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凱夫事件”驚動毛澤東》質疑
萬文周
《作家文摘》第663期1版摘發了《“紀凱夫事件”驚動了毛澤東》(摘自《黨史博覽》2003年第六期)一文,文章內容嚴重失實,顛倒是非,不僅損害了眾多為中國革命事業奮鬥眾生的老革命家的聲譽,而且歪曲了曆史。顧名思義,《黨史博覽》當是反映我黨真實史料以助黨史研究,以求實存真。而上述文字借用《黨史博覽》這一陣地,將一起精心策劃的冤案包裝成正史加以傳播;而《作家文摘》不明真象予以摘發,以訛傳訛,其惡劣影響遍及海內外。我們本著對曆史事件求實存真的精神,對所謂“‘紀凱夫事件’驚動毛澤東“提出質疑,以正視聽。
所謂“紀凱夫事件”,是一起精心策劃的冤案。緣起於武漢市第二醫院的一起微不足道的盜款案,從發案到處理,都非常怪異。(1)1951年4月12日下午下班後的20分鍾,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的保險櫃被人打開,1200萬元(舊幣,每萬元折合現值一元)從保險櫃中取出但並沒有拿走,經過清點分文未失。公安人員從現場情況斷定,這不是一般的盜款案,而是另有所謀。而該院監委王清下班回家吃飯時,文書紀凱夫急匆匆通知他到辦公室看一份急密文件(實際是普通通知),又因紀凱夫發現王清辦公室外陽台有包著一部分錢的包袱,便被認定“人髒俱獲”。(2)此案一發生,與市二醫院既無組織關係,與盜款案又無業務聯係的中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秘書長的李之璉卻非常關注,越過市委直接插手此案。(3)武漢市公安機關經過仔細偵察,已確定了作案嫌疑人,正要抓捕案犯破案時,卻被李之璉阻止,另行組織由他直接控製的職合調查組撇開市委領導、取代公安機關,並起用公安機關確定的作案嫌疑人作為骨幹,負責收集、整理破案材料。聯合調查組的工作尚未結束,而李之璉已將破案報告書寫完畢。(4)就是這個分文未失的盜款案,在李之璉的直接操縱下,竟釀成震驚全國的“紀凱夫事件”,從而導致一個直轄市市委和市府黨組織被改組,一批為黨和人民建功立業的老幹部受到嚴重懲處,市委書記、副書記,市長、副市長無一幸免,有副市長、市衛生局長、市公安局偵察科長、市二醫院監委四人被判處徒刑,主審法官劉昆林說:判決書是中南軍政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一位處長起草、李之璉逐字逐句修改稿,他隻是照本宣科。(5)在沉冤29年之後,1979年3月19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致函中共湖北省委,委托其全麵複查“紀凱夫事件”。湖北省委組織複查組,經過兩年認真細致的複查,結論為係一冤案,應予徹底平反。而又是時任中紀委秘書長的李之璉四出活動、百般阻撓。其中戲劇般糾葛,曲折複雜的情節,即便是高明的小說家也難編得如此精巧,實乃新中國一大奇案。其中緣由和案件的真相,通過對照閱讀李之璉的《紀凱夫事件始末》和武清、鬱哉、司文的《“紀凱夫事件”揭密》兩書,自可一目了然。本文限於篇幅,僅就所謂“紀凱夫事件驚動毛澤東”的問題予以澄清。
李之璉在1993年9月出版的《炎黃春秋》上發表了題為《中南海直接幹預的紀凱夫案件》一文,後被經濟日報出版社作為史料收入《共和國重大事件和決策內幕》,文中有一小標題是“聯合調查的正確結論不被重視,毛澤東主席出麵幹預,紀凱夫案轟動全國”,寫出了毛主席電報的原文,並用楷體標明,以示其真實性。毛主席幹預紀凱夫事件之說便由此而來。這次《黨史博覽》和《作家文摘》出於吸引作者,竟聳人聽聞地引申為“紀凱夫事件驚動了毛澤東”。那麽,真相究竟如何呢?
中南局:
周季方壓製民主,打擊報複,侵犯人權,立即逮捕法辦。
毛澤東
迄今為止,隻有李之璉一人說毛主席的電報並能引用電報全文,他還圍繞電報有許多的說法。讓我們從李之璉的諸多說法來看毛主席電報是怎麽一回事。
(1)中南局何時收到毛主席的電報:
李之璉用楷體字標明的毛主席的電文沒有寫明發出電報的時間。李之璉不止一次說中南局是在1952年元旦休假期間收到這份電報的。這就有一個問題,中南局即是1952年元旦休假期間收到毛主席電報,當年元旦隻有一天的假期,即元旦一日。毛主席元月一日發電報要中南局對周季方“立即逮捕法辦”,中南局竟然不“立即”照辦,而拖到元月底才匆匆忙忙討論決定逮捕周季方,這在當時顯然是不可能的。既然不可能,李之璉就改口了,他在1982年1月21日下午向中紀委審理組的談話中說:“記得是1952年春節期間,中南局接到毛澤東同誌署名的電報。”一下從元旦變成春節了。當時春節三天假期,即正月初一至初三,而中南局常委緊急會議在農曆正月初四(公元1月30日)聽取李之璉匯報、討論處理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的案子時,竟沒有任何人提到毛澤東的電報。更重要的是,如果有了毛主席的電報,還用得著李之璉匯報安子文轉達毛主席的指示嗎?
這裏要說明的是,毛澤東同誌非常重視寫電報必須注明時間的。他為了糾正當時寫電報的一些缺點。於1950年11月22日致信胡喬木,要他“負責用中央名義起草一份指示,糾正寫電報的缺點”。(見《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一冊第682頁)。胡喬木根據毛主席指示草成後,由楊尚昆同誌於1951年1月26日呈毛主席審閱。毛澤東同誌1月27日審閱時作了仔細修改,原稿1600多字,毛主席增加了1500多字,並批示:“尚昆,各同誌看後,抄正再送我看一次。”劉少奇、周恩來、陳雲、胡喬木傳閱了這份修改稿。1951年2月1日,以中共中央名義發出《關於糾正電報、報告、指示、決定中的文字缺點的指示》,明確規定:“不許濫用省略”,“普通文電,均須注明月日。緊急文電,須注明月日時。正式公布文件,須注明年月日。”(見《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二冊第97-103頁)足見毛主席對這一問題的重視。毛主席本人更是身體力行,由中央文獻室編印的《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共收入毛主席自1949年9月至1976年7月的4138件文稿,其中有大量的電報,沒有一篇是不注明時間的。有的不僅注明月日,還注明時,1951年12月毛主席代中央起草過一份《中央關於處理武漢市府領導人壓製民主,打擊群批評的錯誤的電報》,內容是處理武漢市副市長易吉光的,與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盜款案無關,署的時間“十二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時半”,細致到如此程度,充分體現了毛主席一貫的嚴謹作風。李之璉將毛主席的電報一會說成元旦,一會又說成春節,這在毛主席的電報中,是找不出來的。
(2)按照李之璉的說法,毛主席的電報是發給中南局的。那麽,能看到這份電報的應當不隻是李之璉一人。當時主持中南局日常工作的是鄧子恢同誌,他又是處理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盜款案的主持者,如果真有毛主席的這份電報,他是不可能不看到的。可是他說沒有看到。吳德峰同誌在宣布對他撤職處分的第二天,去找鄧子恢同誌要看中央的決定批示,鄧子恢同誌說:到現在我也沒有看到什麽文件批示。後來鄧老明確說過:主席對紀“案”沒有任何批示。鄧老還說:有人說,主席給我打電話,像這種壞人有多少,處理多少。主席沒有給我這麽說過。(見(“紀凱夫事件”揭密)附錄十)一個最簡單不過的事實,如果鄧子恢同誌當時看到毛主席的這份電報,他在主持中南局常委緊急會議討論處理市二醫院盜款案的時候,在宣布逮捕周季方的時候,在吳德峰同誌要求看中央批示的時候,是不會不宣讀這份電報的。錢瑛同誌當時是主持中南局紀委工作的,也是參與處理市立第二醫院盜款案的主要領導人之一,她也說沒有看到毛主席的這份電報。杜潤生同誌當時是中南局的秘書長,毛主席給中南局如此重要的電報,除了收發電報的機要員以外,他應當是第一個看到此電報的領導人。可是,當1987年薄一波同誌向他了解此案時,他雖然說了毛主席幹預過,但沒有毛主席發來了電報。而且他說毛主席的開除的是要開除吳德峰同誌的黨籍,和李之璉引用的電報原文根本就對不上號。毛主席既是給中南局的電報,而不是給李之璉個人的電報,為何中南局應當看到電報的領導人都沒有看到,而隻有李之璉說有此電報;李之璉也不是1952年中南局處理此案時說有此電報的,而是在1993年以後,毛主席以及鄧子恢、錢瑛同誌去世以後才說有此電報的,這是很奇怪的。
(3)毛主席的電報內容究竟是什麽?李之璉一直撰文說毛主席的電文是要對周季方“立即逮捕法辦”。不料後來他又變了一種說法。
中共湖北省委經過複查認定所謂“紀凱夫事件”純屬冤案以後,李之璉慌了手腳,四出活動,找到既不了解此案案情又和此案沒有任何關係的薄一波同誌,並糾纏不休。薄一波隻好向1952年任中南局秘書長的杜潤生同誌了解情況。杜潤生書麵答複薄一波:
“事件發生後,毛主席出麵直接幹預,要開除吳德峰同誌黨籍(當時中央正抓典型,糾正壓製民主打擊報複的錯誤作風)。中南局討論認為這樣處分重了。反映上去後,毛主席讓安子文同誌轉告示鄧子恢同誌,你不開除他,我就開除你。“(見《紀凱夫事件始末》第188頁)
李之璉在引用杜潤生同誌這段文字時,特地加了一個注,注文說:
“毛主席第一次讓安子文打電話時是開除吳德峰黨籍,當時還未了解主要責任者,後來發電報指示即改為開除周季方黨籍。”(見《見紀凱夫事件始末》第188頁)
李之璉這麽一注,就很怪了。毛澤東同誌的英明是舉世皆知的,李之璉怎麽把我們的偉大領袖描繪得如此昏聵,竟連主要責任者沒搞清就下令開除一個直轄市的市長的黨籍呢?何況毛澤東同誌對吳德峰同誌是那樣的了解和那樣的倚重,絕對不會沒弄清情況就發出開除吳德峰黨籍的指示。毛主席遠在北京,李之璉又是如何知道這個細節,並且了解得如此詳細的,這都不得不令人生疑。還有,李之璉的注文說毛主席“後來發電報指示即改為開除周季方黨籍。”這又怪了,毛主席為處分周季方是發的一份電報,還是兩份電報?究竟是“立即逮捕法辦”,還是“開除黨籍。”這兩種電文都是出自李之璉一人的筆下,隻能看作一種奇文。有此奇文,足見關於毛主席電報的內容,就是李之璉本人也是不能自圓其說的。
(4)毛主席的電文何所指?李之璉說“這時正是中央決定要在全國開展反貪汙,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此事即作為一個典型事例反映到黨中央毛澤東主席那裏。毛主席聽後,立即要中南局迅速處理。”“但主席仍不放心,又以正式電報指示中南局。”(見《紀凱夫事件始末》第37頁)這就是說,不是為了市二醫院的盜款問題,而是為了開展“三反運動”。李之璉引用杜潤生同誌回複薄一波的信也說當時中央正抓壓製民主、打擊報複錯誤作風的典型。可是,周季方同誌並不具備這類典型的條件,他在處理市二醫院盜款案中,隻是在案發之初下令拘捕紀凱夫後,就調任中南局民政部副部長,再也沒有過問這個案子。周季方下令拘捕紀凱夫,是因為紀凱夫有作案嫌疑且政治曆史複雜,當時正值鎮反時期,為了防止意外而采取的措施,是正當行使職權,無可指責。紀凱夫當時隻不過是市二醫院的一個文書,周季方既不認識他,兩人之間更無任何瓜葛,談何“壓製民主”,更談何“打擊報複”?正如周季方同誌所說:“紀凱夫我至今不認識,從無任何關係。在我的判決書上沒有陰謀和打擊的罪名,但在判其他人時又說我夥同宋瑛、彭其光陰謀陷害、打擊報複紀凱夫。我當時是副市長,紀凱夫是個留用的舊人員,我陰謀陷害他幹什麽?打擊報複他幹什麽?對這樣一個人還需要組織一夥人搞陰謀陷害去打擊報複嗎?”(見《不可思議的“紀凱夫案件”》《今日名流》2000年第3期)周季方說的是實話,這是明眼人一看就能分辨清楚的。不要說以現在的法製觀點來看,不可如此草率地逮捕法辦一個直轄市的副市長,就是當年以領袖的權威,以毛主席的英明睿智來看,也是不會不分青紅皂白就對一個直轄市的副市長忽而“開除黨籍”、忽而“立即逮捕法辦”的。
(5)毛主席依據誰的匯報發出這份電報的?毛主席遠在北京,如果沒人匯報是不會知道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的這個小小的盜款案的。那麽,是誰匯報的呢?李之璉說:“中央有關部門有派赴武漢工作的幹部,獲悉此案的檢查結果後,回京即向有關領導同誌個別作了口頭報告——此事即作為一個典型事例反映到黨中央毛澤東主席那裏。”(見《紀凱夫事件始末》第37頁)中央的哪個部門、哪個幹部?又向哪一位有關領導同誌個別口頭報告?李之璉又是如何知道的?不知李之璉是沒法說清,還是不能說清,反正他沒有說清。但在向中南局常委緊急會議匯報時,就說得很清楚了。李之璉匯報說是時任中央組織部副部長兼中央紀律查檢委員副書記安子文向毛主席匯報的。他還在匯報中傳達安子文轉達毛主席的指示“囑開名單逮捕”。(見中南局1952年1月30日常委緊急會議記錄)可是,到了1982年,他的說法又改變了。李之璉說“1979年4月1日,我去向安子文同誌談侯維煜同誌喪事畢,曾問他此事的經過。我原以為情況可能是他向毛主席匯報後,主席即發的電報。他說不是他向毛主席反映,是薄一波同誌反映的。當時‘三反’開始,薄任中央直屬總黨委書記,每天或隔一天向主席匯報一次情況。毛主席最初是讓他打電話給鄧子恢同誌,要開除周季方的黨籍……(此次談話,當時有黎辛同誌在場)。我對安的說法是相信無疑的。”(見李之璉1982年1月21日下午向中紀委審理組的談話)請讀者注意,李之璉說“對安的說法是相信無疑的。”而“原以為情況可能是他(安子文)向毛主席匯報的”。也就是說,李之璉1952年1月30日向中南局常委緊急會議匯報說安子文向毛主席匯報的情節是不真實的,而是“以為”“可能”說白了就是李之璉的想當然。想不到蒙混中南局的這一謎底在三十年後被李之璉自己揭開,這叫不打自招。好在李之璉的匯報記錄在案,想賴是賴不掉的,他應負的曆史責任也是逃脫不了的!李之璉當年匯報的出處既然不是安子文,那麽,是不是安子文所說的薄一波呢?
我們還是聽李之璉怎麽說:“安逝世後,我曾就此事去問過薄一波同誌,他說他記不清楚是他最早向主席反映的此事。”(見李之璉1982年1月21日下午向中紀委審理組的談話)李之璉沒有說對薄的說法“相信無疑”,但從情理分析,薄一波同誌的說法當是可信的,不然,李之璉1987年要求薄老過問“紀凱夫案件”時,薄是不會對此案一無所知反過來向李先念和杜潤生了解此案情況的。這就提出了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李之璉當年向中南局常委緊急會議匯報毛主席指示的根據究竟何在?既然李之璉找不出向毛主席匯報的人,那麽,毛主席的口頭指示也好,電報也好,又從何而來?
武漢市立第二醫院一樁微不足道的盜款案,之所以釀成震驚全國的重大事件,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李之璉說毛主席有指示、有電報。可是,李之璉說的毛主席電報的時間、內容、來源又都是由他自己信口開河,他說來說去,說的前後矛盾,最後都不能自圓其說。
萬文周
2003年8月14日
《黨史博覽》編輯部總編、副總編並各位編輯同誌:
你們好!
《作家文摘》663期摘發自貴刊的《“紀凱夫事件”驚動了毛澤東》一文後,我市許多老同誌讀後極為憤慨。因為所謂“紀凱夫事件”這起人為造成的冤案,不僅關係到一批為黨和人民建功立業的老同誌的聲譽,還涉及武漢市的一段曆史。而貴刊今年第6期發的許人俊的文章顛倒是非,歪曲曆史。我不知道許人俊同誌對所謂“紀凱夫事件”是否了解?他在文中所講述的情節從何而來?我也不知道貴刊在發表此文時是否作過認真審查,對武漢市的這段曆史是否作過考察?貴刊定名《黨史博覽》,當是以披露黨的史料研究黨的曆史為己任的。關於黨史研究,肖克同誌主張“不唯上、不唯親、不唯權勢”,他說:“曆史的事實是最大的權威。”“搞曆史研究的同誌必須求實存真,不能作違心之論。”他強調“曆史就是曆史,不能人為地歪曲事實。真理隻有一個,是不能以‘政治上的需要’來改變的。有些同誌喜歡錦上添花,或落井下石,甚至編造材料,歪曲事實,這很不好。這不是唯物主義的態度。”肖克同誌提出的“求實存真”應成為研究曆史必須遵循的原則,我想也應是貴刊的應當遵循的原則。而許人俊同誌的文章有關紀凱夫事件這一部分是嚴重背離這一原則的。借用貴刊之名,又經《作家文章》以訛傳訛,其惡劣影響遍及海外,這是不能小看的一個問題。我曾是中共武漢市第七屆委員會委員,武漢市第九屆人大常委副主任,並對武漢市的這段曆史作過調查和研究,有責任本著“求實存真”的原則和曆史唯物主義的態度,對被人為地歪曲了的這段曆史加以澄清。限於貴刊的篇幅,僅就“‘紀凱夫事件’驚動了毛澤東”提出質疑。
不論是從“求實存真”的原則來說,還是從研究黨史不同觀點的爭鳴來說,請貴刊發表此文。並請複我。
此致
編安
萬文周
200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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