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十三章
13:1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 神的,凡掌權的都是 神所命的。 13:2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13:3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隻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13:4 因為他是 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13:5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13:6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 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13:7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13:8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13:9 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13:10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13:11 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13:12 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13:13 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 13:14 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 四.與政府的關係(一三1~7) 一三1 所有因信稱義的人,都有責任順服地上的政府。事實上,人人都有這樣的責任,但保羅這裏特別向信徒說。神在洪水後設立世上的統治者。他頒令說:“流人血的,人也必流他的血。”(創九6)這賦予人有權審判刑案,懲治犯事者。 每一個有秩序的社會,都必須有掌權者,其它人也必須服從權柄。否則社會就陷入無政府狀況,百姓不可在這種狀況下久安無礙。不管是什麽製度的政府,有政府總比沒有好。因此,神設立地上的政府,而所有政府都是在他的旨意下設立的。但這並不表示神認可統治者的一切所作所為。他當然不認可貪汙腐敗、殘暴不仁和專製苛政!然而,事實始終是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 無論信徒是身處於民主社會、君主立憲,甚至在極權統治下,都可以過得勝的基督徒生活。政府架構裏的人怎樣,便決定了這個政府的素質。因此,地上的政府沒有一個是完善的。唯一理想的政府,就是以主耶穌基督為王的仁君統治時代。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當保羅說要順服地上的政府時,當時的皇帝就是暴君尼祿。當時的基督徒正麵對黑暗的歲月。一場大火燒了半個羅馬城,尼祿諉過於基督徒(事實上可能是他下令縱火的)。他把信徒下到瀝青中,然後點火。他們成了活的火把,為他的荒宴照明。另一些信徒被縫上獸皮,然後交給惡狗撕碎。 一三2 縱是這樣,若有人違抗或背叛政府,這是違抗或背叛神所設立的。凡抗拒合法地掌權的,都會招致應得的懲罰。 當然會有例外。如果政府命令信徒犯罪,或要他對耶穌基督不忠,他就毋須聽從了(徒五29)。任何政府都無權指揮人的良知。因此,有時候信徒為了聽從神,就不得不招致人的憤怒。在這種情況下,他應準備好麵對懲罰,不應有怨懣。無論如何,信徒都不可以造反,也不可以加入任何謀反的行動。 一三3 一般來說,品行端正的人都不用懼怕掌權者。隻有那些觸犯了法律的人,才懼怕懲罰。因此,任何人要過一個免受票控、罰款、審訊和監禁的生活,他所要的就是做一個守法的公民。這樣他就得著掌權者的嘉許而不是責備。 一三4 統治者,不管是總統、行政長官、市長、法官,都是神的用人,即他是主的仆人和代表。或許他個人並不認識神,但他是神命定的用人。故此,大衛多次認定邪惡的掃羅王始終是神所膏立的(撒上二四6、10,二六9、11、16、23)。縱然掃羅屢次要謀害大衛,但大衛始終不容許他的手下傷害掃羅王。為什麽?因為掃羅既是王,就是神所指派的。 統治者作為神的仆人,理應促進百姓的利益,就是他們的安全、寧謐,以及一般的福祉。如果有人硬要犯法的話,他應知道自己終究要受懲罰,因為政府有權使他伏法並受懲處。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一句,強而有力地說明神賦予政府的權力。劍並非無關痛癢的,乃象征權力;權杖足以發揮這作用。劍似是說明統治者最終的權力,就是能施行死刑。因此,認為死刑隻適用於舊約時代而不適用於新約時代,是不當的說法。本節是新約中,表示政府有權奪去死囚生命的。有人引用出埃及記二十章13節“不可殺人”一句,來反對死刑。這誡命禁止謀殺,但施行死刑並不是謀殺。殺人一詞在希伯來原文特別指謀殺,因此新英王欽定本就譯作:“不可謀殺。”舊約律法訂明,一些嚴重的罪行,要受死刑的處分。 保羅再次提醒我們,統治者是神的用人,但這次他說,他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換句話說,除了他是神的用人並與我們有益的以外,他也是服侍神的,要懲處一切犯法的人。 一三5 本節的意思是,我們基於兩個原因順從政府,就是懼怕懲罰,和保持良心無愧。 一三6 我們對政府的責任,不但要順從,還要給予財政上的支持,就是要納糧繳稅。如果我們的社會法治嚴明,有警察和消防服務,這當然是好事。因此,我們應願意繳交所需的費用。政府官員付出時間能力,維持社會安定以執行神的旨意,他們應得到我們的支持。 一三7 信徒雖是天上的國民(腓三20),但並不表示他們對地上的政府沒有責任。他們必須按收入、房產和個人的產業納糧。他們必須為貨品出入囗上稅。對那些奉命執法的人,信徒應帶著敬意,懼怕開罪他們。信徒應就各位公務員的職稱,對他們表示恭敬(縱使這些人的個人生活不一定能叫信徒常生敬意)。 既是這樣,基督徒總不應在言論上低貶總統或首長。就算是政治運動進入白熱化階段,他們仍應拒絕用說話來詆毀國家元首。因為聖經說:“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徒二三5) 五.與將來的關係(一三8~14) 一三8 基本上說,上半節的意思是“要準時繳付帳單”。本節並非禁止任何形式的債項。在我們的社會裏,一些債項是無可避免的。我們大部分都要按月繳付電話、煤氣、電力、水費等等。此外,若不借貸,營商是不大可能的。這裏所勸戒的,是拖欠金錢(即逾期未付的)。 不過,這方麵還有一些原則指導我們。我們不應為一些非必要的東西負債。如果我們沒有條件償還的話,就不應舉債。我們應避免用分期付款方式來購物,以致要繳付大額的利息。我們也不應借貸來購買一些會貶值的物品。基本上說,我們在財政上應做個負責任的人,就是過儉樸和量入為出的生活,並謹記借貸者是債主的奴仆(參看箴二二7)。 我們常欠的債,是彼此相愛。在羅馬書出現的愛字,除了一處之外(一二10),全都是agape,表示對別人深厚、無私、超凡的愛。這種超越人間的愛,不是因為被愛者有優越之處。相反,被愛者是完全不配得的。這種愛與別不同,在於不單愛那可愛的,連仇敵也是愛的對象。 這種愛表現在施贈上,基本上是犧牲的施與。故此,神是這麽愛世人,甚至將自己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基督愛教會,將自己給了教會。 基本上這是意誌的事,而不是情感的事。我們既受命去愛人,表示這是我們可以下決心去做到的。如果愛是一種不能控製的情感,隻突如其來地產生影響,我們便毋須向神交帳了。當然,這並不否定愛是關乎情感的。 未信主的人不能表現這種屬神的愛。事實上,信徒單靠自己也不能活出這種愛。隻有藉著住在裏麵的聖靈所賦予的能力,信徒才能夠活出愛。 在人世間,這愛的完美典範就是主耶穌基督。 我們對神的愛,表現在遵從他的命令上。 愛鄰舍的人,就完全了律法;至少滿足了律法中說要愛鄰舍的部分。 一三9 保羅特別提出一些誡命,是禁止對鄰舍作出沒有愛心的行為的。這些誡命包括不可奸淫、殺人、偷盜、作假見證和貪婪。愛是不會剝削別人身體的;不道德的卻會。愛是不會傷害別人生命的;殺人的卻會。愛是不會偷取別人財物的;盜竊的卻會。愛是不會妨礙別人得到公正對待的;作假見證的卻會。愛決不會對別人的財物有不正的欲望;貪婪的卻會。 或有別的誡命。保羅還可以提出另一條誡命:當孝敬父母。一切的誡命可以總結在愛人如己一句裏。對待別人,就象對待自己一樣的愛顧、體恤和仁慈。 一三10 愛從不會加害於別人。相反,愛積極地為別人的利益和榮耀著想。因此,憑愛心行事的人,其實正在用另一種方法去達成律法的要求。 一三11 本章的餘下部分,鼓勵信徒在屬靈上要醒覺,在道德上要潔淨。時候不多。恩典時代快將結束。時候快到,所以不容昏睡和閑懶。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任何時候更近了。救主快要來臨,把我們接到父的家去。 一三12 現今的世代就象罪惡的黑夜,快將度盡了。永恒榮耀的白晝,即將為信徒來臨。換句話說,我們應脫去世俗行為的汙穢外衣,即一切與不義和罪惡有關的事物。並應帶上光明的兵器,即為保護聖潔生命而披戴的。以弗所書六章14至18節詳細描述了這些兵器,就是真信徒的各樣品性。 一三13 這裏強調基督徒的生活操守。我們既屬乎白晝,行事為人就當象光明之子。基督徒與舞會狂歡、醉酒鬧事、色情縱欲、荒唐卑劣,甚至是口角嫉妒有什麽關係?答案是:完全沾不上。 一三14 首先,我們所能采取的最好方策是要披戴主耶穌基督。換句話說,我們應承襲他的整個生活模式,象他一樣地過活,接受他作我們的指導和典範。 第二,我們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這裏的肉體,是指舊人、敗壞的本性。他不斷地嚷著,要用各種方法滿足他,包括舒適、奢華、不法的性放縱、空洞的娛樂、屬世的享樂、揮霍浪費、物質主義等等。當我們受誘惑去買一些東西,或設法方便自己犯罪,或重視肉體的事過於屬靈的事,都是為肉體安排。我們總不可縱容肉體。我們應“一點機會也不容肉體恣意作樂”(費廉思JBP)。 神就是用這段經文引導才華橫溢但耽於肉欲的奧古斯丁歸信基督,然後過純淨的生活。當他讀到本節時,便向主降服了。從此,他就成為曆史著名的“聖”奧古斯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