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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的第一個國家議事規則 無記名投票規則等細則】

(2015-08-27 12:55:29) 下一個

新中國的第一個國家議事規則

 

  了解全國人大曆史的人知道,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京(當時稱北平)召開。這是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民主人士、國內少數民族和海外華僑等各方麵代表人物共同協商建立新中國、建立新政權的會議。這麽一個“寫在人類的曆史上”的重要會議怎麽個開法?怎樣才能確保會議有秩序地進行,確保每位代表的民主權利,確保會議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全國人民的政府並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

  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是有智慧的。為了開好這次會議,製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議事規則》,確定了議事規矩,這樣就使得代表議事、會議運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這個議事規則規定,

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主持,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宣布開會,

通過議案須有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讚成,讚成與反對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

代表有表決權,候補代表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議案除由政協籌備會提出外,有代表三人連署也可以提出。

議事規則還對表決方式和代表發言的次數與時間限製等問題作了規定。

在今天看來,這個議事規則也還是比較完備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設有主席團和秘書長,會議期間的每次全體會議由執行主席(每次5人)輪流主持,會議的議程有聽取政協組織法、政府組織法、共同綱領起草經過的報告等和表決通過各項議案、人選,安排了大會發言,還有分組討論。會議設有提案審查委員會。

  這次會議的議事規則以及會議日程的安排、會議工作機構的設立等實際運作, 為全國人大會議製度的建立提供了極其寶貴的經驗。

  全國人大會議製度的初步建立

 

  全國人大成立之初10餘年的會議製度是由1954年憲法和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在這期間曆次會議形成的一些慣例構成的。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在北京隆重開幕。這次會議的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這次會議製定的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對召開全國人大會議的有關問題作了原則規定。經過從1954年一屆一次會議開始,到1964年三屆一次會議(這是“文化大革命”前召開的最後一次會議)的實際運作,全國人大會議製度初步建立。

  第一,基本做到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全國人大會議在一年中何時召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這一時期,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召開會議的決定,對會議的議程有時提出建議,有時不提出建議。從1954年至1964年的11年間全國人大召開了10次會議(1961年沒有召開會議),基本符合憲法關於全國人大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的規定。但每次會議開幕的時間不確定,早的在2月份,晚的在12月份,並且在1957年後有4次會議(一屆四次、二屆一次、二屆三次、二屆四次)召開的時間確定後又更改延期,其中,1962年二屆三次會議經過3次延期才召開,也就是這一次次延期,1961年沒有召開會議;會期(包括預備會議)長短懸殊,長的26天,短的12天;前7次會議公開舉行,後3次會議秘密舉行(“文化大革命”期間召開的惟一的一次會議——1975年四屆一次會議也是秘密舉行的)。這些既反映了當時國家政治生活的狀況,反映了1957年下半年以後人大工作受到損害,也說明全國人大建立之初10餘年的會議製度還處在探索建立階段。

  第二,形成了預備會議製度。一屆一次會議、二次會議不召開預備會議,從1956年一屆三次會議開始,每次正式會議舉行前都召開預備會議,這一作法延續了下來。但這一時期的預備會議會期長短不一,長的7天,短的1天,預備會議的議程也不固定。從1959年二屆一次會議開始,在預備會議上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1975年四屆一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由正式會議選舉產生)、通過會議議程。這一作法也延續了下來。

  第三,設主席團並明確規定主席團會議和主席團的主要任務。設主席團是蘇聯的作法,1918年的蘇俄憲法和1924年、1936年的蘇聯憲法對此都有專門規定。

  全國人大每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是為召開全國人大會議作準備的,它有兩項主要任務,一是互推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幹人,負責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二是決定大會副秘書長。

  1964年12月30日,三屆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該次大會的《無記名投票辦法》,規定大會的選舉事項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而在1954年9月一屆一次會議時,當次會議的《無記名方式投票辦法》是由大會全體會議而不是由主席團會議通過的。

  主席團的重要任務是主持全國人大會議,具體由主席團執行主席實施。每次全體會議執行主席的人數不同,少的6人,多的41人(分在兩個會場)。1960年二屆二次會議開幕、閉幕會議的執行主席,由委員長、副委員長擔任。

  主席團的另外一項任務是提出國家領導機構人選名單。在1954年9月一屆一次會議時,考慮到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有很大一部分是主席團成員,主席團自己提出不大好,決定這些人選由代表提出(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上述人選由代表聯合提出或單獨提出)。在1959年4月二屆一次會議時,國家機構領導人員的人選,是主席團成員和各代表組組長、副組長舉行聯席會議,根據各代表組討論的結果提出的。

  第四,安排大會發言。一屆一次會議時在全體會議上發言的164人;一屆二次147人;一屆三次163人發言,1人提交書麵發言;一屆四次408人;一屆五次294人;二屆一次455人(包括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二屆二次514人;二屆三次164人。二屆一次、二次會議曾分兩個會場同時進行大會討論發言。

  第五,表決方式還不固定。一屆一次會議通過憲法,選舉和決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都采用了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三屆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也采用的是無記名投票方式。而在1975年四屆一次會議上,修改憲法和通過政府工作報告采用的是舉手表決方式,選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采用的是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其他事項多是采用舉手表決方式。

   一屆一次會議致有開幕詞。據有關書籍記載,這是毛澤東采納了張治中的建議。

    全國人大會議製度走向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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