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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 和 新加坡國 都不是島,隻是石頭 Rock ~ :)】

(2016-07-16 21:33:37) 下一個

 

太平島是“礁”?   

 

南海仲裁案所謂裁決把太平島定義為“礁”,引起很大爭議。來自英國、新加坡、美國等國的多位學者

都專門對此進行了專題演講,表示對裁決所給出的定義“不接受”。   

有參與過“公約”製定的專家在研討會上指出,“公約”對“島”的定義標準非常簡單,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棚的確定與其他陸地領土相同,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棚。這個規定相對較接近於前述後一種劃分標準。

但仲裁庭卻作出匪夷所思的改變,例如“不靠外部資源維持人類生存的才是‘島’”。   

“很多專家都哭笑不得,如果這麽定義,那不能自己提供飲用水的香港和新加坡,是不是都是礁石(Rock)?”鄭若驊說。

 

--------  新加坡從馬來西亞購水,香港由廣東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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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Zonmar-en.svg

 

Territorial waters or a territorial sea as defined by the 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s a belt of coastal waters extending at most 12 nautical miles (22.2 km; 13.8 mi) from the baseline (usually the mean low-water mark) of a coastal state. The territorial sea is regarded as the sovereign territory of the state, although foreign ships (both military and civilian) are allowed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it; this sovereignty also extends to the airspace over and seabed below. Adjustment of these boundaries is called, in international law, maritime delimitation.

The term "territorial waters" is also sometimes used informally to refer to any area of water over which a state has jurisdiction, including internal waters,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potentially the continental shelf.

 

  根據1983年中國地名委員會公布的南海地名,南沙群島為189個島、沙洲、礁、暗沙和灘等地形的集合體,前述這些都是地理名稱,並不直接對應《海洋法公約》項下“島嶼製度”中的法律術語。

 

南沙諸島中共有43個地形在高潮時高於水麵,有15個地形符合公約定義的島嶼,其中包括11個島嶼和4個沙洲,這些地形的麵積均在0.04平方公裏以上,常年於高潮時露出水麵,應具有法律上的島嶼地位,可以擁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其中麵積最大的是太平島,有0.49平方公裏,北子島、南子島、中業島、馬歡島、太平島、鴻庥島、南威島這8個島上擁有淡水,根據曆史記載常年有漁民捕魚以及生產經營。

 

南沙群島中完全不能支持人類居住和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初步統計有9個,這些岩礁高潮時露出海麵的麵積非常有限,基本無經濟生活,由於缺乏淡水,也無草木生長,不適合人類居住。從法律地位上來說,這些岩礁隻能擁有領海和毗連區,其中鐵線礁距離中業島隻有3.5海裏,舶蘭礁距離敦謙沙洲5.4海裏,屬於近岸岩礁,可以作為這些島嶼的基線點。

 

南沙群島中還有19個地形由於其周圍水域擁有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經過人類興建人工設施加以開發,使其有可能在未來符合人類居住的條件,但這種人工添附是否改變這些島礁的自然屬性還需要做進一步探討,就目前來看這些岩礁地形還不具有擴展海域管轄權的效力,其中雙黃沙洲、南熏礁屬於近岸岩礁,分別距離南鑰島有9海裏、距離鴻麻島有5.3海裏,可以作為前述兩個島嶼的基線點,與島嶼一起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此外,

 

南沙諸島中構成低潮高地的地形初步統計有45個,這些低潮高地中有12個地形與島嶼的距離不超過12海裏,其低潮線可以作為測算領海的基線。《海洋法公約》第7條第4款規定:“除在低潮高地上築有永久高於海平麵的燈塔或類似設施,或以這種高地作為劃定基線的起訖點已獲得國際一般承認者外,直線基線的劃定不應以低潮高地為起訖點。”倘若剩下的30多個低潮高地上架設有永久高於海平麵的人工設施,則這些低潮高地也可以作為領海基線的起訖點,與島嶼一起作為整體擁有專屬經濟區等海域。

 

 

File:Socotra Rock.png

蘇岩礁

 

日本的衝之鳥礁即為一個極端案例,該礁由東小島、北小島以及人造的南小島組成,高潮時東小島露出水麵6厘米,北小島露出水麵16厘米,日本為了防止衝之鳥礁被風化和潮水腐蝕而淹沒,在其四周建設堤防設施,設置氣象觀測裝置,進行人工珊瑚礁養殖,其實質是為了宣誓主權,爭取衝之鳥礁獲得“島嶼”的法律地位,以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日本對衝之鳥礁的“人工建造”已經改變了岩礁自身的自然生態,礁上麵積狹小,缺乏淡水,全部依靠外界輸送,無法實現經濟自給。因此衝之鳥礁應屬於《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規定的“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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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的地形有:太平島、南威島、中業島、南子島、北子島、鴻庥島、南鑰島、西月島、景宏島、馬歡島、費信島、敦謙沙洲、染青沙洲、楊信沙洲和安波沙洲。

 

符合《海洋法公約》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的地形有:鐵線礁、舶蘭礁、安達礁、三角礁、染青東礁、海口礁、半月礁、驀些路礁和南通礁。

 

符合《海洋法公約》岩礁但可能維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經濟生活的地形有:雙黃沙洲、南熏礁、大現礁、鬼喊礁、赤瓜礁、瓊礁、仙娥礁、永暑礁、西礁、中礁、東礁、華陽礁、畢生礁、無乜礁、柏礁、簸箕礁、南海礁、司令礁、彈丸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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