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移民申請人在申請成功之後拿到的是有效期為2年的條件綠卡。條件綠卡與正式綠卡在旅遊,工作,合法居住等等在美國所享有的權益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投資移民申請人需要在持有條件綠卡屆滿一年零九個月的時候向移民局提交I-829申請,將條件綠卡轉為正式綠卡。
投資移民之所以需要經由條件綠卡,然後再申請正式綠卡是為了保證投資的持續和穩定性,同時也提供給投資移民申請人一年零九個月的時間創造10個就業機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投資移民局預先批準的投資移民項目( Regional Center),申請人不需要直接參與經營和直接創造就業機會。無論投資移民申請人是否選擇移民局預先批準的投資移民項目,還是申請人投資100萬美元成立一個企業的投資移民項目,這兩種申請人都需要在一年零九個月之後遞交轉換正式綠卡申請。
投資移民申請人的條件綠卡有效期限為兩年,當申請人向移民局遞交了I-829條件綠卡轉正式綠卡申請之後,申請人原來持有的條件綠卡會被自動延長一年有效期。這樣,在移民局審批申請人的I-829申請時,申請人的身份仍會保持合法有效。目前,移民局審批I-829的時間大致為4到6個月。
關於如何計算自動延長一年是從條件綠卡到期日開始起算,還是以收據上的時間為準開始起算這個問題,目前美國移民局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準則。
一般來說對於主申請人來說,延長一年是從條件綠卡到期之日開始的,而投資移民申請人的家屬的起算時間卻是以收據上注明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的。二種計算方法可能會出現了3個月的差異。美國移民局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並且在7月29日的移民局例行會議中表示將盡快采用統一的起算標準。
文章撰寫於2009年8月7日