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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 史 見 證
所謂的“紀凱夫事件”在當時沒有這種提法。見諸報刊文件的統一說法是:“中共中央中南局關於處理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盜款案的決定”(見1952年2月16日長江日報等)。當時我們對由於僅1200萬元一個不大數額的“盜款未遂案”,導致解放初期一個直轄市,武漢市委、市人民政府改組,正副書記、市長等主要領導幹部及大批“相關”人員被撤職、降級、記過,甚至判刑、開除黨籍。當時幾乎所有的市委、市政府局級以上幹部不管有關無關者都檢查表態,人人過關。當時武漢市的大多數幹部甚至連民主人士都不理解,想不通,不知為什麽要這樣處理,並處理的麵這麽寬,這麽重。最近讀了正、反兩麵的文章和有關的史料(李之璉本人的文章自相矛盾,實際是自供狀),才知道形成所謂的“紀凱夫事件”這一重大案件,與李之璉有關。
1953年開始中共中央先後決定取消了對吳德峰、謝邦治、朱滌新等同誌的錯誤處分。1979年中共湖北省委、省紀委受中紀委委托和李先念副主席批示,對所謂的“紀凱夫事件”進行複查,複查結果認定是冤案,經湖北委批準決定給周季方同誌徹底平了反。1988年中紀委又搞了一個批文,淩駕於中共中央、湖北省委之上,否定了中共中央和湖北省委原有的決定,對此問題我們很多當年武漢市的幹部為批複所困惑,直到去年我們看到了李之璉所著的《紀凱夫事件始末》一書後,才解惑消困。原來中紀委之所以如此批複湖北省複查報告,又是由於李之璉嚴重幹擾的結果。
半個世紀過後,大多數的當事人已經過逝。李之璉等人近些年來,還利用所謂“紀凱夫事件”大做文章,繼續歪曲曆史事實,著書杜撰,在報刊文章中發表什麽“中南海幹預的紀凱夫案件”、毛主席指示“開除吳德峰黨籍”、“周季方黨籍”、“立即逮捕法辦周季方”,這類話我作為當時武漢市委成員,從未聽到過任何傳達,也未在任何報刊文件上看到過。在湖北省複查組複查過程中,同樣查遍了中央、中南局、中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檔案,也沒有查出毛主席對此案有過任何批示,更沒有毛主席親筆書寫的電報和傳達毛主席指示的電話紀錄,而查到李誌璉捏造毛主席電報批示的反證。
我們共產黨的一貫主張實事求是。作為辨正唯物主義者,曆史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不能隨便把自己的問題推到別人頭上,更不能捏造事實來詆毀我們敬愛的偉人毛澤東同誌的光輝形象。
李爾重
2004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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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二 為 李爾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