控審判,未及糾拿收監?
曆史早已明白昭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局執意逆水行船,民心將如覆水難收。誰是國家安定柱梁基石?誰在激起民憤陰謀顛覆?有請合議庭諸位法官明鑒。
四、請依法改判譚作人無罪
譚作人是聞名遐邇的“四川好人”,生於斯,長於斯,一生所愛皆寄於斯。於此天災不止,人禍頻仍之際,布衣在野,夙興夜寐,胼手胝足,其心所係,在杯葛彭州石化不當選址、在呼召川震學童不散冤魂;於謀危社稷,毫無興趣。其所思所想,所求所願,所作所為,無非“作人”二字而已!
在一審開庭後,辯護人提交書麵辯護,譚作人作出長篇最後陳述,而一審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和辯護人意見的答複,短短一句,輕輕帶過:
“被告人譚作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譚作人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意見與審理查德明的事實與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謂一審辯護意見於法不符,何處不符?為何不符?
在一審的最後書麵陳述中,譚作人已表明對此次審判的態度:
“今天,如果你們判我無罪,我將為此而歡呼——不是為了我個人,而是為了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獨立得以保全,沒有成為行政意誌的犧牲品。如果判我有罪,我將服法而不認罪。”
辯護人深知,一審出現如此結果,未必就是司法的獨立意誌所決定。但是,就一場如此粗製濫造的審判,被告將何從服法?此份判決書中,根本無法可服:其罪行竟一字不見,其刑期竟長達五年!此場審判之專橫,之無法無天,溢於言表,躍然紙上。為家鄉人民坐牢,是譚作人的光榮;毫無理性的判決,是中國法治的恥辱。為了法律的尊嚴與司法公正,辯護人謹具此狀,呈二審人民法院:
請依法改判譚作人無罪!
辯護人: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浦誌強
夏 霖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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