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264)
2011 (255)
2014 (518)
2015 (976)
2017 (946)
2019 (491)
當庭判決時, 薄熙來不服,
周永康服了,令計劃服了, 陳希同上訴, 陳良宇 未上訴。(隻說政治局委員這一層)
2012年3月14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兩會記者招待會上罕見地措辭嚴厲批評和要求中共重慶市委、
市政府務必就“王立軍事件”進行深刻反思並吸取教訓。
溫家寶 當然不是個人隨口而說的,他沒有那個權利,絕對是政治局 和 常委會 通過了的決議。
問題: 在投票時 周永康 投的是 讚成 還是 反對 票?9人常委,當時投票幾比幾?25人的政治局委員 幾比幾?
薄熙來 出席 在場嗎?
2012年3月15日,即中國兩會結束後的第一天,中共中央對外宣布“薄熙來同誌不再擔任中共重慶市委書記一職”;並即刻進入軟禁狀態,此後約一年半時間內完全消失於公眾視線範圍。
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宣布薄熙來被“雙規”待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10月26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薄熙來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並移交司法。11月7日,中共十七屆七中全會確認中共中央政治局對薄熙來開除黨籍。
2013年1月9日,中共中央紀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2年查辦案件工作情況。中共中央紀委秘書長兼新聞發言人崔少鵬在會上通報,原中共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及原中國鐵道部部長劉誌軍的違紀案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3年7月25日,中國有關部門通過新華社發布了薄熙來被提起公訴的消息,原文如下:
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貪汙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予以數罪並罰。
2013年8月22日8時30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庭審首日,薄熙來當庭否認了公訴人對其的受賄及貪汙指控。
2013年9月22日10時,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賈慶林、李長春、習近平、李克強、賀國強、周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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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25名, 按姓氏筆劃為序:
習近平 · 王 剛(全國政協副主席) · 王樂泉(新疆自治區黨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副書記) · 王兆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王岐山(國務院副總理) · 回良玉(國務院副總理) ·劉 淇(北京市委書記→中央文明委副主任) · 劉雲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宣傳部部長) · 劉延東(國務委員) · 李長春 · 李克強 · 李源潮(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組織部部長) · 吳邦國 ·汪 洋(廣東省委書記) · 張高麗(天津市委書記) · 張德江(國務院副總理,2012年兼重慶市委書記) · 周永康 · 胡錦濤 · 俞正聲(上海市委書記) · 賀國強 · 賈慶林 · 徐才厚(中央軍委副主席) ·郭伯雄(中央軍委副主席) · 溫家寶 · 薄熙來(重慶市委書記至2012年,2012年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