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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信該殺嗎?她冤不冤?--- 劉賓雁 胡耀邦 與 王守信之死】

(2017-04-22 10:06:20) 下一個

 

 

王守信:名不副實的“文革最大貪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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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4-15 10:32|作者:文貝|編輯: 劉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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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信在受審

 

在談及中國腐敗問題時,一些為了遮掩當前腐敗嚴重問題,總是拿1979年發生的王守信案作論據,提出文化大革命期間的腐敗更嚴重的觀點。其實是錯誤的,不僅與事實不符,而且混淆了貪汙腐敗的性質。


腐敗是個國際化的命題。國外有,中國有。舊中國有,新中國也有。文革前有,文革中也有,文革後的今天更甚。說文革比今天腐敗更嚴重的人是睜眼說瞎話,是政治語境下的誣蔑。


筆者既不讚成法律追溯過去法律不屬於犯罪而後天法律明文刑糾的犯罪,又反對由於法律滯後明文規定的犯罪不預追究的行為。依法辦事依據的是當時的現行法律,既不是過去的法律也不是後來的法律。不能因為時代和法律條文的變化而追溯過去不屬於犯罪的行為,現行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隻能通過提高立法技術和強化修法程序來完成。不能改變違法的性質,不能為了追求個體的公正而罔顧違法事實。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應當成為刑法的基本原則。


1980年轟動全國的王守信貪汙案被很多人定義為“文革期間最大的貪汙犯”,或者以當時為止,新中國建國以來最大貪汙案。


兩種說法都不對。此案是個錯案冤案,經不起曆史檢驗。


一、王守信的犯罪事實


年屆五十的王守信原來隻是黑龍江省賓縣燃料公司的一位女出納員,後來擔任公司黨支部書記。


根據1979年案發時鬆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他的犯罪事實是:自1971年11月擔任書記至1979年4月,七年半的時間通過購買煤炭的價格差獲利507702萬元,並把獲利單獨建帳存入指定帳戶。除去為職工發福利和行賄購買媒炭外,案發時尚有存款及贓物折款48萬元。此款被法院認定為貪汙,法院因此判其死刑,並在1980年2月8日公開執行。


同時被判的還有貪汙犯馬占清有期徒刑十五年,窩贓犯薑淑芝(王守信長媳)有期徒刑七年,窩贓犯劉誌忠(王守信次子)有期徒刑五年,窩贓、貪汙犯劉誌民(王守信長子)有期徒刑四年,窩贓犯王守富(王守信弟)有期徒刑三年,窩贓犯王守琴(王守信妹) 管製二年,受賄犯高玉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此案當時影響較大有幾方麵的原因。一是案值較大,“貪汙數量”建國以來最多。二是省報和《人民日報》等主流媒體公開報道,形成了一定的輿論影響。三是現代散文作家,人氣很高的“民運”分子劉賓雁根據1979年7月到黑龍江賓縣采訪所獲資料,在當年《人民文學》第九期上發表《人妖之間》。此文用政治語言和極盡人格敗壞,把王守信塑造成一個人格低下,道德敗壞,造反投機起家,腐敗透頂的鑽進黨內的壞分子,造成了很大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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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hz100.com/article-53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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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lowNature 回複 悄悄話 放今天,不會死刑. 三五年牢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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