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128)
2016 (131)
2017 (186)
2016-02-21 08:23:17 by houtou72
"檢控方認為,梁的開槍並非出於槍支走火,而陪審團成員驗證扣動扳機的力度,證實需要高達數磅的力道。"這正是應該上訴的地方,檢方在誤導陪審團:法庭上的陪審團是坐在法庭之內沒有生命威脅的安逸條件下被檢察官要求體會手槍扳機,之後對當時處於危險情況下梁的槍支走火與否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他們之間有人可能事先連手槍都碰過:更何況在法庭上這種小心和細心冷靜的專注心境絕不是梁當時所處的處於生命危險的環境:所以陪審團作出的決定正確與否應該有爭議和質疑。這種簡單直觀的定性否定了世界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的、所有的槍支走火的可能。
梁事後自己的 ‘我將被解雇了’ ‘我將被解雇了’ 忙亂重複地自言自語說明了梁在走火時是無意識的。否則沒人在清醒地認定自己將被解雇時仍然作出對自己及其不利的愚蠢舉動。而法庭、辯護律師和陪審團以及網路上的討論包括了一些律師在內的人,沒看到有任何注意到這個最能說明當事人心理情況的重要細節。
注意到梁的搭檔沒有拿槍在手,即便如此,每個人的心裏感受在同樣的情況下是不同的:梁的搭檔在梁的後麵,推門的不是他,所以他至少感覺麵臨的危險要少於梁。而梁拿槍在手則更加證明了梁當時是感到緊張和恐懼的心態。
如果梁警官自己驚慌失措,在沒有可見的威脅下,按動板機而誤殺,他是有罪的。
至於訓練不足,環境險惡,這些因素可在量刑時考慮。
並不是你緊張了,3磅的力就能開槍,你放鬆了,就要10磅的力才能開槍。不是這樣。
凡是打過槍的人,都知道,你不摳,槍自己走火,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