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
2019 (78)
如果你不相信,那就沒什麽好說的。 這個話題就成了另一個話題。
如果你相信, 遣返的先決條件是雙重治罪, 而且是用香港法律可以判7年以上。 (注:本來的門檻是3年。 5月30日立法會接受了民間的要求, 從3年漲到7年)。
也就是說, 如果你相信香港的法製,如果是大陸提出不合理, 例如遣送政治犯的要求, 這個在香港審是通不過的。
再注:5月30日的修訂加入了很多保護嫌疑犯的內容,比如無罪推定; 被定罪後可回香港服刑。。。。等等。 這是誠意的表現。
見維基百科。
2。 香港立法會的組成與特別行政長官的任命。
香港立法會,一共70席。40席由普選產生,30席由業界選舉產生。 所以被認為不夠民主。 這個不夠民主是回歸以後變得不夠民主嗎? 不是的, 香港的選舉一直是這樣的。 說的再具體一點,1991年9月前是完全沒有直選的, 到快要移交了, 大英帝國才開始給香港民主,要給直選。 這是為什麽?
請問以前有沒有被認為過不夠民主呢? 這個答案我還沒有找到。 如果香港人沒有上街抗議的話,為什麽呢?這個例子比較典型: 我孩子也喜歡香港。 我認為大英帝國的“教育”真的很成功。
特別行政長官由推選委員會推舉, 再由北京任命。也是被認為不夠民主。 而移交前的港督,是由英女皇直接任命, 有沒有被認為不夠民主? 這個問題也請認真回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