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應用可信承諾理論分析中國曆史政治製度中的權力製約機製,由於缺乏可信威脅,所以各種製約的方法在製度上並沒有發揮有效的作用。通過構建一個動態博弈模型,本文進一步分析了權力製約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係,發現對權力的製約乏力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經濟增長,最後通過模型的均衡條件具體分析了各種限權方法。
[關 鍵 詞] 可信承諾;權力製約;動態博弈。
[作者簡介] 周 傑,江蘇省淮安市委辦公室通信報務處副處長,南京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產業經濟學、新製度經濟學。
一、引言
可信承諾是博弈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動態博中,“有些納什均衡之所以不是精煉均衡,是因為它們包含了不可置信的威脅戰略。如果參與人在博弈前采取某種措施改變自己的行動空間或支付函數,將不可置信的威脅變為可信,博弈的精煉均衡就會改變”①。
將可信承諾理論運用於新製度經濟學研究,最早見於諾思與溫加斯特1989年的經典論文《憲政與承諾:17世紀英國公共選擇治理製度的變遷》。該文以英國王室的財政約束為主線,研究了17世紀英國“光榮革命”的前因後果,作者指出影響經濟增長的“一個關鍵的政治因素就是政權或君主受到這些規則約束或限製的程度。”“為了實現經濟增長,君主或者政府不僅要確定一係列重要的權利,而且還必須對這些權利做出切實可信的承諾。”諾思與溫加斯特將憲法看作是政府和人民之間形成的一種契約,因此該契約“必須能夠自我實施”才能發揮作用。
本文擬以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為例,運用可信承諾理論和博弈論方法,進一步分析權力製約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係,並探討權力製約的具體方法。
二、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皇權製約機製及其分析
過去我們一直認為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皇帝是高度專製的,其權力不受任何限製,所謂“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但是也有曆史學家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中國古代在政治、法律、倫理、文化等多方麵都存在著對皇權的諸多製約。
如錢穆認為:“拿曆史大趨勢來看,可說中國人一向意見,皇室和政府是應該分開的,而且也確實在依照此原則而演進。皇帝是國家的唯一領袖,而實際政權則不在皇室而在政府。代表政府的是宰相。”②法律史學家林乾把對君主權力的製約機製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是曆代諫議係統對君主言行的諫諍、規勸甚至否決和封駁;
二是中樞機構尤其是宰相副署權對君主權力的製約;
三是重大政事及決策須經由重要官員參加的朝議議決;
四是來自封建倫理文化和儒家思想對君主權力的製約;
最後,從法律的角度,“法與天下共”對君主擅法的限製③。
從上述學者的文章來看,他們認為對皇權的製約主要來自於皇權與相權的製衡、諫官對皇帝的規勸監督、法律的約束以及倫理道德的作用。這裏先分析一下前三點,倫理道德的作用放在第四部分中分析。
第一,從決策係統上看,林乾提出廷議“有效地限製了君權的非正常行使”,錢穆也認為“皇權與宰相為代表的政府的權力是分離且製衡的”,但是這裏需要指出的問題是最終決策者是誰?是皇帝還是宰相甚至集體投票決策?皇帝是否擁有一票否決權?漫長的曆史告訴我們,官員隻對其權力的授予者負責,參與廷議的官員及宰相的任免權畢竟都掌握在皇帝手中,他們能給予皇帝的隻是建議,若說製約,最多是辭官不做,這當然並非可信威脅。而即使是廷議,也是在皇帝的指令下才能召開。白鋼指出:“倘若這些會議的討論結果,與皇帝本人的意圖不合,皇帝可否決,或者一而再,再而三地‘下其議’。”④
第二,從諫官的監督來看,問題依然是諫官是由誰任免的?諫官是否能夠罷免皇帝?——這決定了監督是否有效。實際上,即使在統治階級內部,也很清楚這種言諫作用的有限,如元仁宗與禦史中丞朵兒隻的故事,“帝讀《貞觀政要》,朵兒隻在旁侍候。帝向朵兒隻說:‘魏征,古之遺直也。’朵兒隻回答說:‘直由太宗。太宗不聽,征雖直,將焉用之。’”⑤在中國古代漫長的曆史中,有像唐太宗這樣從善如流的皇帝,也不乏拒諫甚至打擊迫害諫官的君主。
第三,法律的約束是否有效。首先立法權往往掌握在皇帝的手中,如“宋仁宗‘定選舉縣令法’。元世祖‘初立軍官以功升散官格’。明太祖‘更定大明律’,‘定六部職掌及歲終考績法’。清太宗‘定小事賞罰例’並‘頒八旗臨陣賞罰令’”⑥。其次從司法權上來看,春秋時期即有“刑不上大夫”的說法,雖然後來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等理論,但是司法的最終解釋權仍然掌握在皇帝手中。
三、權力製約與經濟增長——一個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
在諾斯和溫加斯特等學者對曆史的考察中,我們可以看到通過可信承諾建立有限政府,對經濟增長起到了促進作用。那麽,在中國古代,由於可信承諾缺失而造成對皇權的製約乏力是否會對經濟增長產生抑製作用呢?通過如圖所示的博弈模型,我們來做一具體分析。這個博弈有兩個參與人:參與人1臣民和參與人2皇帝。臣民有兩種行動方式:發展經濟和不發展經濟;皇帝也有兩種行動方式:掠奪臣民的財產和不掠奪臣民的財產。
為確定兩個參與人在博弈中所獲的支付,我們需要明確他們各自的效用函數。以uc代表臣民的效用,以uh代表皇帝的效用。
首先,假設臣民的效用隻與其獲得的財富有關,如果臣民選擇發展經濟,則隨著國民收入的提高,臣民獲得的效用也相應上升,但與此同時,隨著臣民財富的增加,皇帝掠奪臣民財產的概率也會隨之上升。如明太祖朱元璋因懼怕富商沈萬三富可敵國,將其發配雲南充軍。又如14世紀意大利佛羅倫薩的大金融家族美第奇家族因拒絕向法國國王查理八世貸款而遭其攻擊,巴爾迪家族、佩路基家族、阿其吾理家族也都因對國王的巨額貸款無法收回而破產,而同期的英國和荷蘭的銀行,“由於規模較小,沒有意大利那些著名的家族銀行那樣的規模和影響,不易受到國王和諸侯這樣的‘大客戶’的注意”⑦。
其次,考察皇帝的效用函數,從曆史來看,皇帝的效用取決於兩個方麵,一是代表國家的“公”的方麵,隨著國家的富強,人民安居樂業,皇帝的效用會增加;二是代表個人的“私”的方麵,隨著皇帝包括其親屬個人財富和享樂的增加,皇帝的效用會增加。在此博弈中,為簡化模型,不妨假設在皇帝的效用函數中“公”的一麵以臣民的財富來代表,“私”的一麵則以皇帝的財富來代表。至於到底是“公”的方麵占的比重大,還是“私”的方麵占的比重大,則完全取決於皇帝個人的偏好,我們可以看到在每一個朝代的興衰更替中,都不乏“明君”和“昏君”,而其間的區分,根源往往就在效用的偏好上。
在第一階段,臣民首先行動,選擇發展經濟或不發展經濟,然後皇帝行動,選擇掠奪或不掠奪,如此持續進行……在博弈的第階段,整個國家的總財富為ri,如果皇帝不掠奪,則其隻征收稅率為t的稅,這樣,臣民獲得的財富為ri(1-t),效用為uc[ri(1-t)],皇帝所獲財富為rit,效用為uh[ri(1-t),rit];如果皇帝掠奪財富,則臣民獲得的財富為0,效用也為0,而皇帝獲得全部財富ri,效用為uh(0,ri)。但是由於皇帝掠奪財富,他也有可能遭到臣民的報複和懲罰,這種懲罰的力度從大臣的辭官不做到百姓的揭杆起義推翻皇權不等,一般來講,皇帝掠奪的財富越多、比例越大,其遭到臣民懲罰的後果也就越嚴重。在這個模型中,假設皇帝受到的懲罰是唯一的,即固定損失x的效用,而其受到懲罰的概率p隨其掠奪財富的增加而增加,即p是ri的增函數。這樣,我們可以寫出皇帝掠奪財富後的期望效用為uh(0,ri)-p(ri)·x。
顯然,在這樣一個博弈中,一旦皇帝掠奪財富後的期望效用大於其不掠奪所獲得的效用,即uh(0,ri)-p(ri)·x>uh[ri(1-t),rit]時,他就會掠奪財富,而臣民也知道這一點,因此經濟在發展到uh(0,ri)-p(ri)·x=uh[ri(1-t),rit]
時就會停滯。中國傳統的“小富即安”觀念或許也有基於此原因的考慮,在財產及權勢擴大到一定程度之前,臣民主動削弱自己以達到保全自己的目的。
四、限製權力和避免被掠奪的可能方法
阿克頓勳爵有句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我們不能指望權力主動對自己進行限製,在中國古代漫長的曆史中,也出現了一些限權和避免被掠奪的方法。隨著現代政治製度的演進,逐漸發展出對權力進行製約的積極的方法,如“以權力製約權力”的分權製衡的方法和“以社會製約權力”的構建公民社會的方法。結合上述博弈模型,我們來對此做具體分析,由最後的不等式uh(0,ri)-p(ri)·x>uh[ri(1-t),rit],可以看出,臣民如果想對君主限權,避免其掠奪財產,他們所要做的就是設法減少該不等式的左項,增大其右項。具體分析,有以下幾種對策:
1.改造君主的效用函數,使他將人民的幸福看得比私欲的滿足更重要。這樣,可以顯著地降低其掠奪財富後獲得的效用,而這也正是中國傳統強調以仁義道德等儒家思想對皇帝的製約,如《孔子家語》雲:“夫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所以載舟,亦所以覆舟。”林乾提出倫理文化和儒家思想對君主製約的四方麵內容,即“一是借助‘上天’的力量規譴人君;二是君臣間的‘道義’以及臣下‘從道不從君’的理念;三是通過‘經筵’、日講等形式向君主灌輸儒家思想;四是從理論上反對君主搞絕對‘自專’”⑧。然而必須注意的是,這種想把皇帝改造得大公無私的企圖雖然有可能產生一定的影響,但由於缺乏製度上的約束,因而並不構成可信的承諾,所以這種影響最終隻能取決於皇帝的個人品質及被改造的程度。在每一個王朝由盛而衰的過程中都不乏效用函數上更注重個人享受的皇帝,聲色犬馬、驕奢淫逸往往是史官們給他們的評語。
2.增加稅率,讓君主不掠奪就可獲得足夠大的效用滿足,這樣君主不僅不會去掠奪自己的主要稅收來源,反而會想方設法保護稅源。從中國曆史來看,由於來自工商業和貿易的稅收所占比例很小,所以皇帝缺乏對商人商業活動的保護。如晚明雖然放開海禁,但“在海商麵臨西方外侮的時候,統治者和朝廷不顧及他們的財產安全,甚至聽憑西方殖民者殺戮之而無動於衷”⑨,而同期的西歐國家,如17世紀的英國,來自海外貿易的進口稅占政府每年收入的39.4%,“在‘重商主義’的外貿政策中,國家的‘求強’與商人的‘求富’達到了完美的融合”⑩。在諾思和溫加斯特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到這一點。“控製國王的行為不僅需要對國王加以適當的限製,而且也需要解決財政問題”,“議會利益集團同意幫助政府建立可靠的財政基礎……消除了行使獨裁權力的主要激勵”。
3.增加君主掠奪後受懲罰的概率。由於會發生搭便車行為,因此在受到君主掠奪時,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會反抗君主,大家可能都在等待別人反抗,而自己期望通過搭便車不費成本地獲得好處。因此,為增加君主受懲罰的概率,就要求人民在受到非法對待時都能勇於站出來進行反抗。在古代,這一點是通過官僚階層的“文死諫”來實施的,但實際的效果並不佳。現在我們應該更多依靠人民的力量,為此,需要建立公民社會,樹立公民意識,增強法治觀念,使每個公民在受到違法侵害時都知道如何保護自己。托克維爾指出,對公共權力的製約的一種重要方式就是“以社會權力製約國家權力”。單個的、分散的公民個體經由公民社會中的各種團體、組織可以積聚成強大的力量,從而對公共權力的行使形成壓力,公民籍此獲得與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力量。 4.增加君主掠奪臣民後所可能損失的效用。如果君主做出了違背人民意願的事,大臣隻是辭官不做,百姓隻是罵罵天,這種懲罰對君主來說顯然並不能產生多大的效力。在這一點上,現代政治製度中的民主選舉製可以給我們很好的啟示,將選舉出的掌權者看作君主的話,那麽他違法的成本就是在下一次選舉中落選,而憲政製度則對多數人的暴政和掌權者在位期間的權力行使做出了製約。從諾思和溫加斯特的分析來看,英國通過光榮革命,建立起君主立憲製,其核心正是確立了議會對國王的廢黜權,才保證了人民的財產權,促進經濟的增長。憲政以有限政府、分權製衡和法治為其基本的製度安排,但這三者都隻是手段,最終目的是對政府權力的製約,體現的是“以權力製約權力”的思路。當議會擁有對行政首腦的罷免權,就對其構成了一個可信威脅。 五、總結 從上文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就是在中國古代雖然存在一些對皇權的製約,但是由於在製度上缺乏對皇權的可信威脅,從而對經濟增長並不構成可信的承諾,在事實上也造成了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停滯。而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思路就是必須在製度上對權力進行限製,憲政、民主、分權製衡及公民社會等都是可參考的有益經驗。 1945年民主人士黃炎培問毛澤東:曆史上許多政權“其法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形成了一種周期率,共產黨執政後有沒有跳出這個周期率支配的新路?毛澤東答道:“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隻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而通過上麵的分析,我們可以更清楚的認識到,這種民主的監督權必須成為可信的承諾,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注釋: ①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第103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②錢 穆:《中國曆代政治得失》第3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版。 ③⑧林 乾:《中國古代權力與法律》第11、6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④白 鋼:《中國皇帝》第268-269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⑤楊鴻年、歐陽鑫:《中國政製史》第165頁,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⑥張創新:《中國政治製度史》第111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⑦⑨⑩華 民、韋 森、張宇燕、文貫中等:《製度變遷與長期經濟發展》第326、148-150、115頁,複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參考文獻: 1.[美]道格拉斯·諾思、巴裏·溫加斯特:“憲政與承諾:17世紀英國公共選擇治理製度的變遷”,載《比較》2003年第6期。 2.[美]約翰·德勒巴克、約翰·奈:《新製度經濟學前沿》,張宇燕等譯,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3.錢穎一:《現代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