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長鐵路
蘇聯赤塔 --- 哈爾濱 --- 海參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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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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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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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大
此鐵路係以哈爾濱為中心,往西延伸至滿洲裏(今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往東延伸至綏芬河(今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往南延伸至大連/旅順,路線呈丁字型,全長約2400公裏。
2,400公裏(1,491英裏)
北段:1480公裏
南段:940公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2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在蘇聯莫斯科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蘇聯承諾歸還旅順軍港、大連行政權和中國長春鐵路的管理權等蘇聯在中國東北的一切利益。1950年5月1日成立了中蘇共管的中蘇合資中國長春鐵路公司。
1952年9月,中蘇雙方發表《中蘇兩國關於中國長春鐵路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告》,約定1952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長鐵路移交。1952年12月31日,斯大林執政期間,中長鐵路結束兩國共管,全部移交中國政府。當時恢複設立哈爾濱鐵路管理局,管轄中長鐵路全部,包括哈爾濱到旅順的哈大鐵路。
大連港,建於清末1898年,是一個世界聞名的天然不凍的良港,亦是中國南北水陸交通運輸樞紐和東北亞的主要港口之一,在國際貿易和國內物資交流方麵起著重要的作用。大連港現有47個專業裝卸作業區,共擁有48個萬噸級以上泊位,最大水深為-25米。2008年煙大火車輪渡正式投入運營。
旅順軍港,
我國有一座有“東方第一要塞”美譽的軍港,它就是與大連毗連的旅順。
旅順位於遼東半島的最南端,與山東半島遙遙相望,最近處僅有75公裏。旅順名稱的來曆,也頗有意思。旅順原來叫做將軍山,明太祖四年(1317年),為了平定這一帶的元朝殘餘勢力,皇帝派遣馬雲、葉旺兩位將軍帶兵從山東渡海來到這裏,一路平安到達,於是借旅途平順之意,將這裏改為“旅順”。
旅順港內水域開闊,水深平均6米,可停泊多艘軍艦船隻。冬季的平均氣溫10℃左右,是我國北方著名的不凍港,戰略地位十分重要。
旅順扼渤海的咽喉,素有京津門戶之稱。鑒於它的戰略地位和易守難攻的地形,從1880年,清朝政府開始在這裏建立了船塢、炮台、倉庫等重要軍事設施,作為北洋軍隊的海軍基地。到甲午戰爭前夕,經過十幾年的不斷建設,旅順成為當時世界五大軍港之一,有人稱它為“東方第一要塞”。但由於清朝政府的腐敗無能和海防觀念的落後,旅順港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護國土的作用。隨著甲午海戰的失敗,旅順也落入了帝國主義的手中。新中國成立以後,於1955年正式收回旅順。
青島 煙台 大連
旅順港的經營從光緒六年(1880)十月開始著手,到光緒十六年(1890)九月全工告成,實為中國近代舉辦的第一件巨大工程。以時間而論,前後曆時十年之久;以財力而論,耗帑約二三百萬兩。
光緒九年(1883年),清政府開始派員動工修建港口、船塢,到光緒十六年(1890年)已全部竣工使用。整個港口分為東西兩港。港內以石砌岸壁為碼頭,係自山東長島運來的花崗岩條石砌築而成。
被稱為“天然形勝”的旅順港(英文名也叫做 Port Arthur), 旅順港 位於遼寧省大連市旅順口區中心的白玉山南,地處黃、渤海要衝,為京津重要門戶。與山東廟島列島,登州頭共扼渤海海峽咽喉,構成我國首都北京及遼寧地區天然屏障,地勢險要,曆來為軍事要港。
旅順港四周群山環抱,港口東有黃金山,西有老虎尾半島,其間有狹長水道與外海相通。港內隱蔽性與防風性良好。港內水深,設備完好。可向船隻提供油水,並有暖氣等輔助設施。此港為天然的北方不凍良港。
在1894年甲午戰爭中,為日寇侵占,後又為沙俄聯合德、法等列強佯作幹涉,日寇被迫退還。繼而被沙俄強行“租借”達七年之久。
1904年日俄戰爭沙俄敗北,日寇再次侵占旅順達四十年。
1937年日本侵華的“七·七事變”前後,日軍以大批艦船由旅順運兵數萬,致使後來華北廣大地區淪陷,也使旅順港蒙受奇恥大辱。直到1945年8月22日,旅順港才由蘇聯紅軍解放。
根據1945年,中華民國與蘇聯簽定的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旅順港為蘇聯使用。新中國成立後,與蘇聯重新簽訂兩國條約。其中對於旅順港協商,簽訂了《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協定規定,不遲於1952年末,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長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國政府。在同一期限內,蘇軍從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基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國政府,由中國政府償付蘇聯自1945年起對上述設備的恢複與建設的費用;蘇軍撤退前的時期,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由中國政府管轄。大連的行政,也完全由中國政府管轄。
後考慮到朝鮮戰爭等新情況,1952年9月,雙方又協商延長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基地的期限。直至1955年5月31日,蘇軍全部撤離回國後,該港才歸我人民海軍管轄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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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2月14日簽訂於莫斯科,同年4月11日起生效。協定規定:
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但不遲於1952年底,中長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鐵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給中國政府,蘇軍即自雙方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撤退;(2)大連的行政完全屬於中國政府管轄,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方代管或租用者,應於1950年內移交中國政府。
1952年9月16日中蘇兩國外長在換文中指出,由於日本和美國締結片麵“和約”所造成的局勢,決定延遲蘇軍從旅順口撤退。
1954年,朝鮮停戰和印度支那恢複和平後,中蘇雙方於10月12日發表聯合公報,1955年5月蘇軍自旅順口撤退,並在1955年5月以前將該地區設備無償移交中國。
1955年5月25日,中蘇發表關於蘇聯軍隊自共同使用的中國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設備無償移交中國的聯合公報。旅大市各界人民代表兩萬多人於26日在大連車站歡送蘇軍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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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義的日本遭受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策,並證明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諸問題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立即實現,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後改為按期輪換製。
關於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議定之。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複與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並於雙方政府批準後實施之。
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紮範圍,照現存的界線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後,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於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麵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麵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產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組織聯合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財產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準後於一九五○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批準之日生效,批準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周 恩 來(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全權代表 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如左: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算法,係以三十五美元作為一盎斯純金。
蘇聯政府鑒於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間,每年以同等數目即貸款總數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償付為恢複和發展中國人民經濟而由蘇聯交付的機器設備與器材,包括電力站、金屬與機器製造工場等設備,采煤、采礦等礦坑設備,鐵道及其他運輸設備,鋼軌及其他器材等。
機器設備與器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由雙方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餘的款額,可移用於下一年期限內。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還第一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將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的付還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而最後一次的付還,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貸款的利息係以使用貸款的實數並自其使用之日起實行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條 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帳目,並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手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準並在北京互換批準書。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 恩 來(簽字)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全權代表 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根據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人民日報》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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