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國居民在中國的工資收入要不要在美國交稅?

(2015-03-15 17:54:30) 下一個
根據中美稅務協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e264e0100uhik.html
第14條第一款

一、除適用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以外,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它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的以外,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受雇取得的報酬,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1.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15, 17, 18, 19 and 20, salaries, wages and other similar remuneration derived by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in respect of an employment shall be taxable only in that Contracting State unless the employment is exercised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If the employment is so exercised, such
remuneration as is derived therefrom may be taxed in that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這一段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美國居民在中國的中國公司工作所獲得的 工資收入,在中國交稅之後,不需要在美國報稅?

另一方麵,MT LAW律師事務所的網頁上稱,
http://www.mtlawllc.com/cn/tax_personalincometax


“根據美中之間協定,持有綠卡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已按照中國稅率繳納完稅款,隻需向美國提供相關繳稅證明,即可免除相應數額的納稅義務。但由於美中兩國間的稅製不一樣,綠卡持有者可能麵臨在美國和中國都需要報稅甚至是兩地同時都要繳納所得稅的情形。比如某人在中國的收入按照中國納稅稅率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在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個人所得時要先去掉在中國已繳納的所得稅金額,如果其收入低於美國應納稅金額,則不需再向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其收入按照美國稅法和稅率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他就需要向美國國稅局補繳個人所得稅。”


就是說,綠卡持有者,在中國交稅之後,如果沒達到美國的交稅標準,還需要繼續按美國稅率交稅。


還有第三種說法,

“隻要他們一年在中國停留超過半年,就可以選擇以非居民身分報稅,中國的收入就不必在美國繳稅。美國公民就不能做這種選擇,他們的中國收入還是要在美國報稅。 ”



上述幾種解釋相互衝突,究竟哪一種解釋正確?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