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警官案: 梁警官一手持槍,一手持手電筒,用臂膀推開八樓的樓道門(見樓道照片),聽見七樓有聲響,(驚慌之中)朝聲音傳來的方向(從八樓向七樓)開了一槍(見子彈痕照片),槍響後,梁警官退回八樓門內,梁的搭檔問: “What the F happened?”(咋回事)?梁回答:“It went off by accident” (槍走火了),並不斷重複說“要被開除了”。
你說的是事實嗎?
“朝聲音傳來的方向(從八樓向七樓)開了一槍“ 這顯然與梁彼得和搭檔的槍走火而非主動“朝聲音傳來的方向開槍“的證詞不符。你為什麽要用容易引起別人誤導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