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在美國堪薩斯州歐弗蘭帕克的戰斧嶺社區中心,一個5歲的男孩伸手去觸碰一個女神雕像後,雕像掉在地上摔壞。整個過程被監控攝像頭錄了下來。
幾天後,一家代表歐弗蘭帕克市的保險公司向這家人提出了13.2萬美元的索賠(約合人民幣85萬元)。據媒體報道,這件名為“堪薩斯城阿佛洛狄忒”(阿芙洛狄忒是希臘神話中的愛與美之女神)的作品損壞嚴重無法修複。
保險公司的信中說:“你們負責監護未成年子女,你們沒有監護好子女,這可以被視為疏忽。”
孩子的母親薩拉·古德曼(Sarah Goodman)表示,說她“疏忽”讓她感覺“被冒犯”。她還說,在雕塑品掉落後,這個展覽被當作了“犯罪現場”來處理。
電視報道截圖
創作該作品的藝術家比爾·萊昂斯(Bill Lyons)則告訴媒體,這件雕像的製作曆時兩年,售價為13.2萬美元。他說完全沒有“能力和欲望”來修複它。
男孩的父母則表示,如果這件雕像如此昂貴,它就應該得到更好的保護。
“它放在主走道上,並不是放在一個單獨的房間裏。也沒有有機玻璃保護。周圍甚至沒有標誌說‘請勿觸碰’。”孩子的父母說。
古德曼說,這個索賠“完全是天文數字”。事件發生後,她的兒子每晚都做“噩夢”。
歐弗蘭帕克市發言人則表示,這件作品是借給該市的,遊客應該明白,不要觸摸藝術品是一種“社會責任”,除非另有說明。
這位發言人說: “我們還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以前沒有孩子這麽做過。”
孩子的家人現在表示,他們正在考慮如何處理這張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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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tou72的辯護:
1, 展覽館內有其他的物品用什麽方式保護嗎?如有,則展覽方要負主要的責任:既然展覽方認為遊客 “ 不要觸摸藝術品是一種 “社會責任”,除非另有說明。” 那麽,為什麽有的展品要防護起來,而另一些則沒有防護?這說明展方並不認為 "不要觸摸藝術品” 是一 “ 種社會責任” 。或者並不完全是一種 " 社會責任 "。否則就不能解釋為什麽展覽方要把一些展品被保護起來。所以, 對於沒有把所有的展覽品都保護好是保護展覽方有疏於保護的責任。
2, 展覽方對於某些展品的保護而另一些卻疏於保護的事實造成了觀展人員對為保護的展品產生: “該展品不是需要保護 ” 的概念, 容易誘導人們放鬆對不保護展品的保護等級而增加了對不保護展品認為可以觸摸的潛意識;即:造成 與展覽方同有的 "不要觸摸藝術品” 不(!)是一種 “ 社會責任” 。或者並 不 完全是一種 " 社會責任 "的潛意識的誘導作用。
3, 該觸摸人是僅僅五歲的孩子。在他的概念和家長以往的教育中知道受保護的物品不能隨便觸摸,但對不保護的物品會認為不重要而誤解認為 "可以觸摸的"。也就是說,展覽方不保護該展品的事實使得孩子的判斷 出錯。
4,法定的責任年齡多在 18歲,甚至是21 歲 (飲酒) 。這說明法律認定在這樣的年齡前的認知,判斷,辨別事物的能力會有失誤的現象。也就是說,即使在18歲的年齡前,都不能保證孩子不犯錯;那麽,僅僅一個五歲的孩子應該可以理解是不可能學會世界上所有成人應該有的全部認知。加上展覽方的上述疏忽。孩子應付較少的擇任。
5, 展覽方自己在判斷5歲孩子的行為約束標準時存在明顯的錯誤的現象, 卻要求一個5歲的孩子的行為必須遵從社會準則,是判定要求孩子賠償金額的基準。
6, 該展品已近為展覽方帶來過門票等經濟效益了,也就是說, 不應該值原價估值求賠償。
綜上所述:孩子應該賠償:( 132k - 82k -25k - 15k - 10k -5= $ 0 ) = 0 刀。
又由於展覽方逃避責任的錯算 如上述第五,把全部責任都推到一個五歲的孩子身上並進而進責其家長,使不當高額賠償的壓力造成該兒童及其家長的精神打擊和傷害。應此應該給予懲罰性賠款10千刀。
故此, 被告請求法官以上述數字綜合判決如下:
因為原告在展品出展時 未能對產品進行有效的保護措施而導致被告僅五歲的孩子的無意行為造成對該展品的損害。被告應該賠償原告13.2千美元。經如上分析認為原告展覽方需存在上述不當行為和過失,應為原告自己也應承擔上述過失原因的賠償。現今上述綜合計算後,判決如下: 原告向當事兒童的監護人賠償10千美元。為終判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