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2007〕64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國家機關離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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